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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02: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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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为3 180千克至7 000千克 (含) 的直升机必须装备一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未装备飞行数据记录器(FDR)的直升机,至少须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的一个声道上记录主旋翼速度。
4.3.6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 — 1987年
1月1日以前首次颁发单机
适航证的直升机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7 000千克的直升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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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II-4-4
第 II 篇,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装备一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未装备飞行数据记录器的直升机,至少须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一个声道上记录主旋翼转速。
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性能要求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4.3.7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记录时间
4.3.7.1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30分钟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4.3.7.2 建议 安装在1990年1月1日 (含) 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直升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应至少能够保存最后两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4.3.7.3 安装在2003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直升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4.3.8 飞行记录器 — 结构与安装
飞行记录器的结构、位置与安装必须能够对记录的信息提供最大可能的保护,以便将所记录信息保存、复原并译码。飞行记录器必须符合规定的防撞性和防火要求。
注:工业防撞性和防火规范见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文件ED55和ED56A等。
4.3.9 飞行记录器 — 使用
4.3.9.1 不得在飞行中关断飞行记录器。
4.3.9.2 为保存飞行记录器的记录,在发生事故或事件的飞行结束后,必须关断飞行记录器。按照附件13的规定对飞行记录器进行处理前,不得重新接通飞行记录器。
注1:实施调查的国家的调查当局考虑事件的严重性及具体情况(包括对运行的影响)后,将确定是否需要从航空器上拆下飞行记录器的记录。
注2:经营人在保存飞行记录器的记录方面的责任见9.6。
4.3.10 飞行记录器 — 持续可用性
对于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系统的记录,必须进行运行检查与评估,以确保记录器的持续可用性。
注:飞行数据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系统的检查程序见附篇B。
4.4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
所有直升机
4.4.1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器;
c) 一个灵敏的压力高度表;
d) 一个空速表;
e) 有关当局可能规定的附加仪表或设备。
4.4.2 作为管制飞行实施的目视飞行规则运行必须根据4.10进行装备。
4.5 在水面上空飞行的所有直升机
4.5.1 漂浮设备
所有打算做水上飞行的直升机必须装备永久性或可迅速展开的漂浮设备,以保证直升机在下列情况下在水上安全迫降:
a) 1级或2级性能直升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岸的距离超过正常巡航速度10分钟;或
b) 3级性能直升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超过自转或安全迫降着陆距离。 II-4-5 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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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4.5.2 应急设备
4.5.2.1 按4.5.1的规定飞行的1级或2级性能直升机必须装备:
a) 机上每人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存放在从个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b) 供机上所有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救生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备有与从事此种飞行相适应的包括维持生命手段的救生设备;和
c) 附件2所规定的烟火求救信号设备。
4.5.2.2 3级性能直升机在水上飞行超过自转着陆离岸距离但在责任国有关当局规定的离岸距离内时,必须为机上每个人装备一件救生衣或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存放在从各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注:在确定4.5.2.2所指的离岸距离时应考虑环境条件和可否获得搜寻与援救设备。
4.5.2.3 3级性能直升机在4.5.2.2规定的范围之外运行时,必须按4.5.2.1进行装备。
4.5.2.4 2级和3级性能直升机如在经营人所在国认为由于起飞和进近航径处于水面上空,直升机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在水上迫降的直升机场起飞或着陆时,必须至少按4.5.2.1a) 的要求携带设备。
4.5.2.5 按4.5携带的每一救生衣和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必须有便于被人找到的电气照明装置。
4.5.2.6 建议:1991年1月1日或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任何直升机按4.5.2的规定携带的救生筏至少应有50%装有可遥控展开装置。
4.5.2.7 建议:未安装可遥控展开装置和总质量超过40千克的救生筏应装备机械辅助展开装置。
4.5.2.8 建议:1991年1月1日以前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任何直升机应于1992年12月31日前达到4.5.2.6和4.5.2.7的规定。
4.6 在指定陆地区域上空飞行
的所有直升机
在有关国家指定为搜寻与援救特别困难的陆地区域上空运行的直升机,必须配备适合于所飞越地区的信号装置和包括维持生命设备在内的救生设备。
4.7 应急定位发射器(ELT)
4.7.1 至2005年1月1日,按4.5.1a)的规定在水面上空飞行的所有1级和2级性能直升机和按4.5.1b) 的规定运行的3级性能直升机必须为每一救生筏至少装备一台应急定位发射器,但总共无需超过两台应急定位发射器,4.7.2中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4.7.2 在2002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按4.5.1a) 的规定在水面上空飞行的1级和2级直升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按4.5.1b) 的规定运行的3级性能直升机必须至少为一救生筏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和一台应急定位发射器。
4.7.3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4.5.1a) 的规定,在水面上空飞行的所有1级和2级性能直升机以及按4.5.1b) 的规定运行的3级性能直升机为一救生筏必须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和一台应急定位发射器。
4.7.4 至2005年1月1日,按4.6的规定在划定陆地区域上空飞行的直升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应急定位发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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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