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79 操纵系统锁
若旋翼航空器装有用于地面或水面上锁闭操纵系统的装置,则必须有措施以满足下列要求:
(a)当锁锁住时,应给驾驶员以无误的警告;
(b)防止该锁在飞行中锁闭。
§27.681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a)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部限制载荷的要求:
(1)试验载荷的方向应在操纵系统中产生最严重的受载状态。
(2)应包括每个接头、滑轮及将系统连接到主结构上去的支座。
(b)对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必须用分析或单独载荷试验表明满足特殊系数的要求。
§27.683 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表明,当在驾驶舱用相当于该系统所规定的载荷加载于操纵系统来操作操纵机构时,此系统不会出现下列情况:
(a)卡阻;
(b)过度磨擦;
(c)过度变形。
§27.685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各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得能防止因货物、乘客、松散的物品或水气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b)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防止外来物进入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
(c)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管子拍击其它零件。
§27.687 弹簧装置
(a)其损坏会引起颤振或其它不安全特性的每一操纵系统弹簧装置必须是可靠的。
(b)必须用模拟使用条件的试验来表明满足本条(a)所提出的要求。
§27.691 自转操纵机构
每个主旋翼的桨距操纵机构在发动机失效后必须能迅速地进入自转状态。
§27.695 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
(a)如果采用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在万一发生下列任一失效时,备用系统必须立即起作用,以保证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1)系统动力部分中任何单一失效;
(2)全部发动机失效。
(b)每一备用系统可以是双套动力部分或一个人工操纵的机械系统。该动力部分包括动力源(如液压泵)以及阀门、管路及作动筒等。
(c)必须考虑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及连杆)的损坏及动力缸的卡阻,除非它们极不可能发生。
起落架
§27.723 减震试验
起落架的着陆惯性载荷系数及储备能量吸收能力,必须分别用§27.725和§27.727规定的试验来验证。这些试验必须用完整的旋翼航空器或用机轮、轮胎和缓冲器按它们原有关系构成的组合件来进行。
§27.725 限制落震试验
限制落震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a)落震高度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起落架最低点离地面330毫米(13英寸);
(2)任一不小于203毫米(8英寸)的较小高度,此高度能使下降接地速度等于在正常无动力着陆接地时很可能出现的最大可能的下沉速度。
(b)如果考虑旋翼升力的话,则必须把§27.473(a)中规定的旋翼升力,通过适当的能量吸收装置或采用有效质量引入落震试验。
(c)每个起落架必须模拟从其吸收能量的观点来看是最严重的着陆情况的姿态进行试验。
(d)当采用有效质量来表明满足本条(b)的规定时,可采用下面的公式取代更合理的计算:
h+(1-L)d We We =W--------和n=nj--+L h+d W
式中:
We为落震试验中使用的有效重量(公斤;磅);
W=WM,用于主起落架(公斤;磅)。等于旋翼航空器处于最危险姿态时,作用于该起落架上的静反作用力。当把主机轮反作用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间的力臂考虑进去时,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主起落架的静反作用力;
W=WN,用于前起落架(公斤;磅),等于作用在前轮上的静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假定旋翼航空器的质量集中在重心上,并产生1.0g的向下加速度和0.25g的向前加速度;
W=WT用于尾轮(公斤;磅),等于下列情况中的较大值:
(1)当旋翼航空器支撑在所有机轮上时,尾轮所受的静重量;
(2)假定旋翼航空器质量集中在重心上,旋翼航空器以最大抬头姿态在抬头着陆并产生向下1.0g加速度时,尾轮所承受的地面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h为规定的自由落震高度(毫米)(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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