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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6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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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采样的次数必须足够多,以建立统计上不超过±1.5dB(A)的90%置信度。除非得
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在取平均时不可略去任何试验结果。
D 部分 噪声限制
第F36.301 条 航空器的噪声限制
(a)必须用本附件B 部分和C 部分中的规定所测得和修正的噪声数据来证明和本节相
符合。
(b)重量等于或低于600 公斤(1320 磅),噪声级不得超过68 分贝(A)。若重量大于
600 公斤(1320 磅),小于或等于1500 公斤(3300 磅),噪声限度以1 分贝/75 公斤(1
分贝/165 磅)的比率线性增加,直到1500 公斤(3300 磅)重量时为80 分贝(A);大于这
个重量以后噪声限度保持为80 分贝(A)的恒定值。
第36 部附件G
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
在1988 年11 月17 日或其后合格
审定试验的起飞噪声要求
A 部分 总 则
第G36.1 条 范围
B 部分 噪声测量
第G36.101 条 一般试验条件
第G36.103 条 声学测量系统
第G36.105 条 传感、记录及重放设备
第G36.107 条 噪声测量程序
第G36.109 条 数据记录,报送和批准
第G36.111 条 飞行程序
C 部分 数据修正
第G36.201 条 试验结果的修正
第G36.203 条 结果的有效性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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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部分 噪声限制
第G36.301 条 航空器的噪声限制
A 部分 总 则
第G36.1 条 范围
本附件对在第36.1 条和第36.501 条(c)规定的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规定
噪声级限度和测量噪声以及将这些数据修正到标准状态的程序。
B 部分 噪声测量
第G36.101 条 一般试验条件
(a)试验区必须是较平坦的地形,没有那些吸声特性过大的茂密、高大的杂草或灌木、
树林。在测量点位置上方,轴线垂直于地面,半锥角为75°的锥形空域内,不得有严重
影响飞机声场的障碍物。
(b)试验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没有降雨
(2)环境大气温度在2℃和35℃之间(36℉和95℉);
(3)相对湿度在20%和95%之间(含);
(4)风速不可超过19 千米/小时(10 节)和侧风不可超过9 千米/小时(5 节),用30
秒内平均数;
(5)在要求的测量点记录时,没有使飞机噪声级引起明显改变的温度逆增或异常的风
的条件。
(6)气象测量必须在地面以上1.2 米(4 英尺)和10 米(33 英尺)之间进行。若测量
站在机场气象测量站1.83 千米(1 海里)以内,可以用来自该气象站的数据。
(c)飞行试验程序,测量设备和噪声测量程序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d)噪声评定用的声压级数据,必须使用符合本附件第G36.103 条的声学设备来测得。
第G36.103 条 声学测量系统
声学测量系统必须由具有下述特性的经过批准的设备组成:
(a)传声器系统,其频率响应应符合本附件第G36.105 条所规定的测量、分析系统的
精度。
(b)三角架或相似的传声支架,对于所测音的干扰应最小。
(c)录放设备的特性、频率响应和动态范围应符合本附件第G36.105 条所规定的响应
和精度要求。
(d)采用正弦波的声学校准器或声压级已知的宽带噪声声学校准器。如果采用宽带噪
声,对于非过载信号级,必须用其平均值和最大的均方根(rms)值来表示。
第G36.105 条 感测、记录和重放设备
(a)必须记录由飞机引起的噪声。经批准的磁带录音机、图示声级记录仪或声级计是可
接受的。
(b)系统的特性必须符合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出版物第651 号“声级计”和出版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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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第561 号“对飞机噪声合格审定电一声测量设备”的要求,该两文件已按本规定第36.6
条引用。声级计必须符合IEC 第651 号文规定I 型声级计要求。
(c)在45~11200 赫频率范围内,整个系统对可觉察的等幅平面前进正弦波的响应,
必须在IEC 出版物第651 号规定的容差范围之内。
(d)如果因为设备动态范围的限制而有需要,记录通道必须增加高频预矫及重放时的
逆向去矫。预矫必须这样来进行:使800~11200 赫之间的噪声信号的瞬间记录的声压级
变化,在最大与最小三分之一倍频程带之间不超过20dB。
(e)噪声输出信号必须按IEC 出版物第651 号文在标有“慢”动态特性的“A”滤波
器上来判读。可以用图示声级记录仪、声级计或等效数字记录仪来记录。
(f)设备必须用自由声场校准设备进行声学校准。当局方要求分析磁带记录时则分析
设备必须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电子学校准。如果适用,必须按本规定附
件A 第A36.3 条(e)的要求进行校准。
(g)当风速超过9 千米/小时(5 节),必须在测量航空器噪声的全部过程中给传声器加
上风罩。
第G36.107 条 噪声测量程序
(a)传声器必须是直径为12.7 毫米的压力型,带有保护网格,安装于倒置的位置,使
其传声器薄膜位于一个金属圆盘的上方7 毫米,并于圆盘平行。这个涂了白漆的金属圆
盘的直径必须是40 厘米,并且至少厚2.5 毫米,水平地并且与地面齐平地埋放在地上,
圆盘的下方不得有空隙。传声器的位置必须在与试验飞机飞行路线垂直的圆盘半径上,
距圆盘中心3/4 半径处。
(b)为了检查系统的灵敏度和给声级数据分析提供声学基准级的目的,必须在每次试
验前和试验后,立即在现场用声学校准器对系统作有记录的声学校准。如果用的是磁带
记录仪或图示声级记录仪,必须利用粉红色噪声或随机假噪声对电系统的频响在试验期
间所用满刻度读数一级的10dB 之内进行确定。
(c)必须将系统的增益调到航空器噪声测量要用的级别对环境噪声包括声学背景噪声
和测量系统的电噪声在试验现场进行记录和测定。假如航空器声压级未超过背景声压级
至少10dB(A)必须用更靠近开始起飞滑跑点的起飞测量点,并且用批准的方法把结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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