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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6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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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达到基准值时,只要数据覆盖至少0.3 马赫范围,就允许对灵敏度曲线进行外推计算。
计算向前的翼叶叶尖马赫数必须使用真空速、飞机上测得的外界大气温度和旋翼速度。
必须分别对三个合格审定传声器位置,即中线、左边线和右边线位置导出其向前的翼叶
叶尖马赫数与PNLTM 之间的关系式。左边线和右边线是相对于每次飞行的方向而言的。
必须使用相应的PNLTM 关系式对每个传声器数据实施PNLTM 的修正。
(f)PNLT 修正 如果大气条件中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不满足本附件所规定的基准条件
(25℃(77℉),70%),则必须根据本节(a)从测得的数据计算对EPNL 值的修正如下:
(1)起飞航迹 对图H1 给出的起飞航迹,将在A 站观察到的直升机在Lr 时的PNLTM
的频谱分解成单个的SPLi 的值。
(i)步骤1 由下式计算出一组修正值:
SPLic=SPLi+(αi+αi0)AL+αi0(AL-ALr)+20log(AL/ALr)
此处:SPLi 和SPLic 分别是测得的和修正后的在第i 个三分之一倍频程的声压级。第一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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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修正为考虑到大气吸声的变化的修正,αi 和αio 分别是试验和基准大气条件时第i 个
三分之一倍频带的吸声系数,AL 是测得的声传播路径。第二项为考虑到由于传播路径的
变化导致的大气吸声的修正。LrA 是经修正后的起飞声传播路径。第三项为考虑到声传
播路径的长度的变化的反平方律的修正。
(ii)步骤2 将修正后的SPLic 值转换成为PNLT,由下式得出一修正项:
Δ1=PNLT-PNLTM
此修正项为以代数的形式加到由测得的数据计算得的EPNL 值上的修正值。
(2)进场航迹
(i)在本节(f)(1)中所述的对起飞航迹的修正程序也适用于进场航迹,只是此时与进场
声传播路径相关的SPLic 值如下:
SPLic=SPLi+(αi-αic)AN+αiα(AN-ANr)+20log(AN/ANr)
此处AN、ANr 分别是测得的和基准的进场声传播路径。
(ii)以后的程序与本节(f)(1)(ii)的一样。
(3)边线传声器在本节(f)(1)中对起飞航迹规定的程序也适用于传播到边线传声器的
噪声,只是SPLic 的值仅与测得的边线传播路径有关,即:
SPLic=SPLi+(αi-αi0)KX+αi0(KX-KXr)+20log(KX/KXr)
此处:K 是边线测量站
对起飞: X=L Xr=Lr
对飞越: X=M Xr=Mr
对进场: X=N Xr=Nr
(4)水平飞越航迹 在本节的(f)(1)中为起飞航迹规定的程序也适用于水平飞越航迹,
只是SPLic 的值仅与飞越的声传播路径有关,即:
SPLic=SPLi+(αi-αio)AN+αio(AN-ANr)+20log(AN/ANr)
(g)持续时间修正
(1)如果测量的起飞和进场航迹分别与根据第A36.5 条(d)(2)经修正的和基准的航迹不
同时,则有必要对由测量数据计算得的EPNL 值进行持续时间修正。此修正必须由下计
算出:
(i)起飞航迹 对图H1 所示的起飞航迹,修正项的计算由下式得出:
Δ2=-10log(AT/ATr)+10log(V/Vr)
此修正量必须以代数的形式加到由测得数据计算得的EPNL 上。长度AT 和ATr 分别是由
测得的和经修正的起飞航迹到A 站的最小距离。负号表明,对特定的持续时间修正,如
果测量的航迹高度比经修正的航迹高度大,则由测量数据计算得的EPNL 值必须减小。
(ii)进场航迹对图H3 所示的进场航迹,修正项需用如下等式计算:
Δ2=-10log(AS/ASr)+10log(V/Vr)
此处AS 是测得的进场航迹距A 站最小的距离。120 米(394 英尺)是A 站距基准航迹的
最小距离。
(iii)边线传声器 对边线航迹,修正项如下计算:
Δ2=-10log(KX/KXr)+10log(V/Vr)
K 是边线测量站
对起飞: X=T Xr=Tr
对进场: X=S Xr=Sr
对飞越: X=G Xr=Gr
(iv)水平飞越航迹 对水平飞越航迹,修正项如下计算:
Δ2=-10log(AG/AGr)+10log(V/Vr)
此处,AG 是测得的飞越A 站时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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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对起飞,飞越和进场时的边线传声器实施在本节中所述的修正程序。尽管噪
声的辐射很依赖于直升机型号不同而不同的指向性图,但对试验和基准航迹,传播角θ
必须相同。仰角ψ不得被约束,但是必须将它确定并报送。合格审定当局必须规定可接
受的限制。当对超过这些限制所得的数据进行修正时,必须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可
的方法。
D 部分 根据第36.805 条的噪声限制
第H36.301 条 噪声的测量、评定和计算
必须根据本附件的B 部分和C 部分进行噪声级的测量,评定和计算,以表明符
合本附件的本规定分。
[第H36.303 条 备用]
第H36.305 条 噪声级
(a)限制 为满足本附件,必须通过飞行试验表明,计算得的直升机在本附件的第
H36.305 条(a)中规定的测量点上的噪声级不超过如下值,不同重量间的数值用内推法:
(1)第一阶段 直升机声学更改的噪声限制:
(i)对于起飞、飞越和进场的计算得的噪声级,凡噪声级超过第二阶段的噪声限制加
2EPN 分贝的每架第一阶段的直升机,在型号设计更改后不得超过型号设计更改前的噪声
级。
(ii)对于起飞、飞越和进场的计算得的噪声级,凡噪声级没有超过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加2EPN 分贝的每架第一阶段的直升机,在型号设计更改后不得超过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加2EPN 分贝。
(2)第二阶段 噪声限制如下:
(i)对起飞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或等于80000 公斤(176370 磅)时为109EPN 分贝。重
量每减半噪声级降低3.01EPN 分贝。直至最大起飞重量为小于或等于800 公斤(1764 磅)
时为89EPN 分贝。
(ii)对飞越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或等于80000 公斤(176370 磅)时,为108EPN 分贝。
重量每减半噪声级降低3.01EPN 分贝,直至最大起飞重量为小于或等于800 公斤(1764
磅)时为88EPN 分贝。
(iii)对进场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或等于80000 公斤(176370 磅)时,为110EPN 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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