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
§27.45 总则
(a)除非另有规定,在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下,必须满足本分部性能要求。
(b)性能必须与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d)或(e)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发动机可用功率相对应。
(c)可用功率必须相应于发动机功率(不能超过批准功率)减去:
(1)安装损失;
(2)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及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和服务设施所消耗的功率。
(d)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功率的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标准大气相对湿度为80%的基础上。
(e)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下述相对湿度的基础上: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2)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f)时,相对湿度为34%。在标准和标准加28℃这两个温度之间相对湿度必须线性变化。
(f)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一种方法以使驾驶员在起飞前确定每台发动机能够输出为达到本分部所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
§27.51 起飞
(a)以起飞功率和转速并以重心前限起飞:
(1)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2)起飞方式必须保证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上,如果一台发动机故障,能安全着陆。
(b)本条(a)必须在下述范围内满足:
(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至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
(2)重量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申请人按本条(b)(1)包括每一高度上所选定的每一较小重量。
§27.65 爬升:全发工作
(a)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
(1)在VY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ⅰ)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重量、高度和温度。
(2)按照本条(a)(1)所确定的爬升率爬升时,其爬升梯度必须是下述二者之一:
(ⅰ)如果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要确定起飞和爬越15米(50英尺)的障碍物所需的水平距离,则爬升梯度至少为1∶10;
(ⅱ)在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爬升梯度至少是1∶6。
(b)直升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VY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ⅰ)在标准海平面状态;
(ⅱ)最大总重;
(ⅲ)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2)如果在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任一高度上,vNe小于VY,则稳定爬升率必须按下述条件确定:
(ⅰ)申请人选定的爬升速度等于或低于vNe;
(ⅱ)在从vNe等于VY的高度以下600米(2000英尺)处,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范围内;
(ⅲ)与本条(b)(2)(ⅱ)所规定的和申请合格审定高度范围相应的各种重量和温度;
(ⅳ)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27.67 爬升:单发停车
对于多发直升机,以速度VY(或以最小下降率时的速度)的稳定爬升(或下降)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a)最大重量;
(b)单发停车;
(c)其余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和以30分钟功率(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
§27.71 下滑性能
对于单发直升机和不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直升机,其最小下降率的空速和最佳下滑角的空速必须由下列条件下的自转来确定:
(a)最大重量;
(b)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
§27.73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a)对直升机:
(1)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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