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557 其它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77公斤(170磅),标明该较低重量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结构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采用以下规定:
(1)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ⅰ)“燃油”字样;
(ⅱ)最低燃油品级(对活塞发动机旋翼航空器);
(ⅲ)许用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旋翼航空器);
(ⅳ)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
(d)应急出口标牌每个应急出口的标牌和操作手柄必须是红色的。每个应急出口操作手柄附近必须有一标牌清楚地指明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7.1559 限制标牌
必须有一个驾驶员能清晰可见的标牌,其上写明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结冰条件〕。
§27.1561 安全设备
(a)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每个安全设备的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纵器件,必须清晰地标明其操作方法。
(b)装有灭火瓶、信号装置或其它救生设备的位置,例如锁柜或隔间,必须相应作出标记。
§27.1565 尾桨
尾桨必须有标记,以便在正常昼间地面条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桨盘。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27.1581 总则
(a)应提供的资料必须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27.1583至§27.1589要求的资料;
(2)由于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b)经批准的资料在§27.1583至§27.1589所列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手册的每一部分的内容必须提供、证实和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的部分清楚地分开。
(c)〔备用〕
(d)目录表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有一个目录表。
§27.1583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必须提供在其相应指示器上或附近标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资料,必须解释每一限制和颜色标记的含义。
(b)动力装置限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27.1521要求的限制;
(2)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按§27.1549至§27.1553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需资料。
(c)重量和载重分布必须提供§27.25和§27.27分别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许多种可能的装载情况则必须包括有关的说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飞行机组当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多于一人时,必须提供按§27.1523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e)运行类型必须列出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装设备依据的每一种运行类型。
(f)〔备用〕
(g)高度必须提供按§27.1527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说明。
§27.1585 使用程序
(a)手册中含有的使用程序部分,必须有关于任何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资料,包括起飞、着陆程序及有关空速在内的保证安全运行所需的其它资料。手册必须含有的有关资料包括:
(1)在试验中使用的起飞场地类型和相应的每种离场爬升速度;
(2)在试验中使用的着陆场地类型及相应的进场和下滑空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为安全起见,燃油系统需按§27.953规定独立供油的每种运行状态的资料,同时提供燃油系统配置成表明符合该条要求的说明。
(c)对于按§27.1505(c)制定v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提供解释vNe(无动力)的资料和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减小空速至不大于vNe(无动力)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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