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97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a)除了本条(b)规定的以外,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按下述规定:
(1)脚操纵:578牛(130磅);
(2)杆式操纵:前、后为445牛(100磅),侧向为298牛(67磅)。
(b)对于风门、调整片、安定面、旋翼刹车和起落架操纵机构,下述规定适用〔R:半径,厘米(英寸)〕:
(1)手柄、轮式和杆式操纵机构:
(2.54+R) (1+R) ------×222牛 〔-----×50磅〕 7.62 3
但不小于222牛(50磅),手操纵不大于445牛(100磅),脚操纵不大于578牛(130磅),力作用于操纵运动平面20°范围内的任何角度上;
(2)旋转操纵:140R牛(80R磅)。
§27.399 双操纵系统
各双主飞行操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承受§27.395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的0.75倍所产生的载荷,其操纵力按下述方向作用:
(a)相反方向;
(b)同一方向。
§27.401 辅助旋翼组件
(a)辅助旋翼组件每一辅助旋翼组件必须按§27.923规定进行试验。
(b)桨叶可拆的辅助旋翼组件带可拆桨叶的每一辅助旋翼组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最大设计转速所产生的离心载荷。
§27.403 辅助旋翼固定结构
每个辅助旋翼的固定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限制载荷,该限制荷等于在任何飞行和着陆情况下,在结构中产生的最大载荷。
§27.411 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
(a)在正常着陆时,尾桨不得接触着陆表面。
(b)当采用尾桨保护装置来满足本条(a)时,则:
(1)对保护装置必须制定适当的设计载荷;
(2)尾桨保护装置及其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该设计载荷。
§27.413 安定面和操纵面
(a)各安定面和操纵面必须按下述规定设计:
(1)限制载荷不小于下列数值中较大值:
(ⅰ)720牛/平方米(15磅/平方英尺);
(ⅱ)在最大设计速度时,cN=0.55产生的载荷。
(2)安定面和操纵面能承受由机动飞行和机动飞行与突风组合所产生的临界载荷。
(b)必须以接近模拟真实压力分布的载荷分布状态来满足本条(a)的要求。
地面载荷
§27.471 总则
(a)载荷和平衡对于限制地面载荷,采用下述规定:
(1)在本分部着陆情况下得到的限制地面载荷,必须看成是作用在假定为刚体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上的外部载荷;
(2)在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中,外部载荷必须以合理的或偏保守的方式与平动和转动惯性载荷相平衡。
(b)临界重心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范围内选择临界重心,使每一起落架元件获得最大设计载荷。
§27.473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a)对规定的着陆情况,必须采用不小于最大重量的设计最大重量。可以假定在整个着陆撞击期间旋翼升力通过重心,且不得超过设计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
(b)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所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旋翼航空器必须按限制载荷系数设计。此系数不小于§27.725中所证实的限制惯性载荷系数。
§27.475 轮胎和缓冲器
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所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必须假定轮胎处于它的静态位置及缓冲器处于它的最严重位置。
§27.477 起落架的布置
§27.235、§27.479至§27.485和§27.493适用于重心后有两个机轮而重心前有一个或多个机轮的起落架。
§27.479 水平着陆情况
(a)姿态在本条(b)规定的各受载情况下,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下述水平着陆姿态中的每个姿态:
(1)所有机轮同时触地的姿态;
(2)后轮触地,前轮稍离地面的姿态。
(b)受载情况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着陆受载情况设计:
(1)按§27.471施加的垂直载荷;
(2)按本条(b)(1)施加的载荷与不小于作用在机轮上的垂直载荷的25%的阻力载荷相组合;
(3)如果有两个前机轮,则按本条(b)(1)和(b)(2)施加在机轮上的载荷按40∶60的比例分配。
(c)俯仰力矩假定俯仰力矩用下述方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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