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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02: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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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2002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按4.6的规定在划定陆地区域上空飞行的直升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
4.7.6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4.6的规定在划定陆地区域上空飞行的直升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
4.7.7 建议:所有直升机都应携带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
4.7.8 为满足4.7.1、4.7.2、4.7.3、4.7.4、4.7.5、4.7.6和4.7.7的要求所携带的应急定位发射器,必须按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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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II-4-6
第 II 篇,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10第III卷中的相应规定工作。
4.8 高海拔高度飞行的所有直升机
注:标准大气中的近似海拔高度和本文所用的绝对气压值对应如下:
绝对气压 米 英尺
700 百帕 3 000 10 000
620 百帕 4 000 13 000
376 百帕 7 600 25 000
4.8.1 拟在乘员舱压力低于700百帕的飞行海拔高度运行的直升机,必须装备能够储存与分配2.3.8.1要求的氧气供应量的氧气储存与分配装置。
4.8.2 拟在大气压力低于700百帕的飞行海拔高度运行但装有能够将乘员舱压力保持在700百帕以上的设备的直升机,必须装备能够储存与分配2.3.8.2要求的氧气供应量的氧气储存与分配装置。
4.8.3 在1998年11月9日或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拟在大气压力高于376百帕的飞行海拔高度运行但在四分钟内不能安全下降到大气压力等于620百帕的飞行海拔高度的直升机,必须按2.3.8.2的要求装备可自动脱落的氧气设备,氧气分配装置的总数必须超过乘客和客舱乘务组座位数至少10%。
4.8.4 建议:1998年11月9日之前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拟在大气压力高于376百帕的飞行海拔高度运行但不能在四分钟内安全下降到大气压力等于 620百帕的飞行海拔高度的直升机,应按2.3.8.2的要求装备可自动脱落的氧气设备,氧气分配装置的总数应超过乘客和客舱乘务组座位数至少10%。
4.9 在结冰情况下运行的
所有直升机
在报告存在或预期要遇到结冰情况的条件下运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装备适当的防冰和/或除冰装置。
4.10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
所有直升机
4.10.1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或者不参照一个或几个飞行仪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态的直升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器;
c) 两个带计数器的转鼓指针式或同等指示方法的灵敏压力高度表;
注:三针式和转鼓指针式高度表均不能满足上述4.10.1 c) 中的要求。
d) 一个可以防止因凝结或结冰而发生故障的空速指示系统;
e) 一个转弯侧滑仪;
f) 三个姿态指示器(人工地平仪),其中一个可用转弯仪代替;
g) 一个航向指示器(方向陀螺);
注:为满足以上4.10.1 e)和、f)和、g) 的要求,如果能保持三种不同仪表所固有的防彻底失灵的安全防护装置,则可以使用组合仪表或集成飞行引导系统。
h) 一个指示陀螺仪表的供电是否充足的设备;
i) 一个在驾驶舱内指示外界大气温度的设备;
j) 一个爬升和下降速度指示器;
k) 一个稳定系统,除非已向审定当局满意地表明,该直升机由于其设计特点没有稳定系统也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
l) 有关当局可能规定的其他仪表或设备。
4.10.2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1级和2级性能直升机必须装备独立于主电源系统的应急电源,能使姿态指示仪表(人工地平仪)最少工作并维持照明30分钟,使机长能看清仪表。应急电源在主电源系统完全失效后必须能够自动工作,并在仪表板上清楚地显示姿态指示器正由应急电源供电工作。 II-4-7 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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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4.11 在夜间运行的所有直升机
4.11.1 在夜间运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装备:
a) 4.10规定的所有设备;
b) 附件2对飞行中或在直升机场活动区运行的航空器所要求的照明设备;
注:附件8中规定了照明设备的一般特性。符合附件2对飞行中或在直升机场活动区运行的航空器照明设备要求的详细规范见《适航性手册》(Doc 9760号文件)。
c) 两个着陆灯;
d) 所有供飞行机组使用的对直升机安全运行所必要的仪表和设备的照明;
e) 所有客舱中的灯;和
f) 位于每一个机组成员座位处的一个电筒。
4.11.2 建议:两个着陆灯之一应能转动,至少在垂直平面内转动。
4.12 载运乘客的直升机 ─ 重要天气探测
建议:载运乘客的直升机在夜间或仪表气象条件下,在沿航路上预计存在可探测到的雷雨或其他潜在危险天气情况的区域中运行时,应装备有效的气象雷达或其他重要天气探测设备。
4.13 要求符合附件16第I卷噪声合格
审定标准的所有直升机
要求符合附件16第I卷噪声合格审定标准的所有直升机必须携带证明噪声合格审定的文件。当此种文件,或载于登记国批准的另一文件中证明噪声合格审定的合适声明,是以英文以外的语言发布时,则必须包括一份英文译文。
注1:这一证明可包含在经登记国按照附件16第I卷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机载文件中。
注2:附件16第1卷中适用于直升机的各项噪声合格审定标准,是按照申请型号合格证的日期确定的,或是根据审定当局规定的相同程序受理申请的日期确定的。有一些直升机不要求符合任何噪声合格审定标准。详见附件16第I卷第II部分第8章和第11章。
4.14 载运乘客的直升机 ─ 客舱
乘务员座椅
4.14.1 所有直升机都必须装有一个朝前或朝后(在直升机纵轴15度内)并备有安全带的座椅供每名客舱乘务组成员使用,以满足10.1所要求的紧急撤离的目的。
注1:按4.2.2. c), 1) 规定, 须为每名另增加的客舱乘务组成员提供一个座椅和椅带。
注2: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单独使用的椅带。
4.14.2 客舱乘务组的座椅必须按登记国对紧急撤离的要求位于靠近地板和其他紧急出口处。
4.15 要求装备气压高度报告
应答机的直升机
所有直升机必须装备按附件10第IV卷的规定工作的气压高度报告应答机。
注:本款的目的是提高空中交通服务及机载防撞系统的有效性。
4.16 麦克风
当在过渡高度层/海拔高度下飞行时,需要在驾驶舱值勤的所有飞行机组成员都必须通过悬挂式或喉式麦克风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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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