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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02: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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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需的技术安全评估
2.1 批准和接受的行动
2.1.1 航空经营人许可证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国家对提交其审核的事项采取的行动。依据国家对提交其审核事项作出反应的性质,行动可分为批准和接受。
2.1.2 批准是国家对提交其审核事项作出的主动反应。批准构成查明或确定对适用标准是否遵守。批准由批准官员的签字、颁发文件或许可证,或由国家采取的其他正式行动加以证明。
2.1.3 接受不一定要求国家对提交其审核的事项作出主动反应。如果国家通常在提交之后一规定期限未明确拒绝全部或部分经审核的事项,则国家即可接受提交其审核的事项为遵守了适用的标准。
2.1.4 “经国家批准”一词,或使用“批准”的类似措词在第III部分第II篇中经常使用。表示经国家审核和包含批准或至少“接受”的规定,在第III部分第II篇中更是经常出现。除这些专用措词之外,第III部分第II篇还多次提及要求,它们作为最低要求至少需要经国家进行技术审核。本附篇归纳并概述了这些具体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于国家使用。
2.1.5 国家在颁发批准和接受之前,应该进行或安排技术安全评估。这些评估应该:
a) 由对进行这种技术评估具备特定资格的人员完成;
b) 依据书面和标准化的方法;和
c) 如对安全实属必要,包括航空经营人实际演示实施这种运行的实际能力。
2.2 颁发某些批准之前的演示
2.2.1 标准2.2.1.4规定经营人所在国有责任,在对经营人合格审定之前,要求经营人进行充分演示,以使国家能够评估经营人的组织机构、对飞行运行的控制和监督方法、地面服务和维修安排是否充分。这些演示应该是除了对手册、记录、设施和设备审核和检查之外的。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ATT F-1
23/11/06
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本部分所要求的某些批准,如批准III类运行,对安全有重大影响,应该在国家批准此类运行之前,通过演示加以证实。
2.2.2 虽然各国对要求演示和评估的具体方法和范围有所不同,但其经营人有良好安全记录的国家的合格审定过程通常是一致的。这些国家在颁发AOC或对AOC增加授权之前,由技术称职的检查员对实际培训、维修和运行进行抽样评估。
2.3 记录合格审定的行动
2.3.1 对国家合格审定、批准和接受的行动充分行文是重要的。国家应该颁发一份书面文书,比如信件或正式文件,作为行动的正式记录。只要经营人按照颁发的批准和接受的行动继续行使权利,这些书面文书就应该一直保存。这些文书是经营人所持授权的明确证据,当国家和经营人就经营人实施经授权的运行意见不一致时,它能提供证明。
2.3.2 有些国家将类似检查、演示、批准和接受文书的合格审定记录收集在单一档案之中,只要经营人仍在经营,档案就一直保存。其他国家则根据所进行的合格审定行动,将记录保存在各个档案之中,在更新批准或接受文书时再修改档案。不论使用哪种方法,这些合格审定记录是一个国家遵守ICAO关于经营人合格审定义务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2.4 运行和适航评估的协调
第III部分第II篇提到的一些批准或接受将要求进行运行评估和适航评估。举例来说,对于实施II类和III类ILS进近最低标准的批准,需要运行和适航专家预先协调评估。飞行运行专家应该评估运行程序、培训和资格能力。适航专家应该评估航空器、设备的可靠性和维修程序。这些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但应该协调以确保在颁发批准之前,对安全所必要的各个环节均已加以考虑。
2.5 经营人所在国和登记国的责任
2.5.1 附件6第III部分第II篇将航空经营人许可证的初次合格审定、颁发AOC和持续监督的责任赋予了经营人所在国。附件6第III部分还要求经营人所在国考虑或按照登记国的各项批准和接受行事。根据这些规定,经营人所在国应该确保其行动与登记国的批准和接受相符,航空经营人应该遵守登记国的要求。
2.5.2 经营人所在国对其航空经营人使用在其他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尤其是维修和机组培训的安排表示满意,是至关重要的。经营人所在国应该与登记国协调对这些安排进行审核。适当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三分条应该就登记国将监督责任转移给经营人所在国的安排达成协议,以消除应由哪一国家对具体监督责任负责的任何误解。
注:经营人所在国和登记国就租用、包用和互换运行责任的指南载于《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三条分条,登记国将责任转移给经营人所在国的指南载于《执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三条分条的指南》(Cir 295号通告)。
3. 批准行动
3.1 批准
“批准”一词包含国家对于合格审定事项采取较之“接受”一词更为正式的行动。有些国家要求民航局长或经指定的民航局低级别官员对所采取的每一“批准”行动颁发正式的书面文书。另外一些国家允许颁发各式各样的文件作为批准证明。颁发的批准文件和批准所涉及的事项取决于官员的授权。在这些国家,签发例行批准的权力,比如经营人所用航空器的最低设备清单,被授权给技术检查员。较为复杂或重大的批准通常由高级别官员颁发。
3.2 航空经营人许可证(AOC)
3.2.1 附件6第III部分2.2.1段要求的AOC是一份正式文书,因此按2.2.1.6段所述,它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名称、地址); 23/11/06
No.11 ATT F-2
附篇 F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b) 颁发日期和有效期;
c) 被批准运行类型的描述;
d) 批准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
e) 批准运行的地区或航线。
3.2.2 有些国家使用AOC及相关文件,比如运行规范,来记录第III部分第II篇所要求的其他批准。
3.3 需要批准的规定
下列规定要求或鼓励由有关国家批准。经营人所在国需要对下列未缀有一个或多个前置星号的全部合格审定行动作出批准。下列缀有一个或多个前置星号合格审定的行动,需要得到登记国的批准(单个星号或“*”),或设计国的批准(双星号或“**”)。但是,经营人所在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对其负有责任的经营人除须遵守该国的要求之外,还须遵守登记国和/或设计国颁发的适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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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