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51 飞行操纵
(a)纵向、横向、航向和总距操纵不能出现过大的启动力、摩擦力和预载。
(b)操纵系统的各种力和活动间隙不能防碍旋翼航空器对操纵系统输入的平稳和直接的响应。
§27.161 配平操纵
配平操纵:
(a)必须在任何合适的速度平飞时,任一恒定的纵向、横向和总距操纵力配平至零。
(b)不得引起操纵力梯度有任何不希望的不连续。
§27.171 稳定性:总则
在预期的长时间的正常运行中,在任何正常的机动飞行期间,旋翼航空器的飞行不应使驾驶员有过份的疲劳和紧张。在演示时必须至少做三次起落。
§27.173 纵向静稳定性
(a)纵向操纵必须这样设计,即为获得小于配平速度,操纵杆必须向后运动,为获得大于配平速度,操纵杆必须向前运动。
(b)在§27.175(a)到(c)中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在油门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整个高度范围内,操纵杆的位置与速度的关系曲线的斜率必须是正的。
(c)在§27.175(d)中所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纵向操纵杆的位置和速度的关系曲线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可以有负的斜率,只要这种负斜率对应的操纵负向运动不超过总操纵行程的10%。
§27.175 纵向静稳定性演示
(a)爬升在以速度为0.85VY至1.2VY进行的爬升情况中纵向静稳定性必须用下列条件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最大连续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在VY配平旋翼航空器。
(b)巡航在速度从0.7vN、或0.7vNe(取小值)至1.1vN或1.1vNe(取小值)的巡航状态中,纵向静稳定性必须用下列条件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以0.9vN或0.9vNe(取小值)平飞时的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在0.9vN或0.9vNe(取小值)配平旋翼航空器。
(c)自转从0.5倍最小下降率时的空速至vNe或1.1vNb(无动力)〔如果vNe(无动力)是按§27.1505(c)制定的〕空速范围内自转时,必须用下述条件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无动力;
(4)起落架;
(ⅰ)收起;
(ⅱ)放下。
(5)在适航当局认为在规定的整个速度范围内,为演示稳定性所必需的各种相应的速度下配平旋翼航空器。
(d)悬停对于直升机,在最大许可的后飞速度与17节前飞速度之间,纵向周期变距操纵必须以§27.173中规定的运动方向和直感来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有地效时,保持近似不变高度的需用功率;
(4)起落架放下;
(5)按悬停状态配平直升机。
§27.177 航向静稳定性
在§27.175(a)和(b)规定的配平状态下,在油门和总距操纵保持不变时,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这必须通过平衡地增加航向操纵偏转使侧滑角离配平位置±10°的范围内来表明。当侧滑接近极限时,必须给飞行员足够的警告。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27.231 总则
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包括在使用中预期的任一状态下不得有不可操纵的倾向。
§27.235 滑行条件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得能够承受当旋翼航空器在正常使用中可以合理地预期到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的载荷。
§27.239 喷溅特性
如果申请水上使用的合格审定,在滑行、起飞或着水期间不得有遮蔽驾驶员视线及危及旋翼、螺旋桨或旋翼航空器其它部件的喷溅。
§27.241 “地面共振”
在地面旋翼转动时,旋翼航空器不得发生危险的振荡趋势。
其它飞行要求
§27.251 振动
在每一种合适的速度和功率状态下,旋翼航空器的每一个部件必须没有过度的振动。
c分部 强度要求
总则
§27.301 载荷
(a)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使用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b)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气、地面和水载荷必须与计及旋翼航空器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接近或偏保守地反映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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