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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运行手册
2.2.2.1 经营人必须按照附录1的要求提供一份供有关运行人员使用和参考的运行手册。运行手册必须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修改,以确保其中的资料保持最新状态。所有这种修订或修改必须发给需要使用该手册的所有人员。
2.2.2.2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人提供一份连同所有修正和/或修订的运行手册,以供评审、接受并在需要时进行批准。经营人必须将经营人所在国可能要求的强制性资料编入运行手册。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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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注1:运行手册的编制和内容要求见附录1。
注2:运行手册中的具体条目需要经营人所在国按照第II篇2.2.7、4.1.3、7.3.1和10.3中的标准进行批准。
2.2.3 运行指令 — 总则
2.2.3.1 经营人必须保证,所有运行人员都能在其具体的职责以及此种职责与整体运行的关系方面得到正确的指导。
2.2.3.2 没有合格的驾驶员控制操纵装置时,不得以动力来转动直升机旋翼。
2.2.3.3 建议:经营人应就所有发动机都工作情况下的直升机爬升性能公布运行指令并提供有关资料,以便机长能够确定在离场阶段以当时的起飞条件和预期的起飞技术可以达到的爬升梯度,这一资料应包括在运行手册中。
2.2.4 飞行中模拟紧急情况
经营人必须保证,在载有乘客或货物时不得模拟紧急或非正常情况。
2.2.5 检查单
在各个运行阶段之前、之中、之后以及在紧急情况中,飞行机组必须使用按照4.1.4所提供的检查单,以确保遵守载于航空器使用手册和飞行手册或与适航证相关的其他文件以及在其他情况下载于运行手册中的操作程序。检查单的设计与使用必须遵守人的因素原理。
注:有关人的因素原理的应用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
2.2.6 最低飞行海拔高度
2.2.6.1 在所飞越国家或负责国家已规定最低飞行海拔高度的航线上,必须允许经营人自行建立最低飞行海拔高度,但该高度不得低于该国规定的最低海拔高度,除非得到特别批准。
2.2.6.2 对所飞越国家或负责国家尚未规定最低飞行海拔高度的航线,经营人必须详细说明确定最低飞行海拔高度的方法,并将此方法写入运行手册。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最低飞行海拔高度不得低于附件2中所规定的最低海拔高度。
2.2.6.3 建议:确定最低飞行海拔高度的方法应由经营人所在国批准。
2.2.6.4 建议:经营人所在国只有在慎重考虑了下列因素对该项运行的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方可批准其确定最低飞行海拔高度的方法:
a) 用以确定直升机位置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b) 所用高度表指示的误差;
c) 地形特性(如标高的突然变化);
d) 遭遇不利气象条件的可能性(如严重颠簸和下沉气流);
e) 航图中可能的误差;和
f) 空域限制。
2.2.7 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2.2.7.1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要求经营人对其运行中使用的每个直升机场制定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还必须批准其确定这种最低标准的方法。除非经直升机场所在国特别批准,否则经营人制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直升机场所在国可能为该机场规定的最低标准。
注:本标准并不要求直升机场所在国规定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2.2.7.2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要求,在确定适用于任何特定运行的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
a) 直升机的型号、性能和操纵特性;
b) 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能力和经验; 23/11/06
No.11 II-2-2
第 II 篇,第 2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c) 公布的距离;
d) 可供使用的目视与非目视地面辅助设备的充足程度与性能;
e) 直升机上可用于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实施导航和/或控制航迹的设备;
f) 进近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以及仪表进近程序的超障海拔高度/相对高度;
g) 测定和报告气象条件所用的方法;和
h) 离场爬升区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裕度。
2.2.7.3 除非提供跑道视程资料,否则不得批准Ⅱ类和Ⅲ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
2.2.7.4 建议:对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除非提供跑道视程资料或某种精确测量或观察能见度的方法,否则不应批准能见度低于800米的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注:关于运行上可取的和现行能达到的测量或观察精度的指南见附件3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附篇B。
2.2.8 燃油和滑油记录
2.2.8.1 经营人必须保存燃油和滑油的记录,以使经营人所在国能够确认经营人在每一次飞行中都遵守了2.3.6的要求。
2.2.8.2 经营人必须将燃油和滑油记录保存三个月。
2.2.9 机组
2.2.9.1 机长 对于每次飞行,经营人必须指定一名驾驶员担任机长。
2.2.9.2 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 经营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则,以限制所有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和飞行值勤期并为机组成员提供足够休息期。这些规则必须符合经营人所在国制定的规章或得到该国的批准,并编入其运行手册。
2.2.9.3 经营人必须保存其所有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现时记录。
注:有关制定各项限制的指南见附篇C。
2.2.10 乘客
2.2.10.1 经营人必须保证使乘客熟悉下列设备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a) 椅带;
b) 紧急出口;
c) 救生衣,若规定携带救生衣;
d) 供氧设备,若规定携带供乘客使用的氧气设备;和
e) 供个人使用的其他应急设备,包括乘客应急处置说明卡。
2.2.10.2 经营人必须向乘客介绍直升机上携带的供集体使用的主要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一般使用方法。
2.2.10.3 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指导乘客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行动。
2.2.10.4 经营人必须保证在起飞、着陆以及由于颠簸或飞行中发生任何紧急情况而需要加以预防时,全部直升机上乘客都要回到各自座位上系好椅带或安全带。
2.2.11 水上飞行
根据4.5.1的规定,在水上飞行的所有直升机均须通过水上迫降合格审定。海面情况必须成为水上迫降资料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2.3 飞行准备
2.3.1 在飞行准备表单填写完毕,证明机长对下列各项确信无疑之前,不得开始飞行: II-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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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