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21 旋翼刹车
如果旋翼传动系统中采用了一种能控制旋翼转动又与发动机无关的机构,则必须规定此机构的使用限制,并对此机构的操纵必须具有防止误动的措施。
§27.923 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
(a)按本条规定进行试验的部件,在试验结束时,必须处于可使用状态,试验中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拆卸。
(b)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必须不少于100小时,试验必须在旋翼航空器上进行,扭矩必须由安装在其上的旋翼吸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动条件是严格模拟旋翼航空器试验中的条件,可采用其它地面或飞行试验设备以适当的方法吸收其扭矩。
(c)本条(b)所规定的试验中,有60小时必须在不小于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及转速相应的扭矩下试车。进行此试验时,为模拟前飞,主旋翼必须置于产生最大纵向周期变距的位置。辅助旋翼的操纵机构必须处于在试验条件下正常工作位置。
(d)本条(b)所规定的试验中,有30小时必须在不小于75%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和在此功率状态下预期的最小发动机转速相应的扭矩下试车。主旋翼和辅助旋翼操纵机构必须处于试验条件的正常工作位置。
(e)本条(b)所规定的试验中,有10小时必须在不小于发动机起飞功率和转速相应的扭矩下试车。主旋翼和辅助旋翼操纵机构必须处于垂直爬升状态的正常位置。对申请使用二又二分之一分钟发动机功率的多发直升机,在10小时试验中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三次试车:
(1)每次试车必须至少有一次使所有发动机都在起飞功率和转速相应的扭矩下运转二又二分之一分钟;
(2)每次试车中必须至少有一次逐次模拟每台发动机失效,而其余发动机在二又二分之一分钟功率和转速相应的扭矩下运转二又二分之一分钟。
(f)本条(c)和(d)规定的试验可以在地面或飞行中完成,试验间隔时间必须不少于30分钟。本条(e)规定的每次试验间隔时间必须不少于5分钟。
(g)本条(c)、(d)和(e)规定的试验中,在不大于5小时的时间间隔内,发动机必须快速停车,足以使发动机及旋翼传动装置与旋翼自动脱开。
(h)本条(c)所规定的运行状态下,必须完成主旋翼纵向、横向、辅助旋翼的全周期操纵各500次。全周期是指操纵机构从中立位置到两极限位置再返回中立位置的移动(操纵机构的移动不需产生超过飞行中遇到的最大载荷或挥舞运动)。此周期操纵可在本条(c)规定的试验中完成。
(ⅰ)必须按下列要求至少完成200次离合器的啮合试验:
(1)使离合器的传动轴从动端加速转动;
(2)用申请人选择的转速和方法。
(j)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功率状态的多发直升机的试验,必须逐次使一台发动机不运转,其余发动机有30分钟状态功率和预期的最小转速相应扭矩运转30分钟。
§27.927 附加试验
(a)必须进行为了确定旋翼传动机构安全所必需的附加的动态试验、耐久性试验、运转试验以及振动研究。
(b)如果涡轮发动机传输给传动装置的输出扭矩,可能超过发动机或传动装置的最大扭矩限制值,且该扭矩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是由飞行员直接操纵(例如,发动机功率的主要操纵是通过飞行操纵实现的),则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在与所有发动机运转有关的状态下,做200次运转试车,每次10秒钟,扭矩至少等于下列较小值:
(ⅰ)满足§27.923条使用的最大扭矩加10%;
(ⅱ)如果安装了扭矩限制器,在其功能正常情况下,发动机可能达到的最大输出扭矩。
(2)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在与每台发动机逐次不工作的相关状态下,使传动装置的其余输入端在可能工作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大扭矩,(若安装了扭矩限制器且其功能正常),每个传动输入端在最大扭矩下必须至少试验15分钟;
(3)本条规定的试验必须在旋翼航空器上进行,扭矩必须由安装在其上的旋翼吸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动条件严格地模拟旋翼航空器试验中的条件,可采用其它地面或飞行设备以适当的方法吸收扭矩。
(c)必须用试验表明,在旋翼传动系统的主滑油系统压力损失后,旋翼传动系统能够在自转条件下运转15分钟。
§27.931 轴系的临界转速
(a)轴系的临界转速,必须经演示确定。如果对待定的设计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则可采用该分析方法。
(b)如果任一临界转速位于或接近慢车、有动力和自转状态的转速范围,则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在此转速下所产生的应力必须在安全限制内。
(c)如果采用分析方法表明临界转速不在允许使用的转速范围内,则计算的临界转速和允许使用转速限制范围之间的余量必须是足够的,以考虑计算值与实际值之间可能的变化。
§27.935 轴系接头
工作中需要润滑的每个万向接头、滑动接头和其它轴系接头,必须有润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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