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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02: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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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 机长必须在一名取得直升机场飞行资格的驾驶员作为飞行机组成员或作为驾驶舱观察员的陪同下,在航路上每个着陆直升机场做过一次实际的进近。但下列情况除外:
a) 不是在复杂地形上空向直升机场进近,并且仪表进近程序和导航设备同驾驶员所熟悉的相似,同时在正常运行最低标准之上增加经营人所在国批准的裕度,或完全可以肯定能在目视气象条件下进近和着陆;或 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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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 篇,第 7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b) 能在昼间目视气象条件下,从起始进近高度下降;或
c) 经营人通过充分的图像显示使机长具备在有关直升机场降落的资格。
7.4.3.4 经营人必须保存满足经营人所在国要求的关于驾驶员资格和取得这种资格的情况的记录。
7.4.3.5 经营人不得继续任用一个驾驶员作为一航路上的机长,除非该驾驶员在前12个月内曾在该航路的终点之间作为飞行机组驾驶员、飞行检查员或驾驶舱观察员做过至少一次飞行。如果驾驶员超过12个月未在该航路附近地区或类似地形上空飞行,则在重新指派其在该航路作机长前必须按7.4.3.2和7.4.3.3重新取得资格。
7.4.4 驾驶员熟练检查
7.4.4.1 经营人必须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执行紧急程序的能力进行检查,以确定驾驶员对每种型号直升机或其改型的胜任能力。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进行的运行,经营人必须保证驾驶员向经营人的飞行检查员或经营人所在国的代表演示其有能力遵守仪表飞行规则。此种检查须一年内进行两次,具体时间不限。但如果两次检查内容类似并且间隔不超过4个月,则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注:对于检查中允许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的部分,可以使用经营人所在国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
7.4.4.2 当经营人安排飞行机组人员驾驶在操作程序、系统和操纵方面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型号直升机的若干改型或不同型号的直升机时,缔约国必须决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将7.4.4.1对于直升机的每个改型或每个型号的要求加以合并。
7.5 飞行机组的装备
如果飞行机组成员需要佩戴合适的矫正眼镜才能符合体检要求而有资格行使执照所授予的权力,则在行使执照权力时必须备有一副随时可用的、矫正视力的备用眼镜。
7.6 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规定适用于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和飞行值勤期限制。这些规章还必须规定飞行机组成员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并保证机组在一次飞行或连续飞行中产生的疲劳或因这些任务或其他任务在一段时间内累积的疲劳不会危及飞行的安全。
注:制定此方面限制的指南见附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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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
8.1 当经营人所在国要求结合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控制和监督方法的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持有执照时,此类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必须按照附件1的规定持有执照。
8.2 在承认持有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执照以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时,经营人所在国按照对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批准的方法,必须要求此类人员最少须满足附件1对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执照规定的要求。
8.3 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不得被委派职责,除非该名人员:
a) 圆满地完成了2.2.1.4规定的经营人针对飞行运行批准的控制和监督方法所有特定环节的专门培训课程;
注:《培训手册》(Doc 7192号文件)D-3部分 — “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对编制上述培训大纲提供了指导。
b) 在前12个月内,在其被授权实施飞行监督的任何地区,在直升机上至少进行过一次为取得资格的单程飞行。此次飞行应在尽可能多的直升机场着陆;
注:为取得资格飞行之目的,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必须能够对飞行机组内部通话系统和无线电通信进行监测,并能够观察飞行机组的动作。
c) 向经营人演示其具有下列知识:
1) 附录1规定的运行手册的内容;
2) 直升机上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和
3) 直升机上使用的导航设备;
d) 向经营人演示,该名人员对其所负责的运行和授权行使飞行监督的地区,具备下列详细的知识:
1) 季节性气象条件和气象资料的来源;
2) 气象条件对直升机使用的无线电接收的影响;
3) 运行使用的每一导航系统的特点和限制;和
4) 直升机装载说明;
e) 向经营人演示其具有与签派职责相关的有关人的行为能力的知识与技术;和
f) 向经营人演示其有能力履行2.6规定的职责。
8.4 建议:分派职责的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应完全熟悉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运行特征,包括有关人的行为能力的知识与技能。
注:提高与人的行为能力相关的知识与技能的训练大纲的设计指导,见《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
8.5 建议: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如果连续12个月未曾履行其职责,则不应被分派该职责,除非符合8.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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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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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手册、日志和记录
注:下列各种手册和记录都与本附件有关,但未列入本章:
燃油和滑油记录 — 见2.2.8
维修记录 — 见6.8
飞行时间、飞行任务时间和休息时间记录— 见2.2.9.3
飞行准备单 — 见2.3
运行飞行计划 — 见2.3.3
机长的航路和直升机场资格记录 — 见7.4.3.4
9.1 飞行手册
注:飞行手册包含了附件8规定的资料。
飞行手册必须通过执行登记国规定的强制性更改予以更新。
9.2 经营人维修管理手册
根据6.2提供的经营人维修管理手册可以分为单独的几个部分颁发,并必须包含下列资料:
a) 描述6.1.1条所要求的程序,视情包括:
1) 描述经营人与经批准的维修机构之间的行政安排;
2) 当维修不是按照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制度完成时,描述维修程序及填写和签发维修放行单的程序;
b) 6.1.4条所要求的人员的姓名和职责;
c) 提及6.3.1条所要求的维修大纲;
d) 描述关于填写和保存6.4条所要求的经营人维修记录的方法;
e) 描述6.5.1条所要求的对维修及运行经历的监控、评估和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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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