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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02: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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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飞行值勤期
4.2.1 飞行值勤期的定义旨在涵盖总是包括一次飞行或一系列飞行的连续工作时期。它包括要求飞行机组成员从飞行之日在工作地点报到时起到完成飞行或一系列飞行后解除勤务为止须执行的所有任务。由于飞行机组成员在这段时期内的活动最终会导致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疲劳 (暂时的或累积的),因而有必要对这段时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从飞行安全的角度看又没有充分的理由对飞行机组成员执行经营人分配的其他任务的任何时间加以限制。因此,这样的任务只应在制定休息期规定时作为众多可能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4.2.2 该定义并不意味着包含飞行机组成员从住所到工作地点所需的时间。
4.2.3 如果各国与经营人承认机组成员在其疲劳达到足以影响飞行安全的程度时有权拒绝更多的飞行任务,便有了重要保障。
4.3 休息期
休息期的定义意味着没有任务,其目的在于从疲劳中恢复;而消除疲劳所采取的方式则是个人的责任。
5. 限制的类别
5.1 限制大致根据时间来划分;例如,向国际民航组织报告的国家,多数规定每天、每月和每年的飞行时间限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规定有每个季度的飞行时间限制。或许规定每天的飞行值勤期限制就已足够了。但是,必须认识到,考虑到情况的不同,这些限制会随不同情况而有相当大的变化。
5.2 在制定有关飞行时间限制的规章或法规时,应考虑到机组定员人数及各项要执行的任务在机组成员中分工的程度;如在航空器上有足够的供换班人员休息的设施,如能使机组成员平躺休息和有一定程度的个人活动条件,则飞行值勤期可长一些。在地面上有换班人员
1/11/01 ATT C-2
附篇 C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休息的地方,要有足够的休息设施。各国或经营人也应对下列因素给予应有的重视:交通密度;导航及通信设施;作息周期节奏;起落次数;航空器操纵和性能特性及天气条件。
6. 例表
例如,下面的例表是执行第II篇2.2.9.3中标准的多种形式中的一种。
最长飞行时间 (小时)
休息期
机组
24小时内
最长
飞行值勤期
每天
(24小时)
每月
每季
每年
每天
每周
机长
副驾驶
───────────
ATT C-3 1/11/01

附篇D 医药用品
补充第II篇第4章4.2.2. a)
建议将下列物品作为直升机上携带的急救包的典型内装物:
– 急救手册
– 附件12中包含的“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视信号代码”
– 处置创伤的用品
– 眼药膏
– 鼻腔止血喷雾剂
– 防虫剂
– 眼药水
– 防晒油
– 水溶性消毒剂/皮肤清洁剂
– 处置大面积烧伤的用品
– 口服药剂如下:
止痛药、抗痉挛药、中枢神经兴奋剂、循环系统兴奋剂、冠状动脉扩张剂、止泻药和止晕药
– 人工塑料气道和夹板夹。
───────────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ATT D-1 1/11/01

附篇E 最低设备清单(MEL)
补充第II篇第4章4.1.2
1. 如果国家对航空器审定的要求不允许有所偏离,那么除非所有系统与设备都正常工作,否则航空器就不能运行。但经验证明只要剩下的工作系统和设备能保障继续安全运行,在短期内某些系统或设备丧失工作能力是可以接受的。
2. 国家应通过批准一个最低设备清单来指明哪些系统和设备项目在某些飞行状态可以不工作,其用意是表明那些除指定者以外的其他系统和设备不工作时,不能进行飞行。
3. 因此,经过经营人所在国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对每架航空器都是必须的。该清单是在负责型别设计的组织与设计国共同制定的该型航空器的最低主设备清单基础上制定的。
4. 经营人所在国应要求经营人准备一份最低设备清单,旨在允许航空器在某些系统或设备不工作的情况下继续运行,只要能够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5. 最低设备清单并非要让航空器带着不工作的系统或设备无限期地运行下去。最低设备清单的根本目的是允许带有不工作系统或设备的航空器以一个可控制的和完善的修理与零部件更换计划为基础得到安全运行。
6. 经营人要保证,在最低设备清单中有多个项目不工作,而又没有明确不工作的系统或部件之间的相互影响不致造成安全水平下降到不可接受的程度或过分增加飞行机组的工作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开始飞行。
7. 在确定是否可维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时,还必须考虑在带有不工作的系统或设备继续运行中又会出现新的失效的问题。最低设备清单不可偏离飞行手册限制部分和应急程序的要求或登记国或经营人所在国的其他适航要求,除非适当的适航当局或飞行手册另有规定。
8. 一次飞行中被接受为不工作的系统或设备应酌情标明,应把所有这种项目记在航空器技术记录本上,以将不工作系统或设备通知飞行机组与维修人员。
9. 对于将被接受为不工作的特定系统或设备项目,有必要建立一个在飞行前完成的维修程序,以便使该系统或设备断开或隔离。也许有必要为飞行机组准备一个相应的操作程序。
10. 机长按最低设备清单接受一架直升机带有缺陷运行的责任在2.3.1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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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ATT E-1 1/11/01

附篇F 航空经营人合格审定和验证
对第II篇第2章2.2.1的补充
1. 目的和范围
1.1 引言
本附篇的目的是向各国对第2章2.2.1有关对航空经营人许可证的要求所需采取的行动,尤其是完成和记录这些行动的方式,提供指南。
1.2 所需的事先合格审定
根据标准2.2.1.4,颁发航空经营人许可证(AOC)是“依据经营人向国家证明”其组织机构、培训政策和大纲、飞行运行、地面服务和维修安排对要实施运行的性质和范围是充分的。合格审定过程包括国家对每个经营人的评估和确定经营人在初次颁发AOC或对AOC随后增加任何授权之前,能够安全地实施运行。
1.3 合格审定的标准作法
标准2.2.1.7要求经营人所在国建立合格审定制度,确保遵守要实施的运行种类所要求的标准。随着行业能力的不断发展,有些国家已制定了政策和程序以遵守合格审定的要求。虽然这些国家在制定合格审定作法时没有相互协调,但它们的作法极其相同,要求也相一致。这些国家作法的有效性已经过多年证实,使全世界经营人的安全记录得以改善。许多合格审定的作法都作为参考被纳入ICAO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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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