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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升机不得在乘客登机、在机上、下机或旋翼正在转动的情况下加油,除非经营人提出可以这样加油的条件,并经经营人所在国的特别批准。
注1:关于航空器加油的条款见附件14第I卷;关于安全加油方法的指南见《机场服务手册》(Doc 9137)第1与第8部分。
注2:当加注的不是航空煤油、加油的结果造成航空煤油与其他航空涡轮油混合,或使用开放式油管时,需要有附加的预防措施。
2.3.8 氧气供应
注:标准大气中的近似高度和本文所用的绝对气压值对应如下:
绝对气压 米 英尺
700百帕 3 000 10 000
620百帕 4 000 13 000
376百帕 7 600 25 000
2.3.8.1 在乘员舱的大气压力低于700百帕的飞行高度上运行时,必须带有供下述人员使用的充足的呼吸用氧,否则不得开始飞行:
a) 舱内大气压力在700至620百帕之间的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时,能在该运行时间内向所有机组成员和10%的乘客供氧;
b) 舱内大气压力低于620百帕的全部运行时间内,能向所有机组成员和乘客供氧。
2.3.8.2 增压的直升机除非带有充足的呼吸用氧,以便在一旦失压,任何载人舱室的大气压力低于700百帕的全部时间内,能够根据实施飞行的环境状况为所有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氧气,否则不得开始飞行。此外,当直升机在大气压力高于376百帕的高度飞行但不能在4分钟内安全下降到大气压力等于620百帕的高度时,必须能为客舱中的乘员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氧气。
2.4 飞行中程序
2.4.1 直升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2.4.1.1 除非最新得到的资料表明:在预计抵达时间,可按2.2.7.1规定的运行最低标准在预定着陆直升机场或至少一个备降直升机场完成着陆,否则不得继续飞向该直升机场。
2.4.1.2 除非报告的能见度或主导跑道视程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在实施精密进近时,不得在远距指点标定位点以处继续仪表进近,或在实施非精密进近时,不得在直升机场上空300米(1000英尺)以下继续仪表进近。
2.4.1.3 在实施精密进近经过远距指点标定位点后,或者在实施非精密进近下降到直升机场上空300米(1000英尺)以下后,如果报告的能见度或主导跑道视程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可以继续进近至决断海拔高度/相对高度或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对高度。在任何情况下,直升机在任何直升机场不得违反为该直升机场规定的运行最低标准限制而继续进近着陆。
2.4.2 气象观测
注:关于飞行中在航空器上进行气象观测、记录和报告其结果的程序见附件3、《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和相应的《地区补充程序》(Doc 7030)。
2.4.3 危险飞行条件
在遇到与气象条件无关的危险飞行条件时,必须尽早报告有关航站。提交这种报告时,必须给出可能与其他航空器安全有关的细节。
2.4.4 值勤岗位上的飞行机组成员
2.4.4.1 起飞和着陆 需要在驾驶舱值勤的所有飞行机组成员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2.4.4.2 航路 需要在驾驶舱值勤的所有飞行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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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II-2-6
第 II 篇,第 2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成员除为履行与直升机运行有关职责或由于生理需要而有必要离开外,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2.4.4.3 椅带 所有飞行机组成员在值勤岗位上时必须始终系紧椅带。
2.4.4.4 安全带 每个坐在驾驶员座椅上的飞行机组成员在起飞和着陆阶段都必须始终系紧安全带;其他飞行机组成员在起飞和着陆阶段除肩带妨碍执行任务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可松开肩带,但必须系紧椅带)以外,也必须始终系紧安全带。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以单独使用的椅带。
2.4.5 氧气的使用
在2.3.8.1或2.3.8.2要求供氧的情况下,所有在飞行中执行对直升机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职责的飞行机组成员,必须连续使用呼吸用氧。
2.4.6 增压航空器发生失压时对客舱
乘务组和乘客的保护
建议:当发生失压而有必要实施紧急下降时,应向客舱乘务组提供相应的保护,以使其尽可能保持知觉,此外,他们应具有相应的保护手段,以使其能够在紧急情况之后转入稳定飞行时对乘客实施急救。同时应采用相应的设备或操作程序来对旅客进行保护,以保证在发生失压而受缺氧影响后尽可能保持生存。
注:这并不是要求在因失压而需要实施紧急下降程序时,客舱乘务组始终能够为乘客提供协助。
2.4.7 飞行中的运行指令
如可行,涉及更改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运行指令在发给直升机之前,必须和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进行协调。
注:当无法进行上述协调时,运行指令并不解除驾驶员在对飞行计划进行改变之前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取得相应许可(如可行)的责任。
2.4.8 仪表飞行程序
2.4.8.1 用于仪表飞行运行的每个最后进近和起飞区或直升机场都须有一个或几个经机场所在国,若该直升机场不在任何国家的国境内,则由对该机场负有责任的国家批准并颁布的仪表进近程序。
2.4.8.2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遵守直升机场所在国批准的,若该机场不在任何国家的国境内,则由对该机场负有责任的国家批准的仪表进近程序。
注1:用于指导仪表飞行运行中所涉运行人员的建议运行程序,见《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第I卷。
注2:用于指导程序专家的仪表飞行程序设计准则,见《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第II卷。
2.4.9 直升机降噪运行程序
建议:经营人为某一直升机型制定的降噪程序应适用于所有直升机场。
2.5 机长职责
2.5.1 从发动机开动时起到飞行结束直升机最后停住、发动机关闭并且旋翼浆叶停止转动时为止,机长必须对直升机的运行和安全及机上机组成员、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
2.5.2 机长必须保证严格遵守2.2.5所规定的检查单。
2.5.3 机长必须负责以现有的、最迅速的方法将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直升机或财产重大损坏的任何直升机事故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注:“重伤”一词的定义见附件13。
2.5.4 在飞行结束时,机长必须负责将所有已知的或怀疑的直升机故障向经营人报告。 II-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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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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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