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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6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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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到基准测量点。
第G36.109 条 数据记录、报送和批准
(a)代表物理量的数据或对所测数据的修正均必须以永久的形式记载下来并附于记录
上,但对标准设备的响应偏差所作的测量修正不需报送。所有其它的修正都必须得到批
准。必须估算为求得最后数据而作的每步运算中固有的各个单独误差。
(b)凡应用符合本附件第G36.105 条中所述技术要求的设备测得和修正的声压级,都
必须报告。
(c)用于测量和分析所有的声学、飞机性能和气象数据的设备类型都必须报送。
(d)在本附件第G36.101 条中规定的测量点上,每次试验前、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当
即测得的下述大气数据必须报送:
(1)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2)每次试验时的最大和平均风速以及风向;
(e)对于当地地形、地面覆盖物及可能干扰录音的事件的评述,都必须报送;
(f)必须用经批准的、不依赖正常飞行仪表的方法,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或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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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定标技术确定航空器相对于基准飞行轨迹的位置。
(g)必须报送以下飞机资料:
(1)飞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别、型号和序号(假如有的话);
(2)可能影响飞机噪声特性的任何改装或非标准设备;
(3)最大审定起飞重量;
(4)对于每次飞行试验,用正常校准过的仪表所确定的飞越测量点高度时的空速和环
境温度;
(5)对于每次飞行试验,发动机性能参数诸如进气压力或功率、螺旋桨转速(rpm)和其
它有关参数必须由正常校准过的仪表来测定。例如,当飞机装的是机械式转速表时,必
须用一个精度在±1%之内的独立装置,验证螺旋桨的转速。
(6)必须用批准的方法记录飞机飞越测量站正上方时为作本附件第G36.201 条要求的
修正所需要的空速、位置和性能数据。
第G36.111 条 飞行程序
(a)噪声测量点是位于跑道中心线的延长线上距起飞滑跑点2500 米 (8200 英尺)处。
飞机必须在垂直于测量点方向±10°和在基准高度±20%范围之内飞越测量点。飞行试
验程序应以批准的最大起飞重量开始并且在每飞行一小时之后必须把重量调整到最大重
量。每次飞行试验必须以最佳爬升率的指示空速Vy±9 千米/小时(5 节)进行。全部试
验、测量和数据修正程序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b)起飞基准飞行航迹必须按下列大气条件计算:
(1)1013.25mb(1013.25hpa)海平面大气压力;
(2)周围大气温度为15℃(59℉);
(3)相对湿度70%;
(4)零风速;
(c)起飞基准飞行航迹必须按下列二个假设阶段计算:
(1)第一阶段;
(i)从松刹车点到跑道上方15 米(50 英尺)高度点必须用起飞功率。
(ii)由申请方选择的恒定的起飞形态必须在本阶段保持不变,
(iii)在松开刹车时飞机的最大起飞重量必须是所请求作噪声合格审定的最大重量;
(iv)第一阶段长度必须与在水平的铺筑跑道上起飞的适航批准值相适应(或对于水上
飞机则与相应值相适应)。
(2)第二阶段
(i)第二阶段开始相对应于第一阶段结束。
(ii)飞机必须是在起落架收起的爬升形态(如果可以收起),襟翼在第二阶段自始至终
必须调定于相应的正常爬升位置。
(iii)飞机速度必须是最佳爬升率速度Vy。
(iv)对可变桨距螺旋桨必须使用最大连续(安装后)功率和转速(rpm)。对固定桨距螺旋
桨,在第二阶段自始至终发动机必须保持可能输出的最大功率和转速。
C 部分 数据修正
第G36.201 条 试验结果的修正
(a)这些修正考虑到下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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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验时的气象条件与基准条件之间的差别造成的大气吸声之差别。
(2)实际的飞机飞行航迹与基准飞行航迹之间噪声路径长度之差别。
(3)试验和基准条件之间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的变化。
(4)试验和基准条件之间发动机功率的变化。
(b)当试验条件在图G1 规定范围以外时所得的噪声数据需要作大气吸声修正。必须
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把适用范围之外的噪声数据修正到15℃(59℉)和70%
相对湿度。
(c) 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和功率按如下修正:
(1)如果属下述情况,必须对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和功率作修正:
(i)螺旋桨是可变桨距型的,或
(ii)螺旋桨是固定桨距型,但试验功率与基准功率之差不在基准功率的5%之内。
(2) 如果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为以下情况,则不必作修正:
(i)0.70 或以下,且试验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是在基准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0.014
之内。
(ii)大于0.70 但等于或小于0.80,且试验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是在基准的螺旋方向
叶尖马赫数0.007 之内。
(iii) 大于0.80,且试验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是在基准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0.005
之内。对机械式转速表,如果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大于0.80,且试验的螺旋方向叶尖马
赫数是在基准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0.008 之内。
(d)当试验条件在规定条件之外,必须用批准的程序或下列简化程序作修正:
(1)必须用加上等于下式的值来把测得的声级从试验日气象条件修正到基准条件:
△ (M)=( HTα-0.7HR)/304.8
式中HT 为试验飞机在噪声测量点正上方飞过时以米表示的高度,HR 是在基准条件
下以米表示的高度,α是试验日条件下在500 赫处的吸声率,如机动车工程师协会(SAE)
ARP866A 号文件所规定。该文件题为“评估飞机飞越噪声用的作为温度和湿度函数的大
气吸声标准值”,已按本规定第36.6 条引用。
(2)必须用代数加法加上△(1)的值来对高度修正测得的声级分贝数。当试验日条件在
图G1 规定范围之内时,
△(1)=221og(HT/HR)
式中HT 为试验飞机在噪声测量点正上方飞过时的高度,HR 为基准高度。当试验日
条件在图Gl 规定范围之外时,
△(1)=201og(HT/HR)
(3)必须用代数加法加上△(2)的值来对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修正测得的声压级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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