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5 着陆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海豚运动)及水面打转的倾向,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
(1)进场或下滑速度由申请人选定,并适合该旋翼航空器型号;
(2)进场和着陆按下列情况进行:
(ⅰ)对单发旋翼航空器,无动力;
(ⅱ)对多发旋翼航空器,单发停车,其余各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工作;
(3)从稳定自转进入进场和着陆。
(b)多发旋翼航空器,在正常运行中,全部动力失效后,必须能安全着陆。
§27.79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a)如果存在高度与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组合,在本条(b)适用功率丧失的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全部范围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包括全部有关资料):
(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
(2)重量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本条(a)(1)规定的每一高度由申请人选定的较轻重量。对于直升机,在海平面高度以上的重量不能小于最大重量或无地效悬停允许的最重重量,取轻者。
(b)适用功率丧失情况:
(1)对单发直升机,完全自转;
(2)对多发直升机,单发停车(由于发动机隔离特性保证其余的发动机继续工作),其余的发动机以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功率工作。
(3)对于其它旋翼航空器,适合于该型号的情况。
飞行特性
§27.141 总则
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除了在适用的条款中另有特殊的要求外,在下述情况下满足本分部飞行特性要求:
(1)在使用中预期的高度和温度;
(2)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内的任一临界载重状态;
(3)有动力飞行,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转速状态;
(4)无动力飞行,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的旋翼转速状态,此状态在操纵机构符合批准的安装说明和容限下是能达到的。
(b)对这类型号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况下,包括下列使用情况,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力气,并且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飞行状态,以及从任一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它飞行状态:
(1)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运输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突然失效;
(2)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突然失效;
(3)本规章§27.695规定的整个操纵系统突然失效。
(c)如果申请的是夜间或仪表飞行的旋翼航空器的合格证,那么它要具有夜间或仪表飞行所要求的任何附加的特性。直升机仪表飞行的要求见本规章附录b。
§27.143 操纵性和机动性
(a)在下列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须能够安全地操纵和机动:
(1)稳定飞行;
(2)适用该型号的机动飞行;包括:
(ⅰ)起飞;
(ⅱ)爬升;
(ⅲ)平飞;
(ⅳ)转弯飞行;
(Ⅴ)下滑飞行;
(ⅵ)着陆(有动力和无动力);
(ⅶ)从中断自转进场到恢复有动力飞行。
(b)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在下述情况下必须能够在vNe时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临界旋翼转速;
(4)无动力(除了表明符合本条(e)的直升机以外)和有动力。
(c)必须规定不小于8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况下,能够在地面或接近地面进行与其型号相适应的任何机动飞行(例如侧风起飞、侧飞和后飞),而不丧失其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临界旋翼转速;
(4)从标准海平面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中较小的高度。
(d)在(1)满足运输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中的一台发动机失效,或(2)其它旋翼航空器在全部发动机失效以后,当发动机故障发生在最大连续功率和临界重量时,旋翼航空器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速度与高度全部范围内必须是可以操纵的。在发动机失效后的任何情况下,修正动作的滞后时间不得小于:
(ⅰ)对巡航状态为一秒或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取大值);
(ⅱ)对任何其它状态为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
(e)对于按§27.1505(c)制定的v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演示它们在临界重量、临界重心和临界旋翼转速下满足下列要求:
(1)在有动力vNe时,最后一台工作的发动机不工作后,直升机必须能安全地减到无动力时的vNe,并且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
(2)在速度为1.1vNe(无动力)时,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必须允许在无动力的情况下能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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