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587 性能资料
(a)对于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按§27.51至§27.79和§27.143(c)确定的下列资料:
(1)确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的足够资料;
(2)有关资料:
(ⅰ)悬停升限、稳定的爬升率及下降率受有关因素影响的资料(例如空速、温度和高度);
(ⅱ)近地面飞行的最大安全风的资料如果提供的性能资料内含有重量、高度和温度的组合,且在最大风速和这些组合的综合情况下旋翼航空器不能安全着陆和起飞,则在飞行手册中应标明使用包线的上述区段和相应的安全风条件;
(ⅲ)对于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表明符合§27.1041至§27.1045冷却规定的相应最高大气温度的资料;
(ⅳ)以§27.71确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及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而变化的资料。
(b)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1)在手册性能资料中,用以满足与§27.51中规定的起飞重量和高度有关的任何资料:
(ⅰ)任何有关起飞程序的资料,包括试验中使用的起飞场地类型和每一个相应的离场爬升速度;
(ⅱ)任何有关着陆程序的资料,包括试验中使用的着陆场地类型及相应的进场和下滑空速。
(2)按照§27.65(a)(2)(ⅰ)确定的起飞水平距离。
§27.1589 装载资料
如果乘员重量取任何很有可能的值,而处在按§27.25确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间的可能装载情况会导致重心超过§27.27规定的任一极限,则对每一个这种可能情况都必须有载重说明。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A27.1 总则
(a)本附录规定§27.1529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发动机和旋翼(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涉及这些设备和产品与旋翼航空器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产品的制造厂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必须包含上述对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适航当局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A27.2 格式
(a)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A27.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条款(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a)旋翼航空器维护手册或条款
(1)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和预防性维护所需范围内对旋翼航空器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旋翼航空器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旋翼和设备)的说明;
(3)说明旋翼航空器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4)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服务资料:维护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检查和服务口盖的位置、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服务所需的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b)维护说明书
(1)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旋翼、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序,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限制条款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2)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3)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的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4)其它通用程序说明书,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起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d)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检验)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e)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f)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g)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A27.4 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题为适航限制的条款,该条款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条款必须规定按§27.571批准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以及有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条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并必须在该条款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适航当局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适航当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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