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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能影响飞行中仪表进近阶段安全的可知因素,诸如地面风向等,都应当
给予考虑。严密监视可能影响最后进近航道的天气活动。根据最后进近航道附近的
天气情况可以随时改变使用中的进近方式。
(十三)独立平行仪表进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下列条件下,批准航空器使用平行跑道进行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1)两条平行跑道的中心线距离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的要求;
(2)航空器正在做直线进近;
(3)正在使用雷达引导航空器切入航向道;
(4)两条跑道都在实施仪表着陆系统进近;
(5)通报航空器使用跑道号及航向道频率;
(6)跑道两侧应当有至少610米宽的非侵入地带,在两条跑道中心线延长
线间等距离设立,并标在雷达视频图上;
(7)两条跑道复飞航迹至少相差30度;
(8)对每一条跑道有一名管制员对进近进行监视,在不能保持300米垂直
间隔时,确保航空器不进入非侵入地带并与在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保持最小纵向间隔;
(9)雷达管制员具有随时插入塔台通话的超控能力。
2.在航空器飞离外定位点之前,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可以使用仪表进近方式及
航空频率和跑道号。此情报可通过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系统提供;
3.引导航空器以小于30度的角度切入最后进近航道,且在切入前有至少2
千米的平飞。引导应当在切入航向道前,使已建立航向道的航空器有至少4千米的
平飞;
4.对正在转向平行最后进近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提供最少300米的垂直间
隔或6千米的雷达间隔。对在相同的最后进近航道上的航空器,提供至少6千米的
雷达间隔,直至航空器建立在航向道上向台飞行。
5.当指定切入最后进近航道的航向时,应当通知以下内容:
(1)相对于航向道上定位点的位置;
(2)保持某一高度直至建立在下滑道上;
(3)向相应的跑道进近的许可。
6.不管天气如何,应当使用轩达监视所有的进近并守听塔台频率,确保航空
器不进入非侵入地带,并且:
(1)当观察到航空器飞过转弯点或继续沿着将进入非侵入地带的航向飞行时,
应当指示该航空器立即改变航向,转到正确的最后进近航道上来;
(2)当观察到航空器正进入非侵入地带,应当指示在相邻最后进近航道上的
航空器注意避开偏航的航空器。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雷达监视:
(1)可使用目视间隔;
(2)航空器已经着陆或者复飞。如果复飞,飞越跑道的起飞末端至少2千米,
并且与任何其他航空器之间已建立适当的间隔。
第七节 调整速度
第二百三十八条 雷达管制员为了便于雷达管制或减少雷达引导,可以要求在
雷达管制下的航空器以指定的方法调整速度。当使用指示空速时,指定速度通常为
20千米/小时的倍数,当使用马赫数时,为0.01马赫数的倍数。
在实施速度限制时,雷达管制员所指定的速度应当经航空器驾驶员认可,并应
当避免速度的增减交替进行。当先前指定的调速不在需要时,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
员。
中间和最后进近的航空器的调速量不得大于40千米/小时。航空器在等待航
线飞行或最后进近中飞越距跑道入口8千米后,不应当使用调速。
第二百三十九条 管制员指挥航空器调整速度时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十《指定
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节 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
第二百四十条 进近雷达管制区是连接区域管制区和塔台管制区之间的空间。
进近雷达管制的任务是用于引导进场的航空器,使之从航路阶段过渡到可以利用机
载和地面设备进入最后仪表进近的某点或监视雷达进近、精密雷达进近、目视进近
的某点;用于引导离场的航空器使之离开塔台管制室区域后尽快到达巡航高度层,
或缩短飞行航径,简化离场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塔台管制员进行管制移
交:
(一)航空器已经建立最后进近航径,距接地点19千米以内,当时的天气表
明航空器可以完成该进近;
(二)航空器报告能看到地面;
(三)航空器已经着陆。
上述三者中,选择其中较早者。
第二百四十二条 进近管制室实施雷达管制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
(一)了解天气情况,取得本区域内各机场的天气实况;
(二)校准雷达显示器;
(三)了解检查通信、导航设备工作情况;
(四)了解本区域军民航的飞行动态;
(五)准备飞行进程单;
(六)了解最新航行通告;
(七)做好有关其他准备;
(八)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制服务。
第二百四十三条 区域管制室实施雷达管制时,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
(一)了解本区域和区域内各机场的天气实况;
(二)校准雷达显示器;
(三)了解检查通信、导航设备工作情况;
(四)了解本区域军用、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动态;
(五)了解相邻管制单位的雷达工作情况,证实可否实施雷达移交;
(六)与相邻管制单位确定雷达或非雷达管制协调移交的方法;
(七)准备飞行进程单;
(八)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制服务。
第九节 塔台管制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机场终端区实施雷达管制时,塔台管制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场塔台管制员应当与进近雷达管制员就机场范围内的气象条件、飞行
计划进行协商并实施相应的协调;
(二)在塔台管制室范围内为仪表气象条件的情况下,有离场航空器时,塔台
管制室管制员应当:
1.管制机场机动区内航空器的活动;
2.向进近雷达管制员索取放行许可,并向离场航空器发布;
3.发布航空器进入跑道的许可;
4.向进近雷达管制员索取并适时向航空器发布起飞许可;
5.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报航空器的起飞时间;
6.指示航空器联系进近管制,完成管制移交。
(三)在塔台管制室范围内为仪表气象条件的情况下,有进场航空器时,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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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