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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02: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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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在同时使用超障海拔高度和超障相对高度时,为方便起见,可用“超障海拔高度/相对高度”表示,缩写为“OCA/H”。
运行管制 为了航空器的安全和飞行的正常与效率,对某次飞行的起始、继续、改航或终止行使职权。
运行飞行计划 经营人根据直升机的性能、其他运行限制及所飞航路与有关直升机场的预期条件,为安全实施飞行所制定的计划。
运行手册 运行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所用的、包含程序、指令和指南的手册。
经营人 从事或准备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经营人维修管理手册 描述经营人的程序的文件,这些程序对于确保及时地、有管理地和令人满意地完成对经营人的航空器的所有定期和不定期维修是必要的。
1级性能直升机 具备在关键动力装置失效情况下,根据发生故障的时间能在中断起飞区着陆或继续安全飞行到适当着陆区的性能的直升机。
2级性能直升机 具备在关键动力装置失效情况下,能继续安全飞行的性能的直升机。失效发生在起飞后限定点之前或着陆前限定点之后除外,在这两种情况下可能需要迫降。
3级性能直升机 具备在飞行剖面图任一点上发生动力装置失效必须进行迫降的性能的直升机。
机长 由经营人(如系通用航空则由所有人)指定的指挥飞行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精神活性物质 酒精、类鸦片药、大麻类物质、镇静剂和催眠剂、可卡因、其他精神性兴奋剂、幻觉剂、以及挥发性溶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修理 在某一航空产品被损坏或磨损之后,将其恢复到适航状态,以确保该航空器继续符合为颁发该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所使用的相应的适航性要求的设计方面。
所需导航性能(RNP) 在一划定空域内实施运行所必需的导航性能的说明。
注:对于某一特定所需导航性能类型和/或其应用,规定了导航性能和要求。
休息期 飞行机组成员在地面度过的、被经营人免除全部勤务的时间段。
所需导航性能类型 在至少95%的总飞行时间内,某次飞行偏离其预定位置的距离容限值,用海里表示。
例:RNP 4表示:在95%的总飞行时间内,其导航精度为正负7.4千米(4海里)。
跑道视程(RVR) 航空器驾驶员在跑道中心线上能够看到跑道表面标志或者跑道边线灯光或者中线灯光时的距离。
安全迫降 按理预计不致损伤航空器中或地面或水面上的人的不可避免的着陆或水上迫降。
安全管理体系 管理安全的系统作法,包括必要的组织结构、问责制、政策和程序。
安全方案 旨在提高安全的一套完整的规章和活动。 I-1-5
23/11/06
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登记国 航空器登记注册的国家。
注:起飞决断点适用于1级性能直升机。
目视气象条件(VMC) 用能见度、离云距离和云幕高*表示的、等于或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注:如一架属于国际运行机构的航空器不是以国家登记的,则组成这一机构的国家应共同并分别承担《芝加哥公约》要求登记国承担的义务。关于这方面,见1967年12月14日理事会《关于国际运行机构所经营的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的决议,该决议载于《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政策和指导材料》(Doc 9587)。
注: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2》第4章。
VTOSS 在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其余动力装置在审定的使用极限内运转时能实现爬升的最低速度。
经营人所在国 经营人主要业务地点所在的国家,或者没有这种业务地点时,经营人的永久居住地点所在国。
注:上述速度可用仪表指示来测量或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来达到。
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 从开始起飞到高于最后进近和起飞区的标高300米 (1 000英尺) (如果计划的飞行超过这个高度) 或在其他情况下到爬升结束的这段飞行。
____________
起飞决断点(TDP) 用以确定起飞性能的点,即在这点发生动力装置失效或可能中断起飞或继续安全起飞。
见《附件2》中的定义。
____________________
23/11/06
No.11 I-1-6
第2章 适用范围
附件6第III部分所包括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必须适用于从事国际商用航空运输运行或国际通用航空运行的所有直升机,除非该标准和建议措施不适用于从事航空作业的直升机。
注1:适用于经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经营人实施的定翼飞机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见附件6第I部分。
注2:适用于定翼飞机的国际通用航空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见附件6第II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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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2-1 1/11/01
附件6 ─ 第III部分
第II篇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1/11/01
第1章 总则
注1:虽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登记国有权利或根据情况有义务履行某些职能,但大会在A23-13号决议中承认:当航空器被另一国的经营人所租赁、包机或互换 (特别是不带机组的情况) 时,登记国可能无法履行其职责,而且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公约可能未充分规定经营人所在国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理事会主张:在上述情况下,如登记国自认不能充分履行公约所赋予的某些职责,但经营人所在国能够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则登记国可以将这些职责委派给经营人所在国,但须为后者所接受。不言而喻,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前述措施仅为实用的权宜之计,不会对规定登记国职责的《芝加哥公约》条款或任何第三国产生影响。然而,由于公约第83条分条已于1997年6月20日生效,这种转移职责的协议将对已批准相关议定书(Doc 9318)的缔约国履行第83条分条确定的条件产生影响。
注2:对联合经营的国际运行,如所用的直升机不在同一缔约国中登记,则本附件的这一部分并不妨碍有关各国缔结协议来联合行使有关附件各条款对登记国所规定的职责。
1.1 法律、规章和程序的遵守
1.1.1 经营人必须保证其雇员明确,在国外运行时必须遵守其直升机运行所在国的法律、规章和程序。
1.1.2 经营人必须保证,所有驾驶员熟悉与其履行的职责相关的,为所飞地区、所用直升机场以及有关空中航行设施而制定的法律、规章和程序。还必须保证,飞行机组的其他成员熟悉在直升机运行中与履行各自职责有关的那些法律、规章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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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