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直升机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
注:有关直升机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详细说明,见第5章。
4.1 通则
4.1.1 除为颁发适航证所需要的最低设备外,在直升机上还必须根据所用直升机和所执行飞行的条件酌情安装或携带下列各款所规定的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所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包括其安装,必须由登记国批准或接受。
4.1.2 直升机必须按照2.2.1的规定携带航空经营人许可证的副本,以及与许可证同时颁发的与直升机型号相对应的授权、条件和限制的副本。当经营人所在国的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授权、条件和限制不是以英文颁发时,则必须附带英文译文。
注:运行规范当中所载的关于航空经营人许可证以及相关授权、条件与限制的指导载于《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
4.1.3 经营人必须在运行手册中列入由经营人所在国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MEL),以便使机长在任何仪表、设备或系统失效时确定能否开始飞行或从一经停站继续飞行。在经营人所在国和登记国不是同一国时,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最低设备清单不影响直升机对登记国所适用的适航性要求的遵守。
注:最低设备清单的指南见附篇E。
4.1.4 经营人必须向运行人员和飞行机组提供所运行的每种航空器型别的航空器使用手册,该手册包含有关航空器运行的正常、不正常和紧急程序。该手册还必须包括航空器各系统和所用检查单的详细内容。手册的设计应遵守人的因素原则。
注 :有关人的因素原理的应用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
4.2 做各种飞行的所有直升机
4.2.1 直升机必须装备能使机组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控制直升机飞行航径,执行任何所需的程序性机动和遵守直升机运行限制的各种仪表。
4.2.2 直升机必须装备有:
a) 与该直升机载客量相当的经批准的一个或多个急救箱。
注:有关急救箱内所装物品的指南见附篇D。
b) 在下列各处必须至少有一个喷射时不致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灭火瓶:
1) 驾驶舱;和
2) 每一个与驾驶舱隔开而飞行机组又不能很快进入的客舱。
注:按直升机适航证配备的任何手提灭火瓶可计入此数。
c) 1) 由经营人所在国家确定的某一年龄以上的每个人必须有一个座位或一个床位;
2) 每个座位有一椅带,每个床位必须有一绑带;和
3) 每一飞行机组成员的座椅必须有一安全带,每一驾驶员座椅上的安全带必须有一种能在急剧减速情况下自动勒制住座椅上人员躯体的装置。
建议:每一驾驶座椅上的安全带应有一种防止突然失能的驾驶员防碍飞行操纵的装置。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单独使用的椅带。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4-1 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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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d) 确保下列信息和指示能传达给乘客的设施:
1) 何时要将椅带系好;
2) 在要求携带氧气时,何时和怎样使用氧气设备;
3) 限制吸烟;
4) 需要携带救生衣或等效个人漂浮装置时,其位置和使用方法;和
5) 紧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和
e) 在飞行中易于更换的各种适当规格的备用电气保险丝。
4.2.3 直升机必须携带:
a) 2.2.2所规定的运行手册,或其中与飞行操作有关的部分;
b) 供该直升机使用的直升机飞行手册或包含有应用第3章所要求的性能数据和该直升机适航证所规定的其运行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的其他文件,除非这些数据资料已包含在运行手册中;和
c) 包括拟飞行航路和在飞行中可能改航的任何航路的现行适用航图。
4.2.4 破开点标志
4.2.4.1 如果在直升机上标出适于援救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要破开的机身部位,这些部位必须如下图所示予以标出 (见下图)。标志的颜色必须为红色或黄色,必要时用白色勾画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
4.2.4.2 如果角标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必须另加一条9厘米×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2米。
注:本标准并不要求任何直升机都有破开部位。
4.3 飞行记录器
注1:飞行记录器包含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两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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