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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 建议:需要装备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和/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 730千克的所有直升机,可以选择装备一台组合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4.9.1.7 IV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必须记录准确确定直升机的飞行航迹、速度、姿态、发动机功率、构型和运行所需的参数。满足IV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要求的各项参数列于以下各段。不带星号(*)的参数是必须记录的强制性参数。此外,带星号(*)的参数在直升机系统或飞行机组为操纵直升机而使用该参数的信息数据源时也必须记录。
4.9.1.7.1 以下是确定飞行航迹和速度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压力海拔高度
— 指示空速
— 外界气温
— 航向
— 法向加速度
— 横向加速度
— 纵向加速度(机轴)
— 时间或相对时间计算
— 航行数据*:偏流角、风速、风向、纬度/经度
— 无线电海拔高度*
4.9.1.7.2 以下是确定姿态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俯仰姿态
— 滚转姿态
— 偏转率
4.9.1.7.3 以下是确定发动机功率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每台发动机功率:自由功率涡轮转速(Nf)、发动机扭矩、发动机燃气发生器转速(Ng)、驾驶舱动力控制位置
— 旋翼:主旋翼转速、旋翼制动器
— 主减速器油压*
— 减速器油温*:主减速器油温、中间减速器油温、尾桨减速器油温
— 发动机排气温度(T4)*
— 涡轮进气温度(TIT)*
4.9.1.7.4 以下是确定构型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起落架或起落架选择手柄位置*
— 燃油含量*
— 结冰传感器含水量*
4.9.1.7.5 以下是确定运行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低液压
— 警告
— 主要飞行操纵—驾驶员输入和/或操纵输出位置:总距、旋转倾转盘纵向倾斜、旋转倾转盘侧向倾斜、尾桨脚蹬、可控全动式水平尾翼、液压选择
— 指点信标通道
— 每个导航接收器频率选择
— 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模式和衔接状态*
— 增稳系统衔接状态*
— 指示吊挂载荷力*
— 垂直偏转*:ILS下滑道、MLS标高、GNSS进近航迹
— 水平偏转*:ILS航向信标台、MLS方位、GNSS进近航迹
— 测距仪1和2距离*
— 海拔高度率*
— 结冰传感器含水量*
— 直升机状况和使用监测系统(HUMS)*:发动机数据、缺口探测器、航程计时、过量分立、宽频带发动机平均振动
注1:所要求的参数,包括幅度、抽样、精确度和清晰度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III-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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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注2:记录的参数数量取决于直升机的复杂程度。无星号(*)的参数无论直升机的复杂程度均需记录。带星号(*)的参数在直升机系统和/或飞行机组为操纵直升机而使用该参数的信息源时也必须记录。
4.9.2 飞行数据记录器 — 持续时间
IV型和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s)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十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4.9.3 飞行数据记录器— 1989年1月1日
(含)以后首次颁发单机
适航证的直升机
4.9.3.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7 000千克的直升机必须安装一台I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4.9.3.2 建议: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为2 730千克以上至7 000千克(含)的直升机,应安装一台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4.9.4 飞行数据记录器 — 2005年1月1日
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
的直升机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3 180千克的直升机必须装备记录时间至少为10小时的IV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注:一个组合在一起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CVR/FDR)是可以接受的。
4.9.5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1987年1月1日
(含) 以后首次颁发单机
适航证的直升机
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性能要求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4.9.5.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7 000千克的直升机必须装备一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没有装备飞行数据记录器(FDR)的直升机,必须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的一个声道上至少记录主旋翼速度。
4.9.5.2 建议: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为3 180千克以上至7 000千克 (含) 的所有直升机,应装备一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没有装备飞行数据记录器(FDR)的直升机,必须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的一个声道上至少记录主旋翼速度。
4.9.6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记录时间
4.9.6.1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30分钟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4.9.6.2 建议 安装在1990年1月1日 (含) 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直升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应至少能够保存最后两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4.9.6.3 安装在2003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直升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4.9.7 飞行记录器 — 结构与安装
飞行记录器的结构、位置与安装必须能够对记录的信息提供最大可能的保护,以便将所记录信息保存、复原并译码。
4.9.8 飞行记录器 — 使用
4.9.8.1 不得在飞行中关断飞行记录器。
4.9.8.2 为保存飞行记录器的记录,在发生事故或事件的飞行结束后,必须关断飞行记录器。在按照附件13的规定对飞行记录器进行处理前,不得重新接通飞行记录器。
注1:实施调查的国家调查当局将在考虑事件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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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III-4-6
第 III 篇,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重性及具体情况 (包括对运行的影响) 后,确定是否需要从航空器上拆下飞行记录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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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