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523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a)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
(b)有关机组成员对其必需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c)按§27.1525核准的运行类型。
§27.1525 运行类型
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结冰条件〕按照对适用的合格审定要求的符合性演示和所装设备来制定。
§27.1527 最大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特性限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高度。
§27.1529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章附录a编制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
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旋翼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标记和标牌
§27.1541 总则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
(1)§27.1545至§27.1565中所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
(b)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或模糊。
§27.1543 仪表标记:总则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玻璃罩上时,有使玻璃罩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的位置,使驾驶员清晰可见。
§27.1545 空速表
(a)每个空速表必须按本条(b)规定作标记,且标记要位于相应指示空速位置。
(b)必须作下列标记:
(1)一红色径向射线:
(ⅰ)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标在vNe处;
(ⅱ)对直升机标在vNe(有动力)处。
(2)对直升机,如果vNe(无动力)小于vNe(有动力),则vNe(无动力)处标一红色径向阴影线;
(3)对警告范围,用一黄色弧线;
(4)对安全使用范围,用一绿色弧线。
§27.1547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上述校准是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的。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e)如果一个磁航向指示器的不稳定,因电器设备工作会具有大于10°偏移,则标牌应标明哪些电气负载或哪些负载的组合工作能引起大于10°的偏移。
§27.1549 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c)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d)发动机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必须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27.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27.1553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3.8升(1美加仑)或该油箱容积的5%中之大者,则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中所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27.1555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要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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