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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6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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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适用限制。
[ (c)备用]
(d) 初级类直升机:
(1)除本条(d)(2)的规定外,申请初级类型号设计批准书并且以前未按本规定附件H 审
定过的,必须表明对本规定附件H 的符合性。
(2)对于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在下述情况下,不必再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性:
(i)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一般类或运输类型号合格证,
(ii)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iii)没有型号设计的声学更改,
(iv)以前未曾按本规定附件H 审定过,并且
(v)申请转为初级类直升机。
[I~N 章 备 用]
O 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36.1501 条 程序、噪声级和其他资料
(a)为获得按本规定审定的噪声级所用的所有程序、重量、形态和构形以及其他资料
或数据,包括对飞行、试验和分析所用的等效程序,必须予以制定并经过批准。型号合
格审定期间达到的噪声级必须包括在批准的飞机(旋翼机)飞行手册内。
(b) 为了更改或扩展现有飞行数据库而批准补充的试验数据(例如,在声学更改的合
格审定中所用的来自发动机静态试验的声学数据)时,供获得该补充数据所采用的试验
程序、形态和构形以及其他资料和程序也必须予以制定并经过批准。
第36.1581 条 手册、标记和标牌
(a)飞机飞行手册或旋翼机飞行手册已经得到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旋翼机飞行手
册中的经批准的部分,除本规定第36.1583 条规定外,必须包括下列资料。若飞机飞行手
册或旋翼机飞行手册未获批准的,则必须在得到批准的其他手册资料、标记和标牌的任
何组合中提供这些程序和资料。
(1)对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由本规定附件C 定义和要求的相应于最大
起飞重量、最大着陆重量和形态的起飞、边线和进场,其各自的噪声级的数据必须是一
个值。
(2)对螺旋桨小飞机,由本规定附件F 定义和要求的相应于最大起飞重量和形态的飞
越,其噪声级的数据必须是一个值。
(b)若补充使用的噪声级资料包括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批准部分,则其必须作为经审
定的噪声级的附加资料单列开来,并且与第36.1581 条(a)所要求的资料明确地区分开来。
(c)在列出的噪声级附近必须写上下述说明:
“本飞机的噪声级对于处在、进入或离开任何机场的运行是否是可接受的,尚须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予以确定。”。
(d)对于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如果它们为满足本规定的起飞或着陆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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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要求所采用的重量分别小于按适用的适航要求而确定的最大重量,则在飞机飞行手册
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必须将这些较小的重量作为使用限制。即,最大起飞重量不得超过起
飞噪声所要求的最临界的起飞重量。
(e) 对于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如果它们为满足本规定附件F 的飞越噪
声要求而采用的重量小于最大重量且其差值达到该噪声试验所需燃料的重量时,或为满
足本规定附件G 的起飞噪声要求而采用的重量小于最大起飞重量时,则在批准的飞机飞
行手册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准的手册资料中、或在批准的标牌上,必须将这一较小
的重量作为使用限制。
(f)对于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若为满足本规定的起飞、飞越和着陆噪声
要求所采用的重量低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第
27.25 条(a)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9)第29.25 条(a)
所确定的合格审定最大起飞重量,则在批准的旋翼机飞行手册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
准的手册资料中、或在批准的标牌上,必须将较小的重量作为使作用限制。
(g)除本条第(d)、(e)和(f)款所述之外,本规定没有其他的使用限制要求。
第36.1583 条 不必符合噪声限制的航空作业飞行,包括农业和灭火用飞机的飞机
(a)本条适用于航空作业飞行,包括农业飞行或用于喷撒灭火材料的螺旋桨小飞机的
飞行。
(b)本节涉及的飞机必须按照第36.1581 条规定的方式提供如下的使用限制说明:
噪声限制:本机未曾证实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
声规定》(CCAR-36)的噪声限制,不必按照该规定中规定的噪声标准来运行。
第36 部附件
附件A B 章对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测量要求
第A36.1 条 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及测量条件
第A36.3 条 地面接收到的飞机噪声测量
第A36.5 条 测得数据的报送和修正
第A36.7 条 符号和单位
第A36.9 条 大气的声衰减
第A36.11 条 详细的修正程序
第A36.1 条 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及测量条件
(a)概述 本节规定了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噪声合格审定试验的条件以及必须使
用的测量程序。
(b)试验场的要求
(1)为了表明符合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噪声合格审定所确定的声级,必须进行一
系列的起飞和进场试验(或它们的稳定飞行航迹的各综合段的试验),并按本规定附件C
第C36.3 条所规定的各测量点,设置噪声测量站进行测量。每个记录段必须包括记录信
号处在PNLTM 的10 分贝降范围期间的测量情况。
(2)每次试验起飞时,应当在跑道两侧的边线噪声测量站和起飞噪声测量站同时进行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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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但是,如果因试验场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同时测量起飞噪声和边线噪声,且其余各
项边线噪声测量要求又都全部满足,可以根据模拟航迹技术单独测量边线噪声。如果基
准航迹在达到可能的最大边线噪声之前,就有功率减小,必须由模拟航迹技术达到的最
大值,即较低的边线噪声级,作为合格审定的边线噪声值。
(3)如果噪声测量站的地面高度与跑道最近点的高度相差6 米(20 英尺)以上,必须
按本附件第A36.5 条(d)款的规定进行修正。
(4)每个噪声测量站四周必须是比较平坦的地带,没有茂密或高大的草、灌木或树木
之类可能产生的过于良好的吸声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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