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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电缆)的频率和幅度。就本节而言,粉红噪声是指在44Hz 到11200Hz 范围内,其功率
谱密度与频率成反比的噪声。对于一个无过载的信号声级,所用信号必须以平均的均方
根(rms)值来表示。这种系统校准必须在每个试验系列结束后五天内,或按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的要求,重复进行一次。
(2) 为检查系统的灵敏度并为分析声级数据提供基准声级,必须在每天即将开始试验
时及试验刚结束时,用声学校准器在现场对系统进行声学校准并记录。如果在每天的试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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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中,其变化不大于0.5dB,则可以认为系统中设备的性能是令人满意的。
(3)必须在每个选定的1/3 倍频程的频率上(从50Hz 到10000Hz),用纯音对传声器/
前置放大器组合装置进行法向入射声压的校准,这种校准必须在每个试验系列开始前九
十天内完成。
(4)每盘磁带:
(i)必须经活塞发声器校准;并且
(ii)磁带的首尾必须载有至少15 秒钟的本节(e)(1)款定义的粉红噪声猝发音所组成的
校准信号。
(5) 如果在每个1/3 倍频程测试前后的粉红噪声信号级之差大于0.75dB,就不能认为
由磁带记录信号所得到的数据是可靠的。
(6)必须在每个试验系列开始前的6 个月内证明1/3 倍频程滤波器与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出版物第225 号文(已经本规定第36.6 条引用)的建议相符。然而,对其中心频率
响应的有效带宽修正,可以按如下办法确定:
(i)在所选1/3 倍频程的两个相邻频率之间最少20 个等间隔的频率点上,测量滤波器
对正弦信号的响应;或
(ii)使用经批准的其它技术。
(7)对每一校准设备的计量分析(这些设备包括,活塞发声器、基准传声器和电压插
入设备),必须在每个试验系列开始之日前的六个月内就予以完成。各每项计量分析必须
都能够追朔到国家标准局的基准源。
(f)噪声测量程序
(1)每个传声器的取向必须使振动膜片大体处于由飞机航迹和测量站所决定的平面
内。在每个噪声测量站,传声器的安装必须使其传感单元高出地面约1.2 米(4 英尺)。
(2)在每个试验系列和每日的测试即将开始及刚结束时,必须在现场按本附件第A36.3
条(e)(2)款的规定,对系统进行声学校准并记录,以便在声级数据分析时检查基准声级。
环境噪声必须至少记录10 秒,且必须能代表飞越测试过程中存在的背景声,其中也包括
系统的噪声。在这段录音时间里,系统各部分都必须设定到飞机噪声测量时所用的增益
水平。
(3)平均背景噪声谱必须包括下述声压级:在每个选定的1/3 倍频程频(从50Hz 到
10000Hz)内,这些声压级是每个所选1/3 倍频程内声压级能量的平均值。当按PNL 分
析时,所得的平均背景噪声级必须至少比飞机的最大PNL 值低20PNdB。
(4)允许在本附件第A36.5 条(b)(3)款规定的限度内,对记录的背景噪声级进行修正。
第A36.5 条 测得数据的报送和修正
(a)概述 代表物理测量结果的数据或对测得数据进行的修正,包括因设备响应偏差
对测量结果所做的修正,必须永久性地记录下来,并附在试验记录之后。每项修正都必
须报送,并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在求得最终数据的每一步运算中,必须包括对
其中各单项固有误差的修正计算。
(b)数据报送
(1) 实测的和修正的声压级,必须用符合本附件第A36.3 条标准的设备所测得的1/3
倍频程的声级来表示。
(2) 必须报送供所有声学数据、飞机性能数据和气象数据测量及分析之用的设备的型
号。
(3)必须报送为表明符合本附件第A36.1 条(c)所需的且按本附件第A36.9 条(b)(3)规定
的整个测试期内所测得的大气环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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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报送当地地形条件、地面覆盖物或可能会干扰噪声记录的随机事件。
(5)必须报送下列飞机资料:
(i)飞机发动机的种类、型号和序号(如有)
(ii)飞机的外廓尺寸和发动机的位置。
(iii)飞机每次试验飞行时的总重。
(iv)飞机形态,包括襟翼和起落架的位置。
(v)飞行速度(千米/小时或节)。
(vi)与产生噪声有关的发动机性能参数,诸如净推力,发动机压气比,排气温度,风
扇或压气机的转速。
(vii)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由不依赖于原有飞行仪表的方法(如雷达跟踪、经
纬仪三角定位、激光轨迹法或光学定标技术等)所确定的飞机航迹(距地面的高度用米计)。
(6)必须按经批准的采样率(其对修正到本节(c)款的基准条件应是足够的)记录下飞
机的速度和位置,以及发动机的性能参数。必须报送飞机相对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横向
位置及其形态和总重。
(c)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条件
(1)气象条件
必须把飞机的位置和性能数据以及噪声测量的结果修正到下述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
大气条件。
(i)海平面压力76 厘米水银柱高(2116 磅/平方英尺)
(ii)环境温度25℃(77℉)
(iii)相对湿度70%
(iv)零风速
(2)飞机状态
起飞试验的基准条件是最大重量,但本规定第36.1581 条(d)的情况除外。进场试验
的基准条件是:
(i)最大着陆重量,但本规定第39.1581(d)的情况除外;
(ii)3°进场角;
(iii)飞机在噪声测量站上空距地面的高度为120 米(394 英尺)。
(d)数据修正
(1)必须按本节(c)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条件修正飞机的位置和性能数据以及
噪声测量结果。测得的大气条件必须是根据本附件第A36.1 条(c)和本节的(b)(3)款来获得
的。对大气声衰减的修正必须按本附件第A36.9 条进行。
(2)必须用申请人在基准条件下预测的航迹与试验条件下测得的航迹之差值来修正实
测航迹。对飞机航迹或性能的必要修正,可以从噪声审定试验数据以外的其它经批准的
数据中导出。对于发动机实测条件与基准条件间的差别,其源噪声必须用经批准的数据
来修正,且修正时应适当考虑声音随距离衰减时的容差。对下述情况的任何组合,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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