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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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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三)航空器开车前,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室申请放行许可并报告拟
选择的飞行高度,塔台管制室在发布放行许可时应当明确批准的飞行高度层;
(四)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
准的飞行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10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
室提出。
第四百零九条 航空器在巡航时,因机械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
改变规定的巡航高度层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原因、航空
器当时的准确位置和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允许航空器改变巡航高度层的,应当
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第四百一十条 在发生威胁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可以自行决
定改变规定的飞行高度层,但是应当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且对该决定是
否正确负责。
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且以此航向
飞行20千米,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再转回原航路。
第二节 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四百一十一条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开始,每隔3
00米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
00米,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米。
第四百一十二条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6000米,
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6600米至12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
高度层。
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安全高度。
第四百一十三条 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
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6000米以下不
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6000米,在6600米以上不得小于6
00米。
作起落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最低安全高度层上的航空器,其垂直间隔不得小于
300米。
第十六章 无人驾驶气球
第四百一十四条 无人驾驶气球分为下列几类:
(一)轻型无人驾驶气球是指携带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一件或多件业载的无人
驾驶气球。但按本条第(三)款第2、3、4项划为重型气球者除外;
(二)中型无人驾驶气球是指携带总质量等于或大于4千克而小于6千克的两
件或多件业载的无人驾驶气球,但按本条第(三)款第2、3、4项划为重型气球
者除外;
(三)重型无人驾驶气球是指携带的业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人驾驶气球:
1.其总质量等于或大于6千克;
2.其中一件的质量等于或大于3千克;
3.其中一件的质量等于或大于2千克而其面积密度大于13克/平方厘米;
4.用绳索或其他装置悬挂业载而需要230牛顿或更大的冲力方可使该业载
与气球脱离。
第四百一十五条 无人驾驶气球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施放地点空中交
通管制单位许可,不得运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型无人驾驶气球未经有关空中交通管
制当局许可,不得使之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的任何高度运行或穿越:
(一)有云或遮蔽现象超过八分之四的视界天空;
(二)水平能见度小于8千米。
第四百一十七条 施放重型或中型无人驾驶气球,不得使其以低于300米的
高度飞越城镇或居民点的人口稠密地区或与该次运行无关的露天人群上空。
第四百一十八条 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运行:
(一)无论是自动或是遥控的,在气球上至少应当装备两套各自独立工作的业
载运行终止装置或系统;
(二)聚乙烯零压气球至少装有两套各自独立工作的系统用以终止气球囊的飞
行;
(三)气球球囊表面应当装备能反射雷达波的装置或材料,以便对地面的雷达
提供回波,或者在气球上装备适当的装置,以便使用人在地面雷达有效范围外继续
跟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在二次雷达覆盖区内施放和运行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应当在
气球上装备二次监视雷达应答器,用以报告高度。
第四百二十条 无人驾驶气球上如果装有拖曳式天线,而且需使用大于230
牛顿的撞击力才能使其在任何一处断裂时,则应当在天线上每隔15米系一彩色小
旗或飘带,否则不得运行。
第四百二十一条 在日落至日出期间或在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规定的日落至
日出期间的某一时间,施放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并使其在18000米标准气压高度
以下运行的,应当在气球及其附近和业载(不论附件和业载在运行中是否与气球分
离)上装备至少8千米以外可见并且其闪光频率为每分钟至少40次但不多于10
0次的闪光灯。
第四百二十二条 在日出至日落期间,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使用
装有15米以上的吊挂装置(不是指颜色非常醒目的张开的降落伞)的重型无人驾
驶气球的,应当在悬挂装置上涂上高度醒目的交替色带,或系上彩色小旗。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放重型无人驾驶气球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使用本章所要求的有关终止运行的装置:
(一)天气条件低于规定的运行要求时;
(二)因故障或其他原因,继续运行将对空中交通或地面人员、财产造成危害
的。
第四百二十四条 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气球预定放飞前,施放气球的单位或
个人应当至少提前7天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应当负责向
有关单位发布情报。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气球运行的识别标志或项目代码名称;
(二)气球的分类和说明;
(三)二次雷达编码或NDB频率;
(四)施放气球的单位的名称和联系电话;
(五)施放地点;
(六)预计施放日期、时间及活动范围;
(七)如为多次施放,施放气球的数目和两次施放之间的间隔时间;
(八)巡航高度层;
(九)预期上升方向及预计穿越18000米标准气压高度或上升至巡航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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