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直升机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
注:有关提供直升机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详细说明见第5章。
4.1 做各种飞行的所有直升机
4.1.1 通则
除为颁发适航证所需要的最低设备外,在直升机上还必须根据所用直升机和所执行飞行的条件酌情安装或携带下列各款所规定的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所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包括其安装,必须由登记国批准或接受。
4.1.2 仪表
直升机必须装备能使飞行机组成员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控制直升机飞行航径、执行任何所需的程序机动和遵守直升机运行极限的各种仪表。
4.1.3 设备
4.1.3.1 各种飞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装备:
a) 一个易于取用的急救箱;
b) 在下列各处必须至少有一个喷射时不致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式灭火瓶:
1) 驾驶舱;和
2) 每一个与驾驶舱隔开而正副驾驶员又不能很快进入的客舱;
c) 1) 由登记国确定某一年龄以上的每个人有一个座位或一个床位;和
2) 每个座位有一椅带,每个床位有一绑带;
d) 下列手册、图表和资料:
1) 飞行手册或应用第3章所需要的、有关登记国审定当局对直升机规定任何使用限制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 拟飞航路和所有合理预期改航航路的现行适用航图;
3) 附件2规定的被拦截航空器的机长程序;和
4) 附件2中所载供拦截和被拦截航空器使用的目视信号清单;和
e) 在飞行中易于更换的各种适当规格的备用电气保险丝。
4.1.3.2 建议 各种飞行的所有直升机都应备有搜寻与援救用地空信号代码。
4.1.3.3 建议 各种飞行的所有直升机应为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座椅备一个安全带。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单独使用的椅带。
4.1.4 破开点标志
4.1.4.1 如果在直升机上标出适于援救人员在紧急情况时破开的机身部位,这些部位必须如下图所示予以标出 (见下页图)。标志的颜色必须为红色或黄色,必要时用白色勾画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
4.1.4.2 如果角标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必须另加一条9厘米×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2米。
注:本标准并不要求任何直升机都要有破开部位。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I-4-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4.2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
4.2.1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c) 一个灵敏的压力高度表;
d) 一个空速表;和
e) 有关当局可能规定的附加仪表或设备。
4.2.2 建议 作为受管制飞行运行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按4.6进行装备。
4.3 在水面上空飞行的所有直升机
4.3.1 漂浮设备
所有打算做水上飞行的直升机都必须装备永久性或可迅速展开的漂浮设备,以保证直升机在下列情况下在水上安全迫降:
a) 1级或2级性能直升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岸的距离超过正常巡航速度10分钟;或
b) 3级性能直升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岸的距离超过自转或安全迫降着陆距离。
4.3.2 应急设备
4.3.2.1 按4.3.1的规定飞行的1级和2级性能直升机必须装备:
a) 机上每人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存放在从个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b) 供机上所有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救生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备有与从事此种飞行相适应的包括维持生命设备的救生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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