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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7 13: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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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飞行教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5.5.1总则
A.在本手册中,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是指飞机借助自身动力开始滑行至借助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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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运行手册主要运行人员的资格要求与培训— 16 —
运行规则
动力停止滑行的时间段,包括在座飞行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不包括模拟机、训练
器飞行)。值勤期是在计划飞行前1 小时30 分开始计算,到飞机以自身的动力滑行结
束为止后1 小时为止;
B.在实施满足CCAR141 部规定的训练中,必须保证飞行教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
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C.飞行学员的飞行时间限制见第七章。
5.5.2飞行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飞行机组配备1 名飞行教员时,飞行教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
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值勤期最多14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
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9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 个连续小时的休
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b)发生训练延误时,如飞行教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 小时的限制,则该值
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9 小时;
c)发生训练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6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 小时的休息
期不得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2 名飞行教员(不含飞行机械员),飞行教员的值勤期限制、
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值勤期最多16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 小时,但对于中间没
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12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 个连续小时的
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b)发生训练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 小时的限制, 则该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12 小时;
c)发生训练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8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 小时的休息
期不得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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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飞行员飞行时间限制
除经局方批准外,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间时,必须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
飞行时间(含按CCAR141 部实施的训练飞行和其他各种飞行,如调机、试飞飞行等,但
不包括模拟机、训练器飞行)遵守以下规定:
A.每日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 小时;
B.任何7 个连续的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 小时;
C.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 小时;
D.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400 小时。
5.5.4飞行教员的教学飞行时间限制
飞行教师在任何连续24 小时内,包括飞机、模拟机、训练器的飞行教学时间不得
超过8 小时。
5.5.5飞行教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飞行教员在飞行过程中由于延误造成的待命时间,计入值勤期时间之内。但如果
在第一次起飞前发生延误,分院为飞行教员安排了地面休息场所,则值勤期应从实际
起飞前1 小时30 分钟开始计算。
5.5.6飞行教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与管理
A.不得在飞行教员规定的休息期内的安排任何工作任务,该飞行教员也不得接受
任何工作任务;
B.本手册要求的休息期可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内;
C.只有在发生飞行延误时,才允许按本章5.6.2 中的规定缩短休息期,不允许作
事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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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任何连续的7 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值勤期的飞行教员,
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 小时的休息期;
E.当学院或分院为飞行教员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也可
以不计入值勤期。当不计入值勤期时,在后续的值勤期开始前必须为其安排至少8 个
小时的休息期;
F.将飞行教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
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能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5.5.7飞行机械员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根据运行需要,安排有飞行机械员执行训练任务时,其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
制和休息要求,参照执行该训练任务的飞行教员的执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要求执行。
5.6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值勤限制
A.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时,空中交通管制员连续值勤的时间不得超过6
小时,直接从事雷达管制的管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
隔不得少于30 分钟;
B.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管制席位应当安排2 名(含)以上持有执照的管制员
值勤;
C.管制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内和处在麻醉剂或其他对值勤有影响的
药物作用的情况下,不得参加值勤。
5.7飞行教员培训的基本要求
5.7.1飞行教员执照训练
A.学院飞行人员或所聘人员担任飞行教员前必须根据CCAR141 部附件E 对飞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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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执照课程、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和CCAR141 部附件F 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要
求进行相应的训练。训练提纲按照学院制定的《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飞行教员仪
表课程》训练提纲和具有航空器型别等级的《教员课程训练提纲》(若需要)实施;
B.在单发执照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必须:
a)持有飞机类单发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b)或完成《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飞行教员仪表课程》训练提纲的训练。
C.在多发执照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必须
a)持有飞机类多发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
b)持有飞机类单发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完成《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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