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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02: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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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以单独使用的椅带。
2.16 仪表飞行程序
2.16.1 用于仪表飞行运行的每个最后进近和起飞区或直升机场都需有一个或几个经机场所在国,若该直升机场不在任何国家的国境内,则由对该机场负有责任的国家批准并颁布的仪表进近程序。
2.16.2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遵守直升机场所在国批准的仪表进近程序,若该机场不在任何国家境内,则由对该直升机场负有责任的国家批准。
注1:用于指导仪表飞行运行中所涉运行人员的建议运行程序,见《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第I卷。
注2:用于指导程序专家的仪表飞行程序设计准则,见《空中导航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第II卷。
2.17 运行指令 ─ 总则
没有合格驾驶员控制操纵装置,不得以动力来转动直升机旋翼。
2.18 机上有乘客或旋翼转动时的加油
2.18.1 建议:直升机不得在乘客登机、在机上、下机或旋翼正在转动时加油,除非机长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员在场准备和指导以可用的最实际和迅速的方法撤离直升机。
2.18.2 建议:在乘客登机、在机上或下机时加油,应由直升机内部通话系统或其他适用的通信手段来保持在地面监督加油的机组人员和机长或2.18.1要求的其他有资格的人员之间的双向通信。
注1:关于航空器加油的条款见附件14第I卷;关于安全加油方法的指南见《机场服务手册》(Doc 9137)第1与第8部分。
注2:当所加的是航空煤油以外的燃油,或加油时造成航空煤油与其他涡轮发动机燃油相混合时,或使用开放式油管时,要求有附加的预防措施。
2.19 水上飞行
按4.3.1规定进行水上飞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通过水上迫降审定。海面情况必须成为水上迫降资料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
III-2-5 1/11/01
第3章 直升机性能使用限制
3.1 直升机的运行必须:
a) 符合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的条款;
b) 在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和
c) 在遵守附件16第I卷中相应的噪声审定标准所要求的质量限制内,但经直升机场所在国主管当局另行批准的某个直升机场没有噪声干扰问题的例外环境除外。
3.2 包含登记国审定当局所规定的供目视使用限制的标牌、明细单、仪表标志或其组合物必须在直升机上展示出来。
注:附件8《航空器的适航性》第IV部分的标准适用于预定从事国际航空客、货、邮件运输的所有直升机。
3.3 只允许1级性能直升机在人口稠密区从高架式直升机场起降。
3. 4 建议 不应允许3级性能直升机从高架式直升机场或直升机起降平台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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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I-3-1 1/11/01


第4章 直升机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
注:有关提供直升机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详细说明见第5章。
4.1 做各种飞行的所有直升机
4.1.1 通则
除为颁发适航证所需要的最低设备外,在直升机上还必须根据所用直升机和所执行飞行的条件酌情安装或携带下列各款所规定的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所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包括其安装,必须由登记国批准或接受。
4.1.2 仪表
直升机必须装备能使飞行机组成员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控制直升机飞行航径、执行任何所需的程序机动和遵守直升机运行极限的各种仪表。
4.1.3 设备
4.1.3.1 各种飞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装备:
a) 一个易于取用的急救箱;
b) 在下列各处必须至少有一个喷射时不致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式灭火瓶:
1) 驾驶舱;和
2) 每一个与驾驶舱隔开而正副驾驶员又不能很快进入的客舱;
c) 1) 由登记国确定某一年龄以上的每个人有一个座位或一个床位;和
2) 每个座位有一椅带,每个床位有一绑带;
d) 下列手册、图表和资料:
1) 飞行手册或应用第3章所需要的、有关登记国审定当局对直升机规定任何使用限制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 拟飞航路和所有合理预期改航航路的现行适用航图;
3) 附件2规定的被拦截航空器的机长程序;和
4) 附件2中所载供拦截和被拦截航空器使用的目视信号清单;和
e) 在飞行中易于更换的各种适当规格的备用电气保险丝。
4.1.3.2 建议 各种飞行的所有直升机都应备有搜寻与援救用地空信号代码。
4.1.3.3 建议 各种飞行的所有直升机应为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座椅备一个安全带。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单独使用的椅带。
4.1.4 破开点标志
4.1.4.1 如果在直升机上标出适于援救人员在紧急情况时破开的机身部位,这些部位必须如下图所示予以标出 (见下页图)。标志的颜色必须为红色或黄色,必要时用白色勾画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
4.1.4.2 如果角标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必须另加一条9厘米×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2米。
注:本标准并不要求任何直升机都要有破开部位。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I-4-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4.2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
4.2.1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c) 一个灵敏的压力高度表;
d) 一个空速表;和
e) 有关当局可能规定的附加仪表或设备。
4.2.2 建议 作为受管制飞行运行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按4.6进行装备。
4.3 在水面上空飞行的所有直升机
4.3.1 漂浮设备
所有打算做水上飞行的直升机都必须装备永久性或可迅速展开的漂浮设备,以保证直升机在下列情况下在水上安全迫降:
a) 1级或2级性能直升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岸的距离超过正常巡航速度10分钟;或
b) 3级性能直升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岸的距离超过自转或安全迫降着陆距离。
4.3.2 应急设备
4.3.2.1 按4.3.1的规定飞行的1级和2级性能直升机必须装备:
a) 机上每人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存放在从个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b) 供机上所有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救生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备有与从事此种飞行相适应的包括维持生命设备的救生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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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