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篇C 飞行时间与飞行值勤期的限制
补充第II篇2.2.9.3
1. 目的与范围
1.1 确定飞行时间和飞行值勤期限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减少由于飞行机组成员疲劳而危及飞行安全的可能性。
1.2 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出现,必须注意两种疲劳,即暂时性疲劳和累积性疲劳。暂时性疲劳可以说是一个健康人在一段时间的工作、用力或兴奋后通常遇到的疲劳,一般可在充足睡眠后即行消除。另一方面,累积性疲劳则由于延迟暂时性疲劳的恢复或未完全从暂时性疲劳中恢复而产生,或者是过度工作、用力或兴奋而未得到充分恢复的后果。
1.3 根据本附件本部分条款的限制可以防止这两种疲劳,因为这些条款认识到:
1.3.1 为防止两种疲劳而限制飞行时间的必要性。
1.3.2 为特别防止暂时性疲劳而限制飞行前或一系列飞行时在经停站的地面值勤时间的必要性。
1.3.3 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充分机会从疲劳中恢复的必要性。
1.3.4 为特别防止累积性疲劳而考虑飞行机组成员需要执行其他有关任务的必要性。
2. 通则
2.1 驾驶员在任何时间意识到自己健康状况下降 (包括由于疲劳造成的健康状况下降),可能无法安全地履行驾驶执照和有关等级给予的权力时,有责任不履行这些权力。
2.2 以下各款中所设置的限制应被视为最低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经营人有责任在考虑下列因素后对它们进行调整。需考虑的特别因素为:
a) 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组成;
b) 运行延误的可能;
c) 航空器类型和航线复杂程度,如交通密度、导航设备、机载设备的标准、通信困难、以及在无增压舱的航空器中高空飞行或在有增压舱的航空器中进行高座舱高度飞行;
d) 夜间飞行所占的比例;
e) 中途停留期间的住宿条件,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机组真正休息;
f) 起降次数;
g) 需要一个有序的高度稳定的排班体系 (为此,充足的后备是一个重要因素);
h) 特别是因为正常作息周期被干扰造成的失眠;和
i) 驾驶舱环境。
2.3 出于飞行安全的原因,经营人有责任确保为雇主执行非飞行任务的机组成员在执行飞行任务之前至少能有最低要求的休息时间。
3. 定义
搭乘便机的机组 由经营人或地面运输部门在飞行中安置的机组成员。
值勤期 飞行机组成员按照雇主的命令执行任何任务的时间。
飞行值勤期 从飞行机组成员开始值勤时刻 (该时刻紧接休息期之后并在执行下一次飞行和一系列飞行任务之前) 起,到完成下一次飞行或一系列飞行解除一切任务时止的总时间。
飞行段 从航空器停放区开始到航空器停放区终止的一次飞行或一系列飞行中的一次飞行。
它由以下阶段组成:
– 飞行准备;
– 飞行时间;
– 飞行段或一系列飞行段之后的飞行时间。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ATT C-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飞行时间 — 直升机 自直升机的旋转叶片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最后停止移动及旋转叶片停止时止的总时间。
休息期 飞行机组成员在地面度过的、被经营人解除全部勤务的时间段。
一系列飞行 在两次休息期之间所完成的两个或更多个的飞行段。
待命 飞行机组成员一俟通知召之即可来执行任务的一段规定的时间。
再次起飞准备时间 一次飞行任务期间的两个飞行段之间在地面花费的时间。
4. 关于定义的说明
4.1 飞行时间
飞行时间的定义必然非常概括,但就限制而言,当然旨在按照飞行机组成员的有关定义应用于飞行机组成员。依照后者的定义,有执照的机组人员作为乘客旅行时不得视为飞行机组成员,尽管在安排休息期时应考虑这种情况。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