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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6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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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5018 公斤(77200 磅)时为98EPN 分贝。
(B)综合评定 除本规定第36.7 条(c)(1)及36.7 条(d)(1)(i)(B)中所限制的范围外,在本
附件第C36.3 条规定的一个或两个测量点处,本节(a)所规定的噪声级限制可以超过,如
果:
(1)超出值的总和不大于3EPN 分贝
(2)超出值均不大于2EPN 分贝;且
(3)所有超出值完全被在其它所要求的测量点处的降低值所抵销。
第C36.7 条 起飞基准和试验限制
(a)本节适用于为表明与本规定相符而按本附件进行的所有起飞噪声试验。
(b)从起飞滑跑开始,至爬升到距跑道至少下列高度,必须使用起飞功率或推力: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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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第一阶段飞机和对于未装函道比等于或大于2 的涡轮喷气发动机的第二阶段
飞机,适用的高度为:
(i)对于多于三台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214 米(700 英尺)。
(ii)对于所有其它飞机:305 米(1000 英尺)
(2)对装有函道比等于或大于2 的涡轮喷气发动机的第二阶段飞机和第三阶段的飞
机,适用的高度为:
(i)对于多于三台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210 米(689 英尺)。
(ii)对于三台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260 米(835 英尺)。
(iii)对于少于三台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300 米(984 英尺)。
(iv)对于未装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305 米(1000 英尺)。
(c)达到本节(b)规定的高度时,功率或推力不得降到低于单发停车时保持平飞所需要
的功率或推力,或为保持4%的爬升梯度所需要的功率或推力,两者中取较大者。
(d)除可以收上起落架外,在整个起飞噪声试验过程中,必须保持由申请者选择的不
变的起飞形态。
(e)对于亚音速飞机,适用规定如下:
(1)亚音速飞机的试验日速度和声学日基准速度,必须根据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确
定,在下述两者中取较大值:V2+19 千米/小时(10 海里/时)的最小批准值;或者对装有
涡轮发动机的飞机为10.7 米(35 英尺)而对装有活塞发动机的飞机为15 米(50 英尺)
高度上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飞行速度。这些试验必须在试验日速度 ±5.6 千米/时(±3 海
里/时)的条件下进行。在试验日速度下测得的噪声值必须修正到声学日基准速度下的值。
[ (2)备用]
(3)如果跑道在起飞方向上有负的坡度,则性能数据和声学数据必须修正到零斜率条
件下之值。
第C36.9 条 进场基准和试验限制
(a)本节适用于为表明与本规定相符而进行的所有进场试验。
(b)飞机形态必须是用于表明符合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适航规章中有关着陆要求
的那种形态。如果在表明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中的着陆要求时采用了一种以上形态,
则必须使用从噪声观点来看最为临界的那个形态。
(c)必须以稳定的3°±0.5°的下滑角进场,保持飞机形态不变,直到正常接地。
(d)所有发动机必须以大约同样的功率或推力工作。
(e)对于亚音速飞机,适用的规定如下:
(1)对于亚音速飞机,必须在进场测量点上方确立并保持一稳定的进场速度,即在下
列两者中取较大者: 1.30Vs+19 千米/时(1.30Vs+10 海里/时)或根据构成飞机型号合格审
定基础的适航规章确立经批准的着陆距离时所使用的速度。
[ (2)备用]
(3)整个进场噪声试验过程中的速度容差可取为 ±5.6 千米/时(±3 海里/时)
[附件D~E(备用) ]
附件F 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在1988 年11 月17 日以前
合格审定试验的飞越噪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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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部分 总则
第F36.1 条 范围
B 部分 噪声测量
第F36.101 条 一般试验条件
第F36.103 条 声学测量系统
第F36.105 条 感测、记录和重放设备
第F36.107 条 噪声测量程序
第F36.109 条 数据记录、报送和批准
第F36.111 条 飞行程序
C 部分 数据修正
第F36.201 条 数据的修正
第F36.203 条 结果的有效性
D 部分 噪声限制
第F36.301 条 航空器的噪声限制
A 部分 总则
第F 36.1 范围
对第36.1 条和第36.501 条(b)中规定的螺旋桨小飞机,本附件规定噪声级限度和数据
测量以及修正程序。
B 部分 噪声测量
第F36.101 条 一般试验条件
(a)试验区必须是较平坦的地形,没有那些吸声特性过大的的茂密、高大的杂草或灌
木、树林。在测量点位置上方,轴线垂直于地面,半锥角为75°的锥形空域内,不得有
严重影响飞机声场的障碍物。
(b)试验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不得有降雨。
(2)相对湿度不得高于90%或低于30%。
(3)高于地面10 米(33 英尺)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 5℃(41℉)或高于30℃(86℉)。
如果测量点在距离机场温度计为 1.83 千米(1 海里)的范围内,允许使用机场的报告温度。
(4)高出地面10 米(33 英尺)处,报告的风速不得超过19 千米/小时(10 海里/时)。若
报告的风速大于7 千米/小时(4 海里/时),则飞行方向与风向的夹角必须在±15°以内,
并且顺风向和逆风向的飞行次数必须相同。如果测量点在距离机场的风速表1.83 千米(1
海里)范围之内,允许使用机场报告的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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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要求的测量点记录噪声时,没有使飞机噪声级引起明显改变的温度逆增或异常
的风的条件。
(6)飞行试验程序、测量设备和噪声测定程序必须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7)噪声评定用的声压级数据,必须使用符合本附件第F36.103 条的声学设备来测量。
第F36.103 条 声学测量系统
声学测量系统必须由与下述设备等效的经过批准的设备组成:
(a)传声器系统,其频率响应应符合本附件第F36.105 条中所规定的测量、分析系统
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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