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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6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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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必须按本规定附件H 表明。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2730 公斤(6,000 磅)的
直升机,本条的符合性可以按本规定的附件J 表明。
(a)一般要求 除非另作规定,对于本条包括的直升机,声学更改批准或认可的要求
如下:
(1)在表明符合性时,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件H 中B 和C 部分规定的适用的程序和条件
来测量、评定和计算噪声级。对于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2730 公斤(6,000 磅)的直升机,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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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本规定附件J 的替代方法表明符合性时,本规定附件J 规定的飞越噪声必须按本规
定附件J 的B 和C 部分规定的适用程序和条件测量、评定和计算。
(2)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H 的D 部分的适用规定来表明符合附件H 的第H36.305 条
所规定的噪声级。对按本附件J 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必须按该附件中D 部分的适用
规定来表明对本规定附件J 中J36.305 条 噪声级要求的符合性。
(b)第一阶段直升机 除第36.805 条(c) 的规定外,对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一架第
一阶段的直升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该机不得超过附件H 的第H36.305 条 (a)(1)规
定的噪声级。不得用第H36.305 条 (b)的综合评定来使第一阶段噪声级超出这些限制。如
果申请人选择本规定附件J 表明符合性,则型号设计更改前为第一阶段的每一直升机,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均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J 的第J36.305 条(a)所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
级。
(c)第二阶段直升机 型号设计更改之前为第二阶段直升机的,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必
须仍是第二阶段直升机。
B 章 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测量及评定
第36.101 条 噪声测量
对于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A 的规定
或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来测量。
第36.103 条 噪声评定
对于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按第36.101 条获得的噪声测量数据,必须
按本规定附件B 的规定或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来评定。
C 章 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限制
第36.201 条 噪声限制
(a)对于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必须按本规定B 章的规定
来测量和评定,并按本规定附件C 中规定的测量点和符合第C36.7 及C36.9 条的飞行试
验条件(或某种经过批准的等效程序)来表明符合本条的噪声级。
(b)申请颁发任一型号证件的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飞机,必须表
明其噪声级不大于本规定附件C 中的第C36.5 条(a)(3)所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
[D 章 超音速运输类飞机的噪声限制 备用]
[第36.301 条 噪声限制 备用]
[E 章 备用]
F 章 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
第36.501 条 噪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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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下述飞机必须表明和本章相符:
(1)申请颁发任一型号证件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运输类螺旋桨小飞机;以及
申请颁发任一型号证件的螺旋桨通勤类飞机。
[ (2)备用]
(3)初级类飞机
(i) 除本条(a)(3)(ii)规定的内容外,对申请初级类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飞机并且以前未
按本规定附件F 审定的,必须表明对本规定附件G 的符合性。
(ii)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在下述情况下,不要求再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
性:(A)已具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型号合格证、(B) 已具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颁发的标准适航证、(C)自型号设计以来尚未有过声学更改、(D)以前尚未按本规定附件F
或附件G 审定并且(E)申请转为初级类的飞机。
(b)对于1988 年11 月17 日之前完成噪声合格审定试验的属于本内容所规范的飞机,
必须根据附件F 中B 部分和C 部分的要求或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所测量
和规定的噪声级来表明符合性。必须表明飞机的噪声级不大于附件F 中D 部分给出的适
用的噪声限制。
(c)对于1988 年11 月17 日以前未完成噪声合格审定试验的属于本内容所规范的飞
机,必须根据附件G 中B 部分和C 部分的要求或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所
测量和规定的噪声级来表明符合性。必须表明飞机的噪声级不大于附件G 中D 部分给出
的适用的噪声限制。
[G 章 备 用]
H 章 直升机
第36.801 条 噪声测量
对于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H 的B 部分
所规定的试验条件和噪声测量点测量或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测量。对
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2730 公斤(6,000 磅)的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
欲按本规定附件J 表明符合性,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J 的B 部分所规定的试
验条件和噪声测量点测量或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测量。
第36.803 条 噪声评定和计算
根据第36.801 条要求的并按本规定附件H 获得的噪声测量数据必须修正到本规定附
件H 的A 部分的基准条件并按本规定附件H 的C 部分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
效程序进行评定。根据第36.801 条要求和本规定附件J 获得的噪声测量数据必须修正到
本规定附件J 的A 部分的基准条件并按本规定附件J 的C 部分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
准的等效程序进行评定。
第36.805 条 噪声限制
(a) 除第36.11 条(b)的规定外,申请颁发任一型号证件的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直
升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 中D 部分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级,或符合本规定附件
J 中D 部分规定的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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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除本条(d)(2)的规定外,本条包括的直升机,必须表明:
对于按照本规定附件H 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噪声级不大于该附件中H36.305 条
规定的适用限制,或:
对于按照本规定附件J 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噪声级不大于该附件J 中J36.30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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