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123 排气管
(a)排气管必须是耐热和耐腐蚀的,并且必须有措施防止由于工作温度引起的膨胀而损坏。
(b)排气管的支承,必须能随工作中遇到的任何振动和惯性载荷。
(c)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排气管,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附件
§27.1141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
(a)动力装置操纵机构的位置的排列,必须符合§27.777的规定,并按§27.1555的要求作标记。
(b)动力装置操纵机构的每个柔性件必须经过批准。
(c)位于驾驶舱内的动力装置阀门操纵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手动阀门,在打开和关闭位置要有确实的止动器。对于燃油阀门,在上述位置要有适当的指示标志;
(2)对于动力作动阀门,应有向飞行机组指示下列情况之一的手段:
(ⅰ)阀门在全开或全关位置;
(ⅱ)阀门在全开和全关位置之间移动。
(d)对于装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任何动力装置操纵系统中单个的失效或故障,或其可能的组合都不得造成动力装置为安全所必需的任何功能的失效。
§27.1143 发动机操纵机构
(a)每台发动机必须有单独的油门操纵机构。
(b)油门操纵机构的组合和布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能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
(2)能同时操纵所有发动机。
(c)每个油门操纵机构必须能对其操纵的发动机进行确实和及时反应的操纵。
(d)如果油门操纵机构具有切断燃油的功能,则该操纵机构必须有措施防止其误动到断油位置,该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慢车位置有确实的锁或止动器;
(2)要用另外的明显动作才能将操纵机构移到断油位置。
§27.1145 点火开关
(a)必须有快速切断所有点火电路措施,其方法可将点火开关构成组合或者使用一个总点火控制器。
(b)每组点火开关和每个总点火控制器都必须有防止被误动的措施,但不要求连续点火的涡轮发动机的点火开关除外。
§27.1147 混合比操纵机构
如果装有混合比操纵机构,每台发动机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混合比操纵机构。这些操纵机构的布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能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
(b)能同时操纵所有的发动机。
§27.1163 动力装置附件
(a)装在发动机上的每一附件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批准允许其安装在有关的发动机上;
(2)必须利用发动机上的设施进行安装;
(3)必须是密封的,以防止污染发动机滑油系统和附件系统。
动力装置的防火
§27.1183 导管、接头和组件
(a)除本条(b)规定者外,在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内输送可燃液体的每一导管、接头和其它组件,均必须是耐火的,但属于发动机一部分并固定在发动机上的可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如果任何非防火零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可燃液体渗漏或溅出则除外。上述组件必须加防护罩或安置得能防止点燃漏出的可燃液体。活塞发动机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脱)的整体滑油收油池不必是防火的,也不必用防火罩防护。
(b)本条(a)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已批准作为型号审定合格的发动机一部分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2)破损后不会引起或增加着火危险的通风管和排放管及其接头。
(c)可燃液体的放油管和通气管的排放必须避开进气系统的进气口。
§27.1185 可燃液体
(a)每个燃油箱必须用防火墙或防火罩与发动机隔开。
(b)除燃油箱外,作为装有可燃液体或气体系统一部分的油箱或容器都必须用防火墙或防火罩与发动机隔开,除非系统的设计、油箱及其支架所采用的材料、切断装置以及所有的连接件、导管和控制装置所提供的安全度,与油箱或容器同发动机隔开的安全度相同。
(c)每个油箱与每一防火墙或用于隔开油箱的防火罩之间,必须有不小于13毫米(1/2英寸)的间隙。除非采用等效的措施来防止热量从发动机舱传给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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