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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8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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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必须有措施保护乘员在极限向前惯性载荷系数为4时不被任一舱内的装载物伤害。
  (d)如果货舱中装有灯,每盏灯的安装必须避免灯泡和货物接触。
 

 

  §27.801 水上迫降
  (a)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能力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本条和§27.807(d)、§27.1411和§27.1415的要求。
  (b)必须采取同旋翼航空器总特性相容的各种切实可行的设计措施,来尽量减小在水上应急降落时因旋翼航空器的运动和状态使乘员立即受伤或不能撤离的概率。
  (c)必须通过模型试验或与已知其水上迫降特性的构形相似的旋翼航空器进行比较,来检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
  各种进气口、风门、突出部分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旋翼航空器流体力学特性的因素,都必须予以考虑。
  (d)必须表明,在合理可能的水上条件下,旋翼航空器的漂浮时间和配平能使所有乘员离开旋翼航空器并乘上§27.1415所要求的救生船,如果用浮力和平衡计算表明符合此规定,则必须适当考虑可能的结构损伤和渗漏。如果旋翼航空器具有可应急放油的燃油箱,而且该油箱能经受可合理预期的水上迫降而不渗漏,则能应急放出的燃油体积可作为产生浮力的体积。
  (e)除非对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如本条(c)和(d)所述)的研究中考虑了外部舱门和窗户毁坏的影响,否则外部舱门和窗户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可能的最大局部压力。
 

 

  §27.807 应急出口
  (a)数目和位置具有封闭舱的旋翼航空器,在主客舱门的对面至少有一个应急出口。
  (b)型式和操作本条(a)规定的各应急出口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由可拆卸窗口或壁板,或由附加的外门组成,应急出口为一个483×660毫米(19×26英寸)的椭园形通畅开口;
  (2)很容易接近,并要求不是很敏捷的人能使用它,而且应处于备用状态,在撞损后引起的任何可能的姿态下不被卡住;
  (3)有一个简单、明了的开启方法,并且其布置和标记,即使在黑夜也容易找到和使用;
  (4)有适当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由于机身变形而卡住。
  (c)试验每一应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须用试验表明。
  (d)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机身每一侧的一个应急出口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水线之上;
  (2)至少有本条(b)中规定的尺寸。
 

 

  §27.831 通风
  (a)驾驶舱及客舱通风系统必须设计得能防止在舱内有过量的油烟和一氧化碳出现。
  (b)在前飞或无风悬停时,舱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二万分之一。如果在其他情况下超过了这个值,则必须有相应的使用限制。
 

防火



 

 

  §27.853 座舱内部设施
  供机组成员或乘客使用的每个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所有材料必须至少是抗闪燃的;
  (b)壁板、天花板内衬、室内装潢套、地板及陈设品必须至少是阻燃的。
  (c)如果禁止吸烟,必须有相应的说明标牌,如果允许吸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可卸的包容式烟灰盒;
  (2)如果机组成员舱和客舱是隔开的,则必须至少有一个在禁止吸烟时能通知所有乘客的有照明的告示牌(用字或符号均可)。该告示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ⅰ)在所有可能的照明情况下,告示牌照亮时能使客舱中每个坐着的乘客看清;
  (ⅱ)该告示牌的照明应设计成能由机组成员接通和断开。
 

 

  §27.855 货舱和行李舱
  (a)货舱和行李舱必须至少是由符合下列要求的材料做内衬:
  (1)在飞行中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舱是阻燃的;
  (2)在其他各舱是耐火的。
  (b)舱内不得有一旦损坏或故障会影响安全运行的任何操纵机构、导线、管路、设备或附件,除非这些项目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保护措施:
  (1)舱内货物的移动不会损坏这些项目;
  (2)这些项目的破裂或故障不会引起着火危险。
 

 

  §27.859 加温系统
  (a)概述对于包括座舱通气管或排气管的每个加温系统,必须有措施防止一氧化碳进入座舱或驾驶舱。
  (b)热交换器每个热交换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用适当的材料制造;
  (2)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充分冷却;
  (3)容易拆开进行检查。
  (c)燃烧加温器每个用汽油作燃料的燃烧加温器必须经过批准,其安装必须满足适用的动力装置的有关灭火及其预防火灾的要求。
  此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满足有关油箱、油管及排气系统的每项适用要求;
  (2)每个加温器必须备有与正常连续控制空气温度、空气流量和燃油流量的部件无关的独立装置,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能在远离加温器处自动切断该加温器的点火和供油:
  (ⅰ)热交换器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ⅱ)通风空气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ⅲ)燃烧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ⅳ)通风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27.861 结构、操纵机构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会受动力装置着火影响的每个结构件、操纵机构、旋转机构的各个部分以及操纵着陆所不可缺少的其他部件,都必须加以保护,以便在任何可预见的动力装置着火情况下,至少在5分钟内它们能完成其主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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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