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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7 13: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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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ATC 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及应用
9.6.4.1ATC 应答机设备要求
所装ATC 应答机应符合TSO-C74b(A 模式)、TSO-C74c(带有高度报告性
能的A 模式)任何等级或TSO-C112(S 模式)适当等级的性能和环境要求。
9.6.4.2 ATC 应答机设备使用要求
A.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下述区域运行的训练航空器应当安装有可
靠工作的编码雷达信标应答机,该应答机具备A 模式的4096 个编码,能按照空
中交通管制规定的编码对A 模式的询问进行回答;或具有S 模式,能按照空中
交通管制规定的编码对A 模式的询问进行回答,以及按照TSO-C112 中规定的适
用条款对混合模式和S 模式的询问进行回答。并且该训练航空器还应安装C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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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能力的自动气压高度报告设备,能以30 米(100 英尺)的增量间隔自动发送
气压高度信息回答C 模式询问:
a)进入CCAR91.131 和133 条规定的一般国际运输机场和特别繁忙运输机
场区域运行时;
b)穿越、占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运行时。
B.当在A 款规定的空域运行时,任何装有应答机的训练航空器上的驾驶员
应当使用应答机(包括C 模式设备),并且应当使用规定的编码或空中交通管
制指定的编码。
9.6.5自动报告的气压高度数据与驾驶员的高度参考基准间的数据对应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与ATC 应答机相联的任何自动气压高度报
告设备:
A.当空中交通管制指令不得使用该设备;
B.除非所安装的设备已经过检测和校准,能在高度表基于1013.2 百帕气
压高度基准的从海平面到航空器最大运行高度的范围内,相应于通常用于保持
飞行高度的指示或校准高度表数据±38 米(125 英尺)内(基于95%可靠性)
发送高度数据;
C.除非高度表和该设备中的模数转换器分别符合TSO-C10b 和TSO-C88 中
的标准。
9.6.6涡轮喷气飞机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9.6.6.1配置要求
A.能以下列条件之一警告驾驶员:
a)无论上升还是下降,一旦接近预选高度,以一连串有足够时间的音响和
视觉两种信号报警,以便在该预选高度上转入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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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论上升还是下降,一旦接近预选高度,用一连串有足够时间的视觉信
号报警以便在该预选高度上转入平飞,在平飞后一旦偏离预选高度时则用音响
信号报警。
B.从海平面到飞机批准的最大运行高度均可提供要求的信号;
C.采用与飞机运行高度相匹配的增量来预选高度;
D.无需专用设备就可测试确定告警信号是否正常工作;
E.如果该系统或装置根据大气压力工作,允许必要的大气压力调节。但在
离地高度900 米(3000 英尺)以下使用时,该系统或装置只需提供视觉信号或
音响信号中的任一种以符合本条的要求。如果采用无线电高度表来确定决断高
或最低下降高(度)并且相应的程序已经获得局方批准,则可根据适用情况,
使用无线电高度表来提供信号。
9.6.6.2程序制定要求
本条适用时,学院应当制订并指定使用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的程序,并且
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遵守该程序。
9.6.6.3不装该系统或装置的运行
A.为安装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B.如果警告系统或装置在飞机起飞后不能工作,则继续按照原定计划飞
行,但不得飞离能够修复或更换该系统或装置的地点;
C.带有不能工作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的飞机从不能修复或更换的地点
调机飞行到能进行修复或更换的地点;
D.进行适航性飞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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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机载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
A.凡学院执管的飞机,其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
超过19 座的涡轮动力飞机必须安装机载防撞系统(ACASII);
B.安装该系统必须得到局方批准,并满足有关的适航要求;
C.驾驶安装有该系统飞机的驾驶员应当打开并使用该系统;
D.本条A 款中规定的ACASII 等同于TCAS-II7.0 版本。
9.6.8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
A.截止到2007 年1 月1 日止,学院执管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或
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 座的涡轮动力飞机(Y7-100),可不安装经批准的地形
提示和警告系统B 类TAWS;
B.从2007 年1 月1 日起,学院引进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或批准
旅客座位数超过9 座的涡轮动力飞机,均应安装经批准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
B 类TAWS;
C.学院所有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00 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30 座的
涡轮动力飞机,不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时,均应安装经批准的B 类TAWS 系统(经
局方批准的除外)。
9.6.9飞行记录器
学院Y7-100 飞机已经按照CCAR91.509 条安装了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语音
记录器,在全部训练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连续工作:
A.学院必须对飞行记录器进行可用性操作检查;评估来自飞行记录器系统
的记录信息,以确保飞行记录器的可靠性和持续可用性;
B.下述运行必须经局方批准:
a)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不工作时,调机飞行到可以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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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更换的地点;
b)如果在起飞后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变得不能工作,按照
原计划继续飞行到目的地;
c)为测试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或安装在飞机上的任何通
讯或电子设备,关闭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所进行的适航性试飞;
d)将新购飞机航空器从获得地调机飞行到可进行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
舱语音记录器安装工作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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