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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6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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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100.1(Li,K-1))
±0.33(100.1(Li,K))]
当使用上述近似时,校准信号不应带有此加权。
注2:某些分析设备已表明,其具有的采样率对直升机噪声通常具有的波峰因子大于3 的信号进行检
波其精确度是不够的。所以,这类分析设备不应当用于直升机的噪声合格审定。鼓励使用具有高信号
采样率(大于40 千赫)的分析系统或在对每三分之一倍频带滤波器的输出进行数字化之前,具有模拟式
的检测器的系统。
(iv)使用真积分的分析设备,不能直接满足(i)、(ii)和(iii)要求,这是由于它们总的平
均时间大于采样间隔。对这些分析设备必须以数据处理器等效输出的方式验证符合。此
外,当采集数据的过程中,如读出和重调要求一废死时间,则总的数据的损失百分比必
须不超过1%。
(6)连续读出数据的采样间隔不得超过500 毫秒,而且它的精确性必须已知,为±1%
以内,表征读出特性的瞬时时刻必须是平均周期的中点。平均周期定义为分析设备的有
效时间常数的2 倍。
(7)分析设备的振幅分辨率,必须至少是0.25 分贝。
(8)在消除了所有的系统误差之后,分析设备的输出级必须精确到输入信号级的±1.0
以内。每个输出级的总系统误差不得超过±3.0 分贝。多个相邻接的滤波器系统,相邻接
的三分之一倍频程通道之间的系统修正值不得超过4.0 分贝。
(9)满量程输出级与分析设备最大噪声级的差,(即分析设备显示单个航空器噪声事件
的动态范围的能力),必须至少为60 分贝。
(e)校准
(1)在每次试验系列之前5 天内,所有的电子系统,包括户外安装的电缆,必须按传
声器的整个信号级范围,用已知振幅的粉红噪声信号对频率和幅值进行校准。对于本节
粉红噪声定义为:在44 赫~11200 赫的范围内,单位频率的噪声功率与频率成反比的噪
声。对非过载信号级,使用的信号,必须以其均方根(rms)的平均值的方式描述。此系统
校准必须在每次试验系列结束后的5 天内再重复进行,或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要求
进行。
(2)在每天的试验前后,必须在户外立即使用声学校准器进行有记录的声学校准,以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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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系统的灵敏性并为声级数据分析提供一声学基准级。如果在每天试验的过程中,校
准值的变化不超过0.5 分贝,则设备在系统中的性能被认为是满意的。
(3)必须在50~10000 赫内每个优选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处使用纯音,对传声器/前置放
大器组合装置进行法向入射声压校准。这一校准必须在首次试验系列开始前90 天内完成。
(4)每盘磁带必须:
(i)用活塞发声器校准过;并且
(ii)在其开始和结尾,必须载有至少15 秒的本节(e)(1)定义的粉红噪声猝发音所组成
的校准信号。
(5)由磁带记录下的信号得来的数据,如果在试验前后在每个三分之一倍频带的粉红
噪声信号级之差超过0.75 分贝,则不能认为数据是可靠的。
(6)必须在开始试验前六个月内,验证三分之一倍频带滤波器符合IEC225 的有关要
求,然而,可以按如下方法确定每个滤波器的相对于中心频响的有效带宽的修正:
(i)测量滤波器对在两相邻的三分之一倍频带间等间隔分布的至少20 个频率的正弦波
的响应;或
(ii)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技术。
(7)必须在每次试验系列开始的前六个月内对每件校准设备,包括活塞发生器,基准
传声器电压插入装置等完成性能校准分析。每个校准必须依据国家的标准。
(f)噪声测量程序
(1)每个传声器的取向必须使得传感膜片大体处于噪声测量站和航空器航迹所确定的
平面内。并且在每个噪声测量站的传声器的传感膜片近似处在距地面1.2 米(4 英尺)高
的位置上。
(2)在每次试验系列和每日试验的前后,必须立即在现场记录本节所规定的系统声学
校准以检查分析声级数据用的声学基准级。必须记录至少10 秒的环境噪声,此噪声必须
能代表飞越试验时的声学背景,包括系统噪声。在记录此环境噪声时每件设备的增益必
须调到与航空器噪声测量时所用的增益相一致。
(3)平均的背景噪声谱必须包括下述声压级,即在每个优选的频率为50 赫~10000 赫
内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内是每个优选的三分之一倍频程内的声压级能量的平均。当以PNL
分析时,所得的平均背景噪声级必须比直升机的最大PNL 低至少20PN 分贝。
(4)对记录的级进行背景噪声的修正是允许的,只要在第H36.111 条(c)(3)中规定的限
制内。
第H36.111 条 测得数据的报送和修正
(a)总则 代表着物理测量结果的数据或对测得的数据的修正,包括对测量结果所作
的设备响应偏差的修正必须以永久的方式记录下来,并附在记录上。每项修正必须报送,
并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必须对获得最终数据的每步运算中固有的各单个误差进
行估算。
(b)数据报送
(1)测得的和修正后的声压级必须用与本附件的第H36.109 条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合的
设备所获得的三分之一倍频带级来表示。
(2)用于所有声测量和分析的设备的型号以及航空器性能和气象数据必须报送。
(3)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测得的、为验证符合本附件而需要的大气环境数据必须报送。
(4)必须报送当地地形条件,地面覆盖物,以及那些能影响声记录的事件。
(5)必须报送航空器的下列信息:
(i)航空器发动机和旋翼的型号、型别和系列号。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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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航空器的总尺寸和发动机的位置。
(iii)每次试验飞行时的航空器总重量。
(iv)航空器形态,包括起落架的位置。
(v)空速(千米/小时)。
(vi)由飞行仪表和制造商数据得来的直升机发动机的性能。
(vii)航空器飞行航迹(相对于地面的高度,以米计),此航迹必须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批准的与正常飞行仪表无关的方法确定的,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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