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401 防撞灯系统
(a)总则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得超过0.5球面度。
(c)闪光特性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d)颜色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27.1397的有关要求。
(e)光强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t2 ∫ ⅰ(t)dt t1 ⅰe =----------- 0.2+(t2 -t1 )
式中:
ⅰe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ⅰ(t)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和t1,使有效光强等于t2和t1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有效光强(坎德拉)-------------|--------- 0°~5° | 150 5°~10° | 90 10°~20° | 30 20°~30° | 15-----------------------
安全设备
§27.1411 总则
(a)机组应急使用的安全设备,例如照明弹和自动充气救生筏投放装置,必须易于接近。
(b)必须备有存放所需安全设备的设施。该存放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安全设备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显易见;
(2)防止安全设备由于受到§27.561中规定的惯性载荷而导致损坏。
§27.1413 安全带
每一安全带必须装有一个金属对金属的锁扣装置。
§27.1415 水上迫降设备
(a)按照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应急漂浮和信号设备,必须满足本条的要求。
(b)救生筏和救生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批准,而且必须安装得便于机组和乘客使用。救生防护用品的存放设施,必须容纳供每个乘员使用一套的救生防护用品,此救生防护用品应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
(c)每个自动投出或由驾驶员投出的救生筏,必须用一条绳索将它系留在旋翼航空器的旁边。此绳的强弱,必须保证由它所系留的空救生筏在旋翼航空器沉入水中之前断开。
(d)每个信号装置,在使用中必须保证不造成危害,而且必须安装在方便易取的位置。
§27.1419 防冰
(a)为获得进入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合格审定,必须表明满足本条的要求。
(b)必须演示旋翼航空器在其高度包线内,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附录c中确定的,连续最大和间断最大结冰条件下,旋翼航空器能安全运行。必须根据旋翼航空器运行要求进行分析,以确认防冰系统足以满足旋翼航空器不同部件的要求。
(c)除在本条(b)中规定的分析和实际评价外,还必须通过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测定的自然大气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以及为确定防冰系统足够效能所必需的下述一种或多种试验,来表明防冰系统和它的部件的有效性:
(1)部件和部件模型的试验室干燥空气试验或试验室模拟结冰试验,或两者的组合;
(2)整个防冰系统或系统的单个部件,在干燥空气中的飞行试验;
(3)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测定的模拟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
(d)本条的防冰规定,可视为主要适用于机体。至于动力装置的要求,包含在本部的e分部中。
(e)必须有一个鉴别措施或提供一种装置,用以确定旋翼航空器关键部件上的结冰情况,除非另有限制,否则此措施和装置必须昼夜有效。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说明这种确定结冰情况的措施和装置,且必须包含旋翼航空器结冰条件下安全运行必需的资料。
§27.1435 液压系统
(a)设计每个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必须能够承受液压载荷及任何预料的结构载荷,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
(b)试验每个液压系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验证。当进行耐压试验时,系统的任何部分不得有损坏、失灵或产生永久变形的现象。每个系统的试验载荷必须至少为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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