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d)(1)规定的非目视检验的铸件百分比可以减少。
(3)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机械性能)规定如下:
(ⅰ)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
(ⅱ)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
§27.623 支承系数
(a)除本条(b)规定外,每个有间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撞击和振动的零件,必须有足够大的支承系数,以计及正常的相对运动的影响。
(b)对于规定有更大特殊系数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数。
§27.625 接头系数
对于每个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下列规定:
(a)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每一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头本体;
(2)连接件;
(3)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b)下述情况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1)按照批准的工艺方法制成,并有全面的试验数据为依据的接合(如:用金属板做的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2)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数的支承面。
(c)对于每个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特性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份必须作为接头来处理。
§27.629 颤振
旋翼航空器的每个部件,在各种可用速度和功率状态下,不得发生颤振。
旋翼
§27.653 旋翼桨叶的卸压和排水
(a)每片旋翼桨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有卸掉内部压力的装置;
(2)设置排水孔;
(3)设计成能防止水在它里面聚集。
(b)本条(a)(1)和(2)不适用于能够承受使用中预期出现的最大压差的密封旋翼桨叶。
§27.659 质量平衡
(a)针对下列情况的需要,旋翼和桨叶必须进行质量平衡。
(1)防止过大振动;
(2)防止在直到最大前飞速度的任何速度下发生颤振。
(b)必须验证质量平衡装置的结构完整性。
§27.661 旋翼桨叶间隙
旋翼桨叶与结构其他部分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在任何工作状态下桨叶碰撞结构的任何部分。
§27.663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a)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可靠性必须由分析和试验或可靠的使用经验予以表明,或由单一措施失灵也不会引起地面共振来表明。
(b)必须确定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阻尼作用在使用中可能的变化范围,并必须在进行§27.241要求的试验时予以验证。
操纵系统
§27.671 总则
(a)每个操纵机构和操纵系统必须操作简便、平稳、确切并符合其功能。
(b)每个飞行操纵系统的每一元件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措施或带有醒目的永久性标记,使能导致操纵系统功能不正常的装配错误的概率减至最小。
§27.672 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如果增稳系统或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功能对于表明满足本部飞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则这些系统必须符合§27.671及下述规定:
(a)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对于如驾驶员未察觉会导致不安全结果的任何故障,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
(b)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的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允许对任何故障采取初步的对策而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或体力,采取的对策可以是靠正常的方式移动飞行操纵机构来超越故障,也可以是断开有故障的系统。
(c)必须表明,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发生任何单个故障后,符合下列规定:
(1)当故障或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的任何速度或高度上。旋翼航空器仍能安全操纵;
(2)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旋翼航空器形态)内,仍能满足本部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3)配平和稳定特性不会降低至允许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须的水平以下。
§27.673 主飞行操纵系统
主飞行操纵系统是驾驶员用来直接操纵旋翼航空器的俯仰、横滚、偏航和垂直运动的系统。
§27.675 止动器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