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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附件2所规定的烟火求救信号设备。
4.3.2.2 3级性能直升机在水上飞行超过自转着陆离岸距离但在责任国有关当局规定的离岸距离内时,必
破开点标志图 (见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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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篇,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须为机上每个人装备一件救生衣或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存放在从各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注:在确定4.3.2.2所指的离岸距离时应考虑环境条件和可否获得搜寻与援救设备。
4.3.2.3 3级性能直升机做4.3.2.2规定范围之外的运行时必须按4.3.2.1进行装备。
4.3.2.4 2级和3级性能直升机如在由于起飞和进近航径处于水面上空,直升机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在水上迫降的直升机场起飞或着陆时,必须至少按4.3.2.1a) 的要求携带设备。
4.3.2.5 按4.3的规定携带的每一救生衣和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必须装有便于被人找到的电气照明装置。
4.3.2.6 建议 1991年1月1日和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任何直升机按4.3.2的规定携带的救生筏至少应有50%装有可遥控展开装置。
4.3.2.7 建议 未安装可遥控展开装置和总质量超过40千克的救生筏应装备机械辅助展开装置。
4.3.2.8 建议 1991年1月1日以前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任何直升机应于1992年12月31日前达到4.3.2.6和4.3.2.7的规定。
4.4 在指定陆地区域上空飞行的所有直升机
在有关国家指定为搜寻与援救特别困难的陆地区域上空运行的直升机,必须配备适合于所飞越地区的信号装置和包括维持生命设备在内的救生设备。
4.5 在高空飞行的所有直升机
4.5.1 无增压直升机
拟在高空运行的无增压直升机必须按2.9.1的要求装备储存和分配氧气的设备。
4.5.2 增压直升机
建议 拟在高空运行的增压直升机应按2.9.2的要求装备能储存和分配氧气的应急氧气储存和分配设备。
4.6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直升机或不参照某一个或数个飞行仪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态的直升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计时器;
c) 一个灵敏的气压高度表;
注:由于长期存在错误读数问题,所以不建议使用转鼓指针式高度表。
d) 一个能防止因凝结或结冰而发生故障的空速指示系统;
e) 一个侧滑仪;
f) 两个姿态指示器 (人工地平仪),其中之一可由转弯仪代替;
g) 一个航向指示器 (方向陀螺);
注:为满足以上4.6 e)、f) 和g) 的要求,如果能保持三种不同仪表所固有的防彻底失灵的安全防护装置,则可以使用组合仪表或集成飞行引导系统。
h) 指示陀螺仪表的供电是否充足的设备;
i) 一个在驾驶舱内指示外界大气温度的设备;
j) 一个升降速率指示表;和
k) 有关当局可能规定的其他仪表或设备。 III-4-3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4.7 在夜间运行的所有直升机
4.7.1 在夜间运行的所有直升机必须装备:
a) 4.6中所规定的所有设备;
b) 附件2对飞行中或在直升机场活动区运行的航空器所要求的照明设备;
注:附件8规定了照明设备的一般特性。符合附件2对飞行中或在直升机场活动区运行的航空器照明设备要求的详细规范,见《适航性手册》(Doc 9760)。
c) 一个着陆灯;
d) 对直升机安全运行所必要的所有仪表和设备的照明;
e) 所有客舱中的灯;和
f) 位于每一个飞行机组成员座位处的一个电筒。
4.7.2 建议 着陆灯应能转动,至少在垂直平面内转动。
4.8 要求符合附件16第I卷噪声合格
审定标准的所有直升机
要求符合附件16第I卷噪声合格审定标准的所有直升机必须携带证明噪声合格审定的文件。当此种文件,或载于登记国批准的另一文件中证明噪声合格审定的合适声明,是以英文以外的语言发布时,则必须包括一份英文译文。
注1:这一证明可包含在经登记国按照附件16第I卷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机载文件中。
注2:附件16第1卷中适用于直升机的各项噪声合格审定标准,是按照申请型号合格证的日期确定的,或是根据审定当局规定的相同程序受理申请的日期确定的。有一些直升机不要求符合任何噪声合格审定标准。详见附件16第I卷第II部分第8章和第11章。
4.9 飞行记录器
注1:飞行记录器包含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两个系统。
注2:组合记录器 (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仅能用于满足本附件特别说明的飞行记录器设备要求。
注3:有关飞行记录器的详细指南见附篇B。
4.9.1 飞行数据记录器 — 型号
4.9.1.1 I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必须记录准确确定直升机的飞行航迹、速度、姿态、发动机功率和运行所需的参数。
4.9.1.2 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必须记录准确确定直升机的飞行航迹、速度、姿态和发动机功率所需的参数。
4.9.1.3 金属箔蚀刻式飞行数据记录器(FDRS)必须于199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4.9.1.4 建议 使用调频的模拟飞行数据记录器(FDRS)应于1998年11月5日起停止使用。
4.9.1.4.1 照相胶片飞行数据记录器(FDRS)必须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4.9.1.5 2005年1月1日后获得单机适航证、使用数据链通信并要求载有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的所有直升机,必须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该直升机接收和发出的所有数据链通信。最短记录时间必须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时间相当,并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话音相关联。
4.9.1.5.1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数据链通信并要求载有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的所有直升机,必须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该直升机接收和发出的所有数据链通信。最短记录时间必须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时间相当,并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话音相关联。
4.9.1.5.2 必须记录足够的信息以解读数据链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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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篇,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电文的内容,并在实际可行时,必须记录机组收到或发出电文的时间。
注:数据链通信包括但不局限于自动相关监视(ADS)、管制员—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数据链—飞行情报服务(D-FIS)及航空运行管制(AOC)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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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