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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02: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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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机长必须对含有9.4.1所列各项内容的飞行日志或一般报告表负责。
c) 以适当的方法向飞行中的机长提供安全飞行所需的资料。
注: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第10届大会 (1956年6至7月于加拉加斯) 的A10-36号决议,“(附件9中所述的)一般报告表的编制如包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4条要求飞行日志包括的所有信息,各缔约国可考虑将其作为飞行日志的一种可以接受的形式。”
2.6.2 出现紧急情况时,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必须:
a) 启用运行手册规定的程序,同时避免采取任何与ATC程序发生冲突的行动;和
b) 将安全实施飞行所必要的与安全有关的资料通知机长,包括飞行中对飞行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有关资料。
2.6 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职责
2.6.1 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按2.2.1.4规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的方法必须做到:
注:飞行期间,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机长还将类似资料通知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也同样重要。
a) 协助机长进行飞行准备,并提供有关资料;
2.7 手提行李
b) 协助机长准备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签署飞行计划(如适用),并向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交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和
经营人必须保证,所有带上直升机和带入客舱的行李均得到适当及安全的存放。
____________________
23/11/06
No.11 II-2-8
第3章 直升机性能使用限制
3.1 通则
3.1.1 直升机必须按登记国制定的符合本章适用的标准的全面而详尽的性能规定来运行。
3.1.2 3级性能直升机只能在发动机失效时,允许直升机安全迫降的天气和光照条件下以及符合此条件的航路及改航航路上运行。本款规定的条件也适用于2级性能直升机在起飞后限定点之前及着陆前限定点之后的飞行阶段。
3.1.3 建议 对由于公约第41条所提供的豁免而使附件8第IV部分对其不适用的直升机,登记国应保证力求使其符合3.2中所规定的性能水平。
3.1.4 只允许1级性能直升机在人口稠密区从高架式直升机场起降。
3.1.5 建议 不应允许3级性能直升机从高架式直升机场或直升机起降平台起降。
3.2 适用于按附件8第IV部分
审定的直升机
3.2.1 3.2.2至3.2.7所包含的标准适用于附件8第IV部分所适用的直升机。
注:下列各项标准并不包括与国家适航规章中所规定的相似的定量的技术指标。按3.1.1的要求它们应由各缔约国拟订的国家要求加以补充。
3.2.2 对于3.2.1所指的直升机,3.1.1中提到的全面而详尽的国家规章有关部分所确定的性能水平,至少必须基本等同于本章各项标准所体现的总体水平。
注:附篇A包含的指导性材料举例说明了本章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所要求的性能水平。
3.2.3 直升机的运行必须符合适航证中的条件,并不得超出其飞行手册中所包含并经批准的运行限制。
3.2.4 登记国必须采取合理而可能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在所有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包括未被本章各条款所包含的条件下,保持本章各条款所拟达到的总体安全水平。
3.2.5 除非直升机飞行手册提供的性能资料表明,将要进行的飞行符合3.2.6和3.2.7的标准,否则不得开始飞行。
3.2.6 在应用本章各项标准时,必须考虑严重影响直升机性能的所有因素 (如:质量、操作程序、与运行所在地标高相应的气压高度、气温、风和地面条件)。这些因素必须直接作为运行参数加以考虑,或用余量或裕度的方法间接地加以考虑,这些余量或裕度可以用性能数据表给出,或在直升机据以运行的全面而详尽的性能规范中给出。
3.2.7 质量限制
a) 直升机开始起飞时的质量,不得超过3.2.7.1规定的质量,也不得超过3.2.7.2和3.2.7.3规定的质量,同时应考虑到飞行过程中预计质量的减少,发生3.2.7.2的情况时出现的燃油排放以及3.2.7c) 和3.2.7.3关于备降机场的规定。
b) 在任何情况下,直升机开始起飞时的质量,不得超过飞行手册中为与起降地标高相应的气压高度和温度以及任何其他当地的气象条件 (如果这些条件作为确定最大起飞质量的参数) 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3-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c) 在任何情况下,直升机在预计着陆时刻 (在目的地和任何备降机场着陆) 的预计质量,不得超过飞行手册中为与起降地标高相应的气压高度和温度以及任何其他当地的气象条件 (如果这些条件作为确定最大着陆质量的参数) 规定的最大着陆质量。
d) 任何情况下,直升机在开始起飞和预计着陆时刻(在目的地和任何备降机场着陆) 的质量,不得超过符合附件16第I部分中相应的噪声审定标准的最大质量,除非在例外情况下经起降地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认为该起降地不存在噪声干扰问题。
3.2.7.1 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
3.2.7.1.1 1级性能直升机 如在起飞决断点或在此点之前发生关键动力装置失效,直升机必须能够中断起飞并在可用的中断起飞区内停住;或如在起飞决断点或在该点之后发生动力装置失效,则直升机必须能够继续起飞,然后爬升,飞越沿航径的所有障碍且有足够的裕度,直到直升机处于符合3.2.7.2.1的位置。
3.2.7.1.2 2级性能直升机 在所有发动机都工作的情况下,直升机必须能够飞越沿航径的所有障碍,且有足够的裕度,直至处于符合3.2.7.2.1的位置。如关键动力装置在达到起飞后限定点之后的任何时间失效,直升机必须能够继续起飞和初始爬升,飞越沿航径的所有障碍且有足够的裕度,直到直升机处于符合3.2.7.2.1的位置。在限定点之前关键动力装置失效可能使直升机迫降,因而3.1.2中所述情况必须适用于限定点之前。
3.2.7.1.3 3级性能直升机 在所有发动机都工作的情况下,直升机必须能够飞越沿航径的所有障碍且有足够的裕度,直至处于符合3.2.7.2.2的位置。在航径的任一点上一台动力装置失效将引起直升机迫降,因而3.1.2中所述的情况必须适用。
3.2.7.2 航路阶段
3.2.7.2.1 1级和2级性能直升机 在航路阶段的任一点关键动力装置失效时,直升机必须能够继续飞行到一个对1级直升机符合3.2.7.3.1的标准或对2级直升机符合3.2.7.3.2的标准的起降场地而不致在任何一点上低于相应的最低飞行海拔高度。若直升机有3台或更多台动力装置且在航路任何部分,由于适当的中途起降场地位置和总的飞行时间,为了保持本章标准所体现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考虑到第二台动力装置失效的可能性,则直升机必须能够在两台动力装置失效时继续飞往一个适当的起降场地并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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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