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03 安全系数
除非另有规定,安全系数必须取1.5。此系数适用于外部载荷和惯性载荷,除非应用它得到的内部应力是过分保守的。
§27.305 强度和变形
(a)结构必须能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或永久的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下,变形不得影响安全运行。
(b)结构必须能承受极限载荷而不破坏,此要求必须用下述任一方法表明:
(1)在静力试验中,施加在结构上的极限载荷至少保持三秒钟;
(2)模拟真实载荷作用的动力试验。
§27.307 结构验证
(a)必须表明结构对每一临界受载情况均满足本分部的强度和变形要求。只有经验表明结构分析的方法(静力和疲劳)对某种结构是可靠的情况下,对这种结构才可采用分析方法,否则必须进行验证载荷试验。
(b)为满足本分部的强度要求所做的试验必须包括:
(1)旋翼、旋翼传动系统和旋翼操纵系统的动力及耐久试验;
(2)包括操纵面在内的操纵系统的限制载荷试验;
(3)操纵系统的操作试验;
(4)飞行应力测量试验;
(5)起落架落震试验;
(6)用于新的或非常规设计特点所要求的任何附加试验。
§27.309 设计限制
为表明满足本分部的结构要求,必须制定下列数据和限制:
(a)设计最大重量;
(b)有动力和无动力时主旋翼转速范围;
(c)在本条(b)规定的范围内,对应主旋翼每一转速下的最大前飞速度;
(d)最大后飞和侧飞速度;
(e)与本条(b)、(c)和(d)所规定的限制相对应的重心极限;
(f)每一动力装置和每一相连接的旋转部件之间的转速比;
(g)正的和负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飞行载荷
§27.321 总则
(a)必须假定飞行载荷系数垂直旋翼航空器的纵轴,并且与作用在旋翼航空器重心上的惯性载荷系数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b)对以下情况必须表明满足本分部的飞行载荷要求:
(1)从设计最小重量到设计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2)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使用限制内,可调配载重的任何实际分布。
§27.337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规定之一设计:
(a)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为3.5,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为1.0;
(b)任一较小的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不得小于2.0,较小的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不得小于0.5,但需用理论分析和飞行试验表明超过所选取的系数的概率极小。
§27.339 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假设由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得到的载荷,作用在每个旋翼毂中心和每个辅助升力面上,并且载荷方向和在各旋翼和各辅助升力面间的分配应能代表包括具有最大设计前进比的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在内的每一临界机动情况。此前进比是旋翼航空器飞行速度在桨盘平面的分量与旋翼桨叶的桨尖速度之比,用下式表示:
v·cosa μ=------ ΩR
式中:
v:沿飞行航迹的空速(米/秒);
a:桨距不变轴在对称平面内的投影和飞行航迹垂线间的夹角(弧度,轴指向后为正);
Ω:旋翼的角速度(弧度/秒);
R:旋翼半径(米)。
§27.341 突风载荷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随包括悬停在内的每个临界空速下由9.14米/秒(30英尺/秒)的垂直突风产生的载荷。
§27.361 发动机扭矩
发动机限制扭矩不得低于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数的积:
(a)对于涡轮发动机,为1.25;
(b)对于有5个或5个以上汽缸的活塞发动机,为1.33;
(c)对于有4、3、2个汽缸的活塞发动机,分别为2、3和4。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27.391 总则
各辅助旋翼、固定的或可动的安定面或操纵面和用于任一飞行控制的各操纵系统,必须满足§27.395、§27.397、§27.401、§27.403、§27.411、§27.413的要求。
§27.395 操纵系统
(a)从驾驶员操纵部位至操纵止动器的各操纵系统零件必须设计成能随不小于下述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
(1)在§27.397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
(2)如果操纵系统使驾驶员不致于对该系统施加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则驾驶员作用力就是该系统允许驾驶员所施加的最大力,但此力不小于§27.397中规定的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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