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总则
一般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录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定义
(a)VY1表示仪表飞行时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的爬升要求时,用它代替VY。
(b)VNe1表示仪表飞行时的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最大速度的限制要求时,用它代替vNe。
(c)VMⅰNⅰ表示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的限制要求。
Ⅲ.配平
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该型号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纵向静稳定性
(a)总则
在本附录Ⅳ(b)或(c)(视适用而定)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批准单驾驶的情况,在本附录Ⅳ(b)中规定的每一种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范围内。
(b)对批准单驾驶的情况:
(1)爬升
必须在整个速度范围内爬升表明在配平速度±20节爬升时的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配平在VY1;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ⅲ)在VY1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米/秒(1000英尺/分)〕的需用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取小者。
(2)巡航
必须表明在0.7~1.1vh(或VNe1,如果VNe1比vh小)的整个速度范围内,在不超过配平速度±20节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以0.9vh或0.9VNe1(取小者)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时的需用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3)小速度巡航
必须表明在0.9vMiN1~1.3vMiN1或到配平速度加20节(取大者)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的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以1.1VM1N1配平,功率调整到该速度平飞需用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4)下降
必须表明在下述情况配平速度±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的稳定性:
(ⅰ)直升机以0.8vh或0.8VNe1(或对起落架放下情况为0.8vLK)(取小者)配平;
(ⅱ)以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米/秒(1000英尺/分)时的需用功率;
(ⅲ)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5)进场
必须在0.7倍的推荐最小进场速度到高于推荐最大进场速度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表明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在推荐的一个或多个进场速度配平;
(ⅱ)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ⅲ)保持3°下滑角需用功率和保持经批准的最陡进场梯度的需用功率。
(c)对批准最小飞行机组为双驾驶的直升机,必须满足本附录Ⅳ(b)(2)和(b)(5)的要求。
ⅴ.横向—航向静稳定性
(a)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离配平状态±10°的范围内直线定常侧滑中,航向操纵量的增加必须与侧滑角大致成恒定的比例。在更大的侧滑角直至适合于该型号最大侧滑角时,航向操纵量增加必须引起侧滑角的增加。
(b)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离配平状态±10°范围侧滑中,横向操纵动作或操纵力必须不得有驾驶员能感觉到的负的上反稳定性。纵向周期杆随侧滑的移动不得过份。
Ⅵ.动稳定性
(a)对批准的单驾驶情况
(1)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1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1/2。
(2)周期等于或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1/2。
(3)周期等于或大于10秒但小于20秒的任何振荡,都必须是衰减的。
(4)周期等于或大于20秒的任何振荡,在20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5)任何非周期性响应,在6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b)对批准最小飞行机组为双驾驶直升机:
(1)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1/2。
(2)周期等于或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荡都必须是衰减的。
(3)周期等于或大于10秒的任何振荡,在10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Ⅶ.增稳系统
(a)如果采用增稳系统,该增稳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考虑到增稳系统故障的影响,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故障必须是概率极小的。对增稳系统中凡未经表明是概率极小的故障情况规定如下:
(1)直升机必须在驾驶员操纵不太费力的情况下可以安全操纵以及能长时间仪表飞行,另外必须考虑与增稳系统可靠性无关的但可能出现影响操纵系统的故障;
(2)必须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满足ccaR—27部b分部中飞行特性的要求。
(b)增稳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中或者一旦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假定在适当的时间内开始了纠正动作,不可能引起飞行航迹的危险偏离或在直升机上产生危险的载荷。装有多路系统时,必须考虑相继产生的故障情况,除非已经表明故障出现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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