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航空公司 >

时间:2010-06-07 13: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B.无线电对讲机的频率由使用单位向当地无委申请,批复后报学院无委办
备案。
8.3.2频率的调整程序
A.需要调整频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无委办报总局无委办批准
后方可实施;
B.实施前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确定不会出现被干扰或干扰其他无线电
业务时,发布频率变更的航行通报通知相关单位后投入;
C.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未批准的频率,也不得擅自更改、转让、出
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8.3.3学院所属机场地空甚高频频率
单位TWR(MHZ) APP(MHZ) ACC(MHZ)
空中交通管理中心管制室123.6
广汉机场128.200 120.300 122.050
130.300
新津机场
128.500
122.250 125.000
洛阳北郊机场118.000 125.450 125.000
绵阳南郊机场118.000 128.300 129.200
遂宁机场129.750 128.500 122.100
备用频率129.600 129.450 130.000
备注:备用频率为各机场的公用频率
8.4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的处理
8.4.1应遵循的原则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
代号: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运行手册空管保障— 5 —
运行规则
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特殊情况,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
8.4.2频率干扰的申诉和处理
A.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业务均属于安全业务,不应受到有害干扰。当民用航
空无线电台受到干扰时,机组或地面操作使用人员应当将干扰情况,包括干扰性
质、干扰台频率、呼号、出现时间和信号强度,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填写《有
害干扰报告表》报学院无委办;
B.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站相互间产生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在收到有害干
扰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对已查明的有害干扰源,由学院无线电
管理委员会令其关闭或应视情况报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
C.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内其他非民航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
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当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查明干扰源,
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同时报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逐级上报,仍不能消除有害
干扰时,应经民航总局无委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8.5机载电台的检测和执照申办
8.5.1航空器电台执照的说明
A.航空器电台执照是航空器无线电台合法使用的证明, 航空器电台执照
分为正式执照和临时执照两种:
a)正式执照由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有效期为三年;
b)临时执照适用于航空器初次启用、初次入境、末次离境以及试飞的航空
器。由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航空器使用单位应在航
空器临时电台临时执照有效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按正常程序向学院无线电管理委
员会申请,经检测合格,到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航空器电台正式执照。
B.航空器使用单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启用前三个月通过学院无线电管理委
代号: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运行手册空管保障— 6 —
运行规则
员会向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选择呼叫编码;
C.航空器使用单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启用前二个月通过学院无线电管理委
员会向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电台呼号或识别号;
D.航空器使用单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启用前一个月,持有关技术资料,向学
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填报《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无线电管理
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派技术人员对航空器电台进行现场检测,根据检测结
果,填写《无线电台检查表》,签署意见;
E.航空器使用单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启用前一周,持《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
申请表》、《航空器无线电台检查表》和机务部门提供的自动定向仪接收机、指
点标接收机、导航接收机(ILS、DVOR/DME)、二次雷达应答机的校准报告,到
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航空器电台执照;
F.航空器使用单位如继续使用航空器,应在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截止日期
前二个月前向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再次检查,到民航总局无线
电管理机构办理航空器电台执照换发手续,原执照交回;
G.航空器报废时,使用单位或所有权单位应在报废前二个月内,将无线电
台执照交回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H.航空器所有权转移时,使用单位或所有权单位,应将无线电台执照交回
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新使用单位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航空器无线电台执
照。
8.5.2航空器无线电台检查内容
A.通信发信机的工作频率、功率,计算偏差;
B.检查由申请单位提供的导航接收机和二次雷达应答机的校准结果报告。
代号: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运行手册空管保障— 7 —
运行规则
8.6紧急与遇险通信
A.在飞行过程中。地空通信失去联系时,值班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立即
通知通信台站值班领导,立即采取恢复通信联络的措施,检查主用和备用通信
设备,保证良好可用。在主用、备用、应急频率上保持不间断守听,并通知开
放一切可能供航空器通信联络的地空台,连续发送管制指令和气象情况,或者
通过其他航空器电台转报,直至恢复通信联络;
B.其他地面电台和航空器电台听到飞机遇险信号时,应尽量停止无线电发
信,注意守听,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转告遇险情况;
C.航空器发生迷航、失去通信联络等特殊情况时,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
按空中交通管制员的通知,开放一切可供利用的通信导航雷达设备,提供各种
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8.7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8.7.1使用航空器无线电通信设备纪律
A.禁止与非规定的电台联络,不准冒用、伪造呼号或作不表明身份的发射;
B.按规定的程序、通信方式和通信资料进行工作;
C.通信工作中要密切协作,禁止在机上争执、拍发不友好的信号和私人通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运行手册(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