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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描述为遵守附件8第II部分4.3.5条和4.3.8条关于报告检修信息的要求而建立的程序;
g) 描述6.5.2条所要求的评估持续适航信息和执行相应行动的程序;
h) 描述为执行因强制性持续适航信息而导致的行动所采取的程序;
i) 描述建立和保持对维修大纲的成效和效率进行分析和持续监控的体系的情况,以纠正大纲的任何缺陷;
j) 描述手册所适用的直升机类别和型号;
k) 对于影响到适航性的无法检修的情况,描述确保使其得以记录并纠正的程序;
l) 描述向登记国通报重大检修情况的程序;
m) 描述管理航空器租赁及相关航空产品的程序;和
n) 描述维修管理手册的修订程序。
9.3 维修大纲
9.3.1 6.3条所要求的每架直升机的维修大纲必须包含下列资料:
a) 维修任务及履行这些任务的间隔,需考虑预计的直升机的使用;
b) 适当时,持续的结构完整性大纲;
c) 更改或偏离上述a) 和b)的程序;和
d) 适当时,描述对直升机系统、部件、传动系统、旋翼和动力装置的状况监控和可靠性计划。
9.3.2 在批准型号设计时规定的强制性维修任务及间隔必须如此指明。
9.3.3 建议 维修大纲应以设计国或负责型号设计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9-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的机构提供的维修大纲资料以及任何适用的其他经验为基础。
9.4 航行日志
9.4.1 建议 直升机的航行日志应包含下列项目和相应的罗马数字编号:
I
—
直升机国籍和登记
II
—
日期
III
—
机组成员姓名
IV
—
机组成员职责分配
V
—
起飞地点
VI
—
到达地点
VII
—
起飞时间
VIII
—
到达时间
IX
—
飞行小时
X
—
飞行性质 (私人、定期或不定期)
XI
—
意外事件,观察报告 (若有的话)
XII
—
负责人签名
9.4.2 建议 航行日志中的各项应用墨水或不能擦除的铅笔当时填写。
9.4.3 建议 填妥的航行日志应予以保存,以提供最近六个月运行的连续记录。
9.5 机载应急和救生设备记录
经营人必须将其进行国际航行的直升机上携带的应急和救生设备开列清单,以便随时能立即将清单提供给援救协调中心。如适用,清单内必须包括救生筏和信号弹的数量、颜色和型号、应急医药用品的详细内容、水的储备量以及便携式应急无线电设备的型号和频率等。
9.6 飞行记录器记录
经营人在其航空器与某一事故或事件有关联时,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保证将所有有关的飞行记录器记录,必要时连同相关的飞行记录器一起保存并妥善保管,以待按照附件13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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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 II-9-2
第10章 客舱乘务组
10.1 应急职责的指派
经营人必须按照直升机座位数量或所载乘客人数规定出令经营人所在国满意的各机型所需客舱乘务组的最少人数,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紧急撤离的情况时,能够安全迅速地撤离直升机并且能够履行必要的职责。经营人必须为每一型号的直升机分配这些职责。
10.2 飞行中对客舱乘务组的保护
每名客舱乘务组成员在起飞、着陆过程中以及机长要求的任何时候,都必须坐在座椅上系好椅带或安全带(如配备)。
注:上述情况并不阻止机长在起飞和着陆之外的其他时间里指示只系好椅带。
10.3 训练
经营人必须制定并保持一个由经营人所在国批准的训练大纲,所有人员在被指派担任客舱乘务组成员前必须按此大纲完成训练。客舱乘务组成员每年都要按复训大纲完成复训。这些训练大纲必须保证每个人:
a) 在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或出现要求紧急撤离的情况时能够胜任所担负的安全职责与职能;
b) 熟练地使用按规定携带的各种应急和救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筏、撤离滑梯、紧急出口、便携式灭火器、氧气设备和急救包;
c) 在3 000米 (10 000英尺) 以上运行的直升机上服务时,具有缺氧影响以及增压直升机失压后所产生的生理现象等方面的知识;
d) 了解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其他机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e) 知道在客舱里允许和不允许装载的危险品的种类,并已按附件18的要求完成危险品训练大纲;和
f) 掌握与客舱安全职责相关的有关人的行为能力的知识,包括飞行机组和客舱乘务组之间的配合。
注:提高与人的行为能力相关的知识与技能的训练大纲的设计指导,见《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
10.4 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制定相应规章,规定适用于客舱乘务组的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与休息期限制。
注:制定此方面限制的指南见附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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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10-1 1/11/01
第11章 保安*
11.1 直升机搜寻程序检查单
经营人必须保证机上带有一份搜寻程序检查单,以便在怀疑有破坏行为时根据检查单的搜寻程序寻找爆炸物。该检查单必须由在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所采取行动步骤的指南加以辅助。
11.2 训练大纲
11.2.1 经营人必须制定并保持一个使机组成员能以最恰当的方式将非法干扰行为的后果降到最小的训练大纲。
11.2.2 经营人必须制定并保持的另一个训练大纲,是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针对拟装载到直升机上的乘客、行李、货物、邮件、设备以及储备品与供应物品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与技术,以有助于防止破坏行为或其他形式的非法干扰。
11.3 报告非法干扰行为
在非法干扰行为发生后,机长必须立即向指定的地方当局提交一份这种行为的报告。
* 在本章范围内,“保安”一词用来表示防范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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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11-1 1/11/01
附件6 ─ 第III部分
第III篇
国际通用航空
第1章 总则
注1:虽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登记国有权利或根据情况有义务履行某些职能,但大会在A23-13号决议中承认:当航空器被另一国的经营人所租赁、包租或互换(特别是不带机组的情况)时,登记国可能无法履行其职责,而且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公约可能未充分规定经营人所在国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理事会主张:在上述情况下,如登记国自认不能充分履行公约所赋予的某些职责,但经营人所在国能够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则登记国可以将这些职责委派给经营人所在国,但须为后者所接受。不言而喻,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前述措施仅为实用的权宜之计,不会对规定登记国职责的《芝加哥公约》条款或任何第三国产生影响。然而,由于公约第83条分条已于1997年6月20日生效,这种转移职责的协议将对已批准相关议定书(Doc 9318)的缔约国履行第83条分条确定的条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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