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307 其它设备
所需的其它设备规定如下:
(a)每名乘员一个经批准的座椅;
(b)每名乘员一副经批准的安全带;
(c)一个总开关;
(d)旋翼航空器运行所需的足够电源;
(e)电气保护装置。
§27.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
(a)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及安装必须保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
(b)在多发旋翼航空器上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一旦发生预期的故障或失效时能防止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
(c)在单发旋翼航空器上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一旦发生预期的故障或失效时,对旋翼航空器产生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d)在表明符合本条(a)、(b)和(c)的规定时,还必须按§27.610的规定考虑闪电对旋翼航空器的影响。
仪表:安装
§27.1321 布局和可见度
(a)供任一驾驶员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必须便于该驾驶员观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
(c)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判读性和精度。
(d)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
§27.1322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或提示灯,则除适航当局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须按照下述规定:
(a)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b)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c)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
(d)任何其他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至(c)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a)至(c)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27.1323 空速指示系统
(a)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在前飞速度等于或大于20节的飞行中进行校准。
(c)在每一前飞速度超过爬升速度的80%时,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空速指示器必须指示真空速,其允许安装误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中的大者:
(1)校准空速的±3%;
(2)5节。
§27.1325 静压系统
(a)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其静压孔在受到旋翼航空器的速度、窗口开闭、气流变化和湿气或其他外来物影响下不得严重地影响仪表的精度。
(b)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当旋翼航空器遇到结冰条件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的外界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为了符合这个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装置或备用静压源。如果接通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接通主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差值大于15米(50英尺)时,则必须提供备用静压系统的修正卡。
(c)除本条(d)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个静压源断开;
(2)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d)对于非增压旋翼航空器,如果能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c)(1)的规定不适用。
§27.1327 磁航向指示器
(a)除本条(b)所规定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振动或磁场的严重影响;
(2)经校正后的偏差,平飞时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b)如果安装了在平飞时的任一航向上的偏差均不大于10°的稳定磁航向指示器或陀螺航向指示器,则非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在使用电加温风挡玻璃一类用电系统时的偏差可以大于10°,但对超过10°的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的偏差必须按§27.1547(c)的规定设置标牌。
§27.1329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