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63 可燃液体的防火
(a)凡可燃液体或蒸气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有措施尽量减小液体和蒸气点燃的概率,以及万一点燃后的危险后果。
(b)必须用分析或试验方法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液体渗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径,以及探测渗漏的方法;
(2)液体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吸液材料的影响;
(3)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电气故障、设备过热和防护装置失效;
(4)可用于抑制燃烧或灭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体流动、关断设备、采用防火包容物或使用灭火剂;
(5)对于飞行安全是关键性的各种旋翼航空器部件的耐火耐热能力。
(c)如果要求飞行机组采取行动来预防或处置液体着火(例如关断设备或起动灭火瓶),则必须备有迅速动作的向机组报警的装置。
(d)凡可燃液体或蒸气有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确定其部位和范围。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27.865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a)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结合的方法表明旋翼航空器外挂物的吊挂设备能承受等于2.5倍经申请核准的最大外挂物产生的限制静载荷。该载荷作用在垂直方向和与垂直方向成30度角的任何方向上,但具有朝前分量的那些方向除外。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此30度角可以降至更小的角度:
(1)规定一个使用限制,表明所限制外挂物作用方向在符合本条要求的角度之内;
(2)已表明在使用中不会超过此较小的角度。
(b)带外挂物的b级和c级旋翼航空器用的外挂物吊挂设备必须具有使驾驶员在飞行中能快速释放外挂物的装置,此快速释放装置及其操纵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快速释放装置的操纵机构必须安装在驾驶员的主操纵机构上。而且必须设计和布置成在应急情况下驾驶员可以操纵它,并没有危险地限制他操纵旋翼航空器的能力;
(2)此外必须提供驾驶员或其他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快速释放装置的手动机械操纵机构;
(3)快速释放装置在所有外挂物直到包括经申请核准的最大外挂物作用下必须正常工作。
(c)外挂物吊挂设备附近必须设置标牌或标记,其上标明§27.25和本条所规定的经申请核准的最大外挂载重值。
其它
§27.871 水平测量标记
必须有在地面为旋翼航空器调水平的基准标记。
§27.873 配重设施
配重设施必须设计和制造成能防止配重在飞行中偶然移动。
e分部 动力装置
总则
§27.901 动力装置
(a)就本规章而言,旋翼航空器动力装置包括下列部件(除主、辅旋翼结构外):
(1)推进所必需的部件;
(2)与主推进装置操纵有关的部件;
(3)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与主推进装置安全有关的部件。
(b)对于动力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动力装置各部件的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能继续保护其安全运转;
(2)其装置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持续适航性所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3)装置的主要部件必须与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电气搭接,以防止产生电位差;
(4)涡轮发动机的轴向和径向膨胀不得影响动力装置的安全。
(c)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部规定的安装说明书;
(2)本分部中适用的规定。
§27.903 发动机
(a)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型号合格证。
(b)发动机冷却风扇叶片的保护
如果安装了发动机冷却风扇,则必须具有当风扇的叶片损坏时保护旋翼航空器并使其安全着陆的措施。这项要求必须由下列规定之一表明:
(1)在损坏时,风扇叶片被包容;
(2)每台风扇的安装使得叶片损坏时,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
(3)每个风扇叶片能随使用中预期出现的离心力的1.5倍极限载荷,发动机转速由下列条件之一限制:
(ⅰ)在无控制情况下,发动机达到的极限转速;
(ⅱ)超转限制装置的限制转速。
(c)涡轮发动机的安装
对于涡轮发动机安装,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27.907 发动机振动
(a)发动机安装必须防止发动机或旋翼航空器的任何部件产生有害振动。
(b)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与发动机组合后,不得使发动机的主要转动部件承受过大的振动应力,这项要求必须经由振动研究来表明。
(c)旋翼传动系统的部件不得承受过大的振动应力。
旋翼传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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