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335 飞行指引系统
如果装有飞行指引系统,则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其当时工作状态的手段。选择器转换开关的位置不可作为一种指示手段。
§27.1337 动力装置仪表
(a)仪表和仪表管路
(1)动力装置仪表的每根管路必须满足§27.961和§27.993的要求;
(2)每根装有充压可燃液体的管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压力源处有限流孔或其他安全装置,以防管路破损时逸出过多的液体;
(ⅱ)管路的安装和布置要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3)使用可燃液体的每个动力装置仪表,其安装和布置必须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b)燃油油量表必须装有燃油油量表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飞行中每个油箱内可用燃油油量。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燃油油量表必须经过校准,使得在平飞过程中当油箱内剩余燃油量等于§27.959确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时,其读数为“零”;
(2)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油箱靠重力供油系统紧密联通并且是通气的以及不可能分别由每个油箱供油时,则必须至少装一个燃油油量表;
(3)每个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必须加以防护,以免损坏。
(c)燃油流量指示系统如果装有该系统,则每个测量部件必须具有在该部件发生故障而严重限制燃油流动时能供油的旁路装置。
(d)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有指示每个油箱内滑油油量的装置:
(1)在地面上(包括向每个油箱加油时);
(2)在飞行中,如果装有滑油传输系统或备用滑油供油系统。
电气系统和设备
§27.1351 总则
(a)电气系统容量电气系统必须符合其预定的用途。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电源及其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必须能够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每个负载电路以适当的电压供给所需的电功率;
(2)必须用电气负载分析或电气测量来表明符合本条(a)(1)的要求。在电气负载分析或电气测量时要考虑用在该电气系统的各种电气负载可能的组合的持续时间。
(b)功能每个电气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后的每个电气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对系统本身及其工作方式和对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的影响均没有危险;
(ⅱ)采取保护以免受燃油、滑油、水和其它有害物质的腐蚀及机械损伤。
(2)电源在单独供电或并联供电时均必须功能正常;
(3)任何电源在其故障或失效时,不得损害任何其余电源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负载电路供电的能力;
(4)每个电源控制装置必须能够使每个电源独立地工作。
(c)发电系统如果电气系统向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负载电路供电,则必须至少有一台发电机。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发电机必须能够输出它的连续额定功率;
(2)发电机的电压控制装置必须能可靠地将每台发电机的输出电压调整在额定范围之内;
(3)每台发电机必须有一个反流割断器,其设计当反向电流足以损坏发电机时,能断开该发电机与蓄电池及其它发电机的连接;
(4)每台发电机必须有一个过压保护装置,其设计和安装当发电机出现过压情况时,能防止对电气系统或由该电气系统所供电的设备造成损坏。
(d)仪表必须有手段向相应的机组成员指示电源系统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该系统的参量,此外:
(1)对于直流系统,可以使用能够转换到每台发电机馈线的电流表;
(2)如果仅有一台发电机,该电流表可以接在蓄电池的馈线中。
(e)外部电源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它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旋翼航空器的电气系统供电。
§27.1353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a)每个蓄电池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计和安装。
(b)在任何可能的充电和放电状态下,单体蓄电池的温度和压力必须保持在安全范围之内。当蓄电池(在预先完全放电之后)在下列情况下重新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温度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升高:
(1)以调定的最大电压或功率;
(2)最长持续飞行期间;
(3)服役中很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符合本条(b)的要求,但是,如果类似的蓄电池和安装方法的使用经验业已表明,使单体蓄电池保持安全的温度和压力不存在问题则除外。
(d)正常工作时,或充电系统或蓄电池装置发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时,从任何蓄电池逸出的易爆或有害气体,在旋翼航空器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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