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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组合记录器 (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仅可用于满足本附件特别说明的飞行记录器设备要求。
注3:飞行记录器的详细指南见附篇B。
破开点标志图 (见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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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II-4-2
第 II 篇,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4.3.1 飞行数据记录器 — 型号
4.3.1.1 I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必须精确记录确定直升机的飞行航径、速度、姿态、发动机功率和运行所需的参数。
4.3.1.2 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必须精确记录确定直升机的飞行航径、速度、姿态和发动机功率所需的参数。
4.3.1.3 金属箔蚀刻式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必须于199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4.3.1.4 建议 使用调频(PM)的模拟飞行数据记录器(FDRs)应于1998年11月5日起停止使用。
4.3.1.4.1 照相胶片飞行数据记录器必须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4.3.1.5 2005年1月1日后获得单机适航证、使用数据链通信并要求载有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的所有直升机,必须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该直升机接收和发出的所有数据链通信。最短记录时间必须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时间相当,并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话音相关联。
4.3.1.5.1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数据链通信并要求载有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所有直升机,必须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该直升机接收和发出的所有数据链通信。最短记录时间必须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时间相当,并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话音相关联。
4.3.1.5.2 必须记录足够的信息以解读数据链通信电文的内容,并在实际可行时,必须记录机组收到或发出电文的时间。
注:数据链通信包括但不局限于自动相关监视(ADS)、管制员—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数据链—飞行情报服务(D-FIS)及航空运行管制(AOC)电文。
4.3.1.6 建议 需要装备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和/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 700千克的所有直升机,可以选择装备一台组合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4.3.1.7 IV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必须记录准确确定直升机的飞行航迹、速度、姿态、发动机功率、构型和运行所需的参数。满足IV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要求的各项参数列于以下各段。不带星号(*)的参数是必须记录的强制性参数。此外,带星号(*)的参数在直升机系统或飞行机组为操纵直升机而使用该参数的信息数据源时也必须记录。
4.3.1.7.1 以下是确定飞行航迹和速度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压力海拔高度
— 指示空速
— 外界气温
— 航向
— 法向加速度
— 横向加速度
— 纵向加速度(机轴)
— 时间或相对时间计算
— 航行数据*:偏流角、风速、风向、纬度/经度
— 无线电海拔高度*
4.3.1.7.2 以下是确定姿态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俯仰姿态
— 滚转姿态
— 偏转率
4.3.1.7.3 以下是确定发动机功率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每台发动机功率:自由功率涡轮转速(Nf)、发动机扭矩、发动机燃气发生器转速(Ng)、驾驶舱动力控制位置
— 旋翼:主旋翼转速、旋翼制动器
— 主减速器油压*
— 减速器油温*:主减速器油温、中间减速器油温、尾桨减速器油温
— 发动机排气温度(T4)*
— 涡轮进气温度(TIT)*
4.3.1.7.4 以下是确定构型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起落架或起落架选择手柄位置*
II-4-3 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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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 燃油量*
— 结冰传感器含水量*
4.3.1.7.5 以下是确定运行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低液压
— 警告
— 主要飞行操纵—驾驶员输入和/或操纵输出位置:总距、旋转倾转盘纵向倾斜、旋转倾转盘侧向倾斜、尾桨脚蹬、可控全动式水平尾翼、液压选择
— 指点信标通道
— 每个导航接收器频率选择
— 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模式和衔接状态*
— 增稳系统衔接状态*
— 指示吊挂载荷力*
— 垂直偏转*:ILS下滑道、MLS标高、GNSS进近航迹
— 水平偏转*:ILS航向信标台、MLS方位、GNSS进近航迹
— 测距仪1和2距离*
— 海拔高度率*
— 结冰传感器含水量*
— 直升机状况和使用监测系统(HUMS)*:发动机数据、缺口探测器、航程计时、过量分立、宽频带发动机平均振动
注1:所要求的参数,包括幅度、抽样、精确度和清晰度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注2:记录的参数数量取决于直升机的复杂程度。无星号(*)的参数无论直升机的复杂程度均需记录。带星号(*)的参数在直升机系统和/或飞行机组为操纵直升机而使用该参数的信息源时也必须记录。
4.3.2 飞行数据记录器 — 记录时间
IV型与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十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4.3.3 飞行数据记录器 — 1989年1月1日
(含)以后首次颁发单机
适航证的直升机
4.3.3.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7 000千克的直升机必须安装一台I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4.3.3.2 建议: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为2 730千克至7 000千克(含)的直升机应安装一台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4.3.4 飞行数据记录器 — 2005年
1月1日以后首次颁发单机
适航证的直升机
4.3.4.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3 180千克的直升机必须装备记录时间至少为10小时的IV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注:一个组合在一起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可以接受的。
4.3.5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1987年
1月1日(含)以后首次颁发
单机适航证的直升机
4.3.5.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7 000千克的直升机必须装备一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未装备飞行数据记录器(FDR)的直升机,至少须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的一个声道上记录主旋翼转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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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