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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7 13: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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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0维修方案的动态管理
维修方案要在可靠性管理下实行动态管理,除根据适航性资料外,机务处
和各维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航空器可靠性管理方案》的要求建立快捷、高效
的航空器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将航空器及部件的维修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汇
集到信息分析处理部门,由专人进行分析,寻找航空器及部件的运行趋势,建
立对航空器重点系统、部件的定量趋势分析,分析评估得出的重要信息要及时
沟通,从技术层面组织研究,确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及时修订完善维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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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批执行。
9.2.2训练航空器检查要求
学院训练航空器使用统一的经局方批准的《维修方案》实施航空器检查和
维修。任何人不得运行未经检查、不满足适航要求的航空器。
9.2.3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的测试和检查
9.2.3.1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飞机或直升机的要求
A.在前24 个日历月内,每个静压系统、高度表仪表和自动气压高度报告
系统已经过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 部附录D 的规定;
B.除了使用系统排水和备用静压活门外,对静压系统的任何开启和关闭之
后,该系统须经过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 部附录D 中(a)款的规定;
C.因安装或维修后,ATC 应答机的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可能导致数据一
致性误差,因此该综合系统应当经测试、检查并符合本条9.2.3.3 条A 款和
CCAR43 部的规定。
9.2.3.2测试要求
9.2.3.1 款要求的测试应当由以下一方进行
A.飞机或直升机的制造商;
B.具有相应维修许可项目的维修单位;
C.持有相应等级维修人员执照的维修人员(仅限于静压系统的测试和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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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3其它要求
A.按照技术标准规定批准的高度表和高度报告设备被认为是在它们的制
造日期被测试和检查的;
B.任何人不得在高度表和自动高度报告系统的最大高度以上,按照仪表飞
行规则驾驶飞机或直升机。
9.2.4ATC 应答机的测试和检查
A.除非在前24 个日历月内,该ATC 应答机已经过测试、检查,并被认为
符合CCAR43 部附录E 的要求,任何人不得使用ATC 应答机;
B.因安装或维修后,可能导致ATC 应答机的数据一致性误差,因此该综合
系统应当经过测试、检查并符合CCAR43 部附录E 中(c)款的要求;
C. ATC 的测试、检查必须由具有相应维修许可项目的维修单位进行。
9.2.5适航指令执行与控制
9.2.5.1总则
A.适航指令是各型航空器的重要适航性文件,制定本程序的目的是保证适
航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并得到严格的控制,杜绝航空器的不安全因
素;
B.适航指令的评估是对适航指令作适用性判断,经判断适用航空器的适航
指令,必须完全按其内容要求制订工程技术指令(ED)执行。
9.2.5.2适航指令的接收
A.适航指令(CAD)由机务处技术科设专人负责管理,负责从地区适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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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接收、统一登记和存档(含网上查询),并将适航指令转交相关机型主管工
程师处理;
B.为了保证适航指令的完整性,使其不遗漏,适航指令(CAD)由机务处
技术科专人负责每月与适航部门核对。
9.2.5.3适航指令的处理
A.适航指令的处理要求:
a)适航指令的处理工作要优先于其它工作,以便保证适用的适航指令在规
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
b)在收到国外适航当局颁发的与航空器有关的适航指令(AD)后,也要及
时处理和执行,不必等待中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CAD);
c)如果中国民航的适航指令(CAD)与其他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AD)
有冲突,应以中国民航的适航指令(CAD)为准;
d)与《飞行手册》等飞行类资料有关的适航指令,应立即转飞行安全技术
处负责处理(应履行接交签字),并将执行情况书面通报机务处技术科;
e)如果对适航指令有效性无法判断时,可向民航总局或地区适航部门联系
咨询,或直接咨询适航指令联系人。
B.适航指令的处理程序:
a)机务处技术科与适航指令相关的机型主管工程师要首先判断适航指令
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提出初步的执行意见,交技术科科长审核,若属于必须
执行的适航指令,应立即报告主管处领导;
b)负责处理适航指令的工程师应将适航指令及相关要求在指令生效日期
前转发到所涉及的维修单位技术部门,认真组织好对适航指令的详细分析、准
确掌握适航指令所涉及的各方面内容,如:确认机型、航空器序号、原因、措
施、执行时限等。如果适航指令涉及其他技术文件,如服务通告等,应及时查
阅,并正确处理;如果适航指令涉及特殊工具、设备和航材,应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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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c)在对适航指令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由机务处下发工程技术文件处理单,
维修单位根据适航指令和工程技术文件处理单编制工程技术指令(ED)及指令工
作单,特殊情况下由机务处直接下发工程技术指令(ED )执行;
d)须执行的适航指令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等效措施,由维修单位提
出可行性方案及相关的说明,机务处组织研究,分管处领导审批后,在适航指
令规定的最后期限前30 天(对适航指令期限超过30 天的)或适航指令生效后
5 天内(对适航指令期限不足30 天的),报适航部门批准。
C.适航指令的延长和豁免:
a)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或完成某一适航指令时,维修单位应及时
制定等效安全措施/方案并报告机务处,机务处在适航指令规定的最后期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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