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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7 13: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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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人员按机型《最低放行清单》共同决定是否放行。
6.3飞行运行一般规则
6.3.1运行禁止载运的物品
学院航空器禁止载运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载运的麻醉药品、大
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资,除非得到法律或政府机构批准而载运。
6.3.2飞行运行人员配备要求
学院飞行教学必须配备充足的飞行和地面理论教员,以及法规要求和保证
飞行安全必须的航空器维护、空中管制、训练保障的人员。
A.各分院飞行教员与飞行学生一般按照不超过1:5 的的比例配备;
B.每个经批准的课程必须配备一名主任教员和一名以上助理主任教员,主
任教员和助理主任教员可以负责多门训练课程,但必须符合各课程对其资格的
要求;
C.检查教员按照每50 名学生配备一名;
D.飞行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维护、空中管制、训练保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
全教育、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的培训,具体的培训目的和要求见本手册相关章
节和各运行管理分册。
代号: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运行手册飞行教学训练课程与质量管理— 10 —
运行规则
6.3.3飞行教学和飞行考试要求
A.在飞行教学和飞行考试中,但任教员和考试员的人员必须完全合格于在
该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B.在飞行教学和飞行考试中使用的航空器必须为取得标准适航证、具有中
国国籍和功能齐全的双套操作装置。
C.航空器在用于下列飞行考试时,除接受考试的驾驶员外,在另一驾驶员
座位上的驾驶员应当具备胜任机长的能力:
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考试;
b)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级别或型别等级的飞行考试。
6.3.4模拟仪表飞行要求
在学院航空器进行模拟仪表飞行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接受模拟仪表飞行训练的人员必须有遮挡装置对外界进行遮挡;
B.另一座位上驾驶员必须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合于该学航
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该座位上驾驶员必须具有足够的前方和两侧的视野对
外界进行观察。
6.3.5航行优先权规则
A.飞行中航空器驾驶员必须注意观察,以便发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驾驶
员必须为具有航行优先权的航空器让出航路,并不得以危及安全的间隔在其上
方、下方或前方通过;
B.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C.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 米以上的间隔;
D.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
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代号: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运行手册飞行教学训练课程与质量管理— 11 —
运行规则
E.学院航空器应当给无动力航空器和拖曳其他航空器或物件的航空器让
出航路;
F.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夹角的航线上向其
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
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
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者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G.当两架或两架以上学院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
器应当给高度较低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
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飞机。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
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
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H.一架学院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紧急着陆时,应当为其让出航路;
I.在机场机动区滑行的航空器应当给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让路。
6.3.6高度规则
A.最低安全高度
学院航空器运行时,必须保持一个当动力装置失效紧急着陆时,不会对地
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的高度;除起飞或着陆需要以外,不得低于以下高度运
行:
a)在人口稠密区、集镇或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众集会上空,航空
器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600 米(2000 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
300 米(1000 英尺);
b)在人口稠密区以外地区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于离地高度150 米(500 英
尺)。但是,在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些情况下,航
空器不得接近任何人员、船舶、车辆或建筑物至150 米(500 英尺)以内;
c)在对地面人员或财产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直升机可在低于本条(2)或
代号: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运行手册飞行教学训练课程与质量管理— 12 —
运行规则
(3)款规定的高度上运行。此外,直升机还应当遵守局方为直升机专门规定的航
线或高度;
d)PA42、Y7/100 和CE525 飞机昼间目视飞行时,不得低于离地面或最高障
碍物以上300 米(1000 英尺);夜间飞行时,按照本节B 款执行。
B.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
学院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除起飞和着陆需要外,必须遵
守下列最低飞行高度的规定:
a)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
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
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
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 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
米;
b)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25 公里水平
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 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
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 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C.高度表拨正程序
a)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学院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修
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飞机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起飞后,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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