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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驾驶员提供的关于飞行程序参数和运行程序的资料载于PANS-OPS第I卷。关于编制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的标准载于PANS-OPS第II卷。某些国家使用的超障准则和程序可能与PANS-OPS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这些差异是重要的。
1.1.3 经营人必须保证,飞行机组成员表现出对附件1所规定的无线电话通信所使用的语言具有说和理解能力。
1.1.4 经营人或其委任的代表必须对运行控制负责。
注:本条款不影响直升机登记国对该直升机的运行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1.1.5 运行控制的责任只能委派给机长和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如果经营人对飞行运行批准的控制和监督方法要求使用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的话。
注:运行控制机构和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作用的指南载于《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的权利、职责和责任的详细指南载于《运行手册的编写》手册(Doc 9376号文件)。对持有执照的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的年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要求载于附件1。
1.1.6 如果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首先得知有危及直升机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该名人员根据2.6.1采取的行动,必要时,必须包括将情况的性质立刻通知有关当局,并要求必要的协助。
1.1.7 如果在危及直升机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当局。如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提出要求,机长必须向该国的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也必须向经营人所在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这些报告必须尽早提交,通常限制在十天以内。
1.1.8 经营人必须保证,机长在直升机上可以获得飞经地区所有有关搜寻与援救服务的重要资料。
注:这些资料可写入运行手册或用其他恰当的方法提供给机长。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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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I 部分
1.1.9 经营人必须制定并保存一套事故预防与飞行安全程序。
注:有关事故预防的指南,见《事故预防手册》(Doc 9422)和《运行手册的编写》(Doc 9376)。
1.1.10 经营人必须制订飞行安全文件系统,以供运行人员使用和为其提供指导。
注:制订和编制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的指导载于附篇G。
1.2 安全管理
1.2.1 国家必须制定安全方案,以便航空器的运行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
1.2.2 应当达到的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必须由有关国家制定。
注:有关安全方案的指南载于《安全管理手册》(SMM)(Doc 9859号文件),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的定义载于附件11的附篇E。
1.2.3 建议:作为其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国家应要求经营人执行经营人所属国可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至少须:
a) 查明安全危害;
b) 保证实施为维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必需的补救行动;
c) 对达到的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和
d) 目的旨在不断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1.2.4 自2009年1月1日起,作为其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国家必须要求经营人执行经营人所属国可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至少须:
a) 查明安全危害;
b) 保证实施为维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必需的补救行动;
c) 对达到的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和
d) 目的旨在不断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1.2.5 安全管理体系必须清楚地界定经营人各级的安全问责制,包括高层管理机构的安全直接问责制。
注: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南载于《安全管理手册》(SMM)(Doc 9859号文件)。
1.2.6 作为其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经营人必须制订飞行安全文件系统,以供运行人员使用和为其提供指导。
注:制订和编制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的指导载于附篇G。
1.3 危险品
注1:关于危险品载运的条款,见附件18。
注2:公约第35条提及货物限制的若干等级。
1.4 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
注:有关精神活性物质使用的条款,见附件1的1.2.7及附件2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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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II-1-2
第2章 飞行运行
2.1 运行设施
2.1.1 经营人必须保证,除非其通过一切合理的手段表明,为了直升机运行安全和保护乘客,在飞行中提供的和直接需要的地面和/或水上设施对实施这一飞行的运行类型是充足的并可以正常运转,否则不得开始这一飞行。
注:本标准中,“合理的手段”是指使用经营人在起飞站通过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公布的官方资料或随时可从其他来源取得的资料中获取的信息。
2.1.2 经营人必须保证,在运行过程中发现设施不完善时,能及时向负责的当局报告。
2.1.3 在不违反公布的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不论天气条件如何,在所公布的运行时间内,各直升机场及其设施必须对飞行运行保持开放状态。
2.2 运行合格审定与监督
2.2.1 航空经营人许可证
2.2.1.1 经营人必须持有经营人所在国颁发的有效航空经营人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
2.2.1.2 航空经营人许可证必须授权经营人按照规定的授权、条件与限制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
注:运行规范当中所载的关于航空经营人许可证以及相关授权、条件与限制的指导载于《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
2.2.1.3 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另一缔约国颁发的航空经营人许可证有效,但条件是颁发许可证的要求至少等效于本附件规定的适用标准。
2.2.1.4 经营人所在国颁发许可证必须取决于经营人能否证明具有与特定的运行性质和范围相符的适当的组织机构、适当的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方法、适当的训练大纲以及地面服务和适当的维修大纲。
注:颁发航空经营人许可证的指南,见附件6第I部分附篇F。
2.2.1.5 航空经营人许可证的持续有效性必须取决于经营人能否在经营人所在国的监督下持续符合2.2.1.4的要求。
2.2.1.6 航空经营人许可证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所在地);
b) 颁发日期和有效期;
c) 批准的运行类型的说明;
d) 批准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
e) 批准的运行区域或航线。
2.2.1.7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按照附录2建立对经营人进行合格审定与持续监督的系统,以确保2.2中规定的所需运行标准得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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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订 1-附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